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僱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余悉定差。 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 尋以衙前不皆有僱直,遂改僱募為招募。 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 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于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 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 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閒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 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僱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 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隷提刑司。 殿中侍御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 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賦錢一貫、占田一頃、積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 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緡、田頃、積財、受種十倍于此,亦不過同在一等。 憑此差役,必不均平。 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 莫若裁量新舊,著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為第一等,合于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于一役者並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並聽僱人。 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並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 假令甲充役後可閒五年,乙稅錢兩倍于甲,可閒三年,丙又倍于乙,可閒一年。 以其田土頃畝之類為等並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並仿此。 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寧初,別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 乃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閒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 今方議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 」並送詳定所。 蘇轍又言:「僱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僱,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緡錢四百二十餘萬,欲于何地用之?熙寧以前,諸路衙前多僱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餘路亦不減半。 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長名,則衙前並是鄉戶。 雖號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 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 」 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貨上六(役法下振恤) 役法 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當於僱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 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僱募不足,方許定差。 屢有更張,號令不一。 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僱卻復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僱,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浸違本意。 」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 「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 詳定所第當稽閲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 」從之。 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余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 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 不足,方得于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僱代,州縣多已施行。 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 」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僱直雖多,毋逾元募之數。 」御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 自行僱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 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號強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 近日復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僱人。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于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 欲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厘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僱人代己者。 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 」侍御史王岩叟亦言僱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御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 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 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 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 」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 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 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僱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 殿中侍御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 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 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 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 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 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眾議,命令雜下,致久不決。 」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隷戶部。 諫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 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 」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緡者,令仍輸錢免役。 侍御史王岩叟謂:「此法不見其利。 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 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咸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 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成中戶。 」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 蓋欲以其錢廣僱,使番休優久。 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 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僱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 昔日僱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 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 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僱人,苦樂十倍。 五路百姓樸拙,間遇差為胥吏,又轉僱慣習之人,尤為患苦。 」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第61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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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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