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諭執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慾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自罷之,連日不決。 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起安石,安石入謝。 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是持新法益堅。 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 琦覆上疏曰: 「制置司多刪去臣元奏要語,唯舉大概,用偏辭曲難,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謬妄,上以欺罔聖聽,下以愚弄天下。 臣竊以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但漢儒解釋或有異同。 《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鄭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園廛之地,貸萬錢者出息五百。 」賈公彥廣其說,謂:「如此則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錢期出息二千。 」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當時未必如此。 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 《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過《周禮》一倍,制置司言比《同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且謂天下之人不能辨也。 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有不可施于今者,其事非一。 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制置司何獨舉註疏貸錢取息一事,以詆天下之公言哉?康成又註云:「王莽時貸以治產業者,但計所贏受息,無過歲什一。 」公彥疏云:「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催科,唯所贏多少。 假令萬錢歲贏萬錢催一千,贏五千催五百,余皆據利催什一。 」若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今青苗取利尤為寬少。 而王莽之外,上自兩漢,下及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 今制置司遇堯、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聖政,而貸錢取利更過莽時,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也。 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固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曲、奚錢之類,凡十餘目,謂之雜錢。 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綢絹觔斗低估,令民以此雜錢折納。 又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 更有預買、和買綢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又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污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制置司又謂常平舊法亦糶與坊郭之人。 坊郭有物力戶未嘗零糴常平倉觔斗,此蓋欲多借錢與坊郭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稱《周禮》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下詳之。 」 樞密使文彥博亦數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云甚便。 」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石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帝因使二人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情願,無抑配者,故帝益信之。 初,群臣進讀邇英畢,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朝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以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曰:「青苗法願則取之,不願不強也。 」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 」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病。 」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 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許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曰:「帝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 不然,終不敢受命。 」竟出知永興軍。 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眾,翰林學士范鎮言:「陛下初詔雲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云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 民雖至愚,不可不畏。 」後以言不行致仕。 台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 知陳留縣姜潛之官才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于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按驗,無違令者。 潛知不免,即移疾去。 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 譬如孺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 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 今乃官自出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也。 況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 是使民一取青苗錢,終身以及世世一歲嘗兩輸息錢,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 」坐謫南康軍鹽酒稅。 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慶等六州毋散青苗錢,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條例司劾其罪,詔釋之。 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兼領田役水利。 七年,帝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王安石請縣專置一主簿,主給納役錢及常平,不過五百員,費錢三十萬貫耳。 從之。 帝以久旱為憂,翰林學士承旨韓維言:「畿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 旱災之際,重罹此苦。 」帝頗感悟。 太皇太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青田、助役錢,盍罷之!」會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 安石不悅,屢求去,四月,出知江寧府。 然安石薦韓絳代相,仍以呂惠卿佐之,于安石所為遵守不變。 既而詔諸路常平錢谷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 兩經倚閣常平錢人力,不得支借。 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依常平限輸納。 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 物不盡其錢,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 又聽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六年,戶部言:「準詔諸路常平可酌三年斂散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 今以錢銀谷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 」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十年,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 明年,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斗,至為輕矣。 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 」詔可,仍以義倉隷提舉司。 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料為始,民輸稅不及鬥免輸,頒其法于川峽四路。 元豐二年,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以夷夏雜居,歲賦不多故也。 八年,並罷諸路義倉。 第6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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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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