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 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 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僱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 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 耆戶長、壯丁召僱,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僱者放此。 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戶始。 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州為治。 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 」 又詔:用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惟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當息錢亦許貼用。 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始。 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僱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 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 凡錢額所敷,取三年僱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 此外所取寬余,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 免役錢方復未輸,且以助役錢給僱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元豐制,悉用僱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所添廂軍皆罷減。 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 諸路舊立出等高強戶,力轉高,敷取難勝,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 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 元豐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 皇太妃宜亦如之。 」詔皆如請。 舊戶等簿,如可略憑即用之,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 戶部舉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 二年,申詔諸路:「役人額數、僱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得過一分。 常平免役,元豐上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刑司自今毋預其事。 」 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苦無公事。 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長。 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 凡都保所僱承帖人,必選家于本保者,而僱直皆從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 承帖僱直固有舊數,其今所僱保正之直眎耆長,保長之直則眎戶長;若應此三役不願替代者,自從其願。 壯丁元不敷僱直處,聽如其舊。 承帖僱錢許以舊寬剩錢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願就保正長僱役者,許募本土有產稅戶,使為耆長、壯丁以代之。 其所僱耆、戶長,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長不願就僱而輒差僱者,從徒二年坐罪。 」詔皆從之。 三年,左正言孫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廢事,則多不若省;僱役之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 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而盡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 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寧、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變,正惟不能無弊爾。 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于均平便民而止。 則善矣。 」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 諤于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 免役法復行將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寧、元豐也。 且元豐,僱法也;元祐,差法也,僱與差不可並行。 元祐固嘗兼僱,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聽。 」詔罷諤正言,黜知廣德軍。 後又詔:「諸縣無得以催稅比磨追甲頭、保長,無得以雜事追保正、副。 在任官以承帖為名、占破當直者,坐臓論。 所管催督租賦,州縣官輒令陪備輸物者,以違制論。 」 是歲,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書,名《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 詔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 侍御史董敦逸言:「京在元祐初知開封府,附司馬光行差法,祥符一縣,數日間差至一千一百人。 乞以役法專委戶部。 」詔令疏析。 京奏上,復令敦逸自辨,京無責焉。 元符二年,以蕭世京、張行為郎。 二人在元祐中,皆嘗言免役法為是,帝出其疏擢之。 既而詔河北東西、淮南運司,府界提點司,如人戶已嘗差充正夫,其免夫錢皆罷催。 後又詔:「雖因邊事起差夫丁,須以應差僱實數上之朝廷,未得輒差。 其河防並溝河歲合用一十六萬八千餘夫,聽人戶納錢以免。 」 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掏之類,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僱直,他路亦須詳度施行。 」詔從之。 知延安府范純粹言:「比年衙前公盜官錢,事發即逃。 乞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 」殿中侍御史彭汝霖劾純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 詔純粹所乞不行。 其後,知襄州俞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而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並在一州,事理不均。 臣僚謂輒毀紹聖成法,請重黜。 坐責授散官,安置太平州。 崇寧元年,尚書省言:「前令大保長催稅而不給僱直,是為差役,非免役也。 」詔提舉司以元輸僱錢如舊法均給。 永興軍路州縣官乞復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吏胥僱直,罷給役人僱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 詔戶部並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收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 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 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輒以狀申都省,乞刪去上條。 」詔黜仲甫,落職知海州。 後又詔:常平司候豐衍有餘日,具此制奏蠲之。 大觀元年,詔:「諸州縣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戶及在州縣五犯杖罪,悉從罷遣,不得再占諸處名役,別募三等以上人充。 」於是舊胥既盡罷,而弊根未革,老奸巨猾,匿身州縣,舞法擾民,蓋甚前日。 其後,又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無所顧藉,盜賊公行,為害四方。 至是,復詔州縣募役依元豐舊法。 政和元年,臣僚言:「元豐中,鞏州歲敷役錢止四百千,今累敷至緡錢近三萬。 又元豐八年,命存留寬剩錢毋得過二分,紹聖再加裁定,止許存留一分。 此時考詳法意,非取寬剩,遂改名準備錢,而嚴立禁約,若擅增敷歲額及樁留準備過數者,並以違制論。 今乞飭提舉常平官檢察,及核究鞏州取贏之因以聞。 」從之。 第61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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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