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黯覆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于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闢。 故臣請復民社義倉,以備凶歲。 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 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 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 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 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也。 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以准平谷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 或遇凶饑,發以振救,既已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 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 若謂置倉廩,斂材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斂於民,豈于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朝廷斷而行之。 」然當時牽于眾論,終不果行。 嘉祐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 初,天下沒入戶絶田,官自鬻之。 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內之數上之三司。 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四萬留五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留萬石。 田有餘,則鬻如舊。 四年,詔改隷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名于籍。 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 有餘乃及諸縣,量大小均給之。 其大略如此。 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見在觔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 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 隨稅輸納觔斗,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干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余並用常平倉轉移法。 」詔可。 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當議置提舉官。 」時天下常平錢谷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 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闢斂散者,帝然其說,遂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 安石因請以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箱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是專一講求立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 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對,亦除條例司檢詳文字。 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 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 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 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司干當公事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于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 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 蘇轍以議不合罷。 而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務以多散為功。 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 王廣廉在河北,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不以為便。 廣廉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眾。 右正言李常、孫覺乞詔有司毋以強民。 時提舉府界常平事侯叔獻屢督提點府界縣鎮呂景散錢,景以畿縣各有屯兵,歲入課利僅能贍給;又民戶嘗貸糧五十餘萬石,尚悉以聞;今條例司又以買陝西鹽鈔錢五十萬緡為青苗錢給散,恐民力不堪。 詔送條例司,召提舉司官至中書戒諭之。 王安石言:「若此,諸路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條例司指揮。 」從之。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 臣準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併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 今所立條約,乃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鄉戶例支借。 且鄉村上等戶並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併之家,今令多借之錢,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詔絶相違戾。 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頭以任之,民愚不慮久遠,請時甚易,納時甚難。 故自製下以來,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 將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均陪之患。 去歲河朔豐稔,米鬥不過七八十錢,若乘時多斂,俟貴而糶,不唯合古制,無失陷,兼民被實惠,亦足收其羡贏。 今諸倉方糴而提舉司已亟止之,意在移此糴本盡為青苗錢,則三分之息可為己功,豈暇更恤斯民久遠之患?若謂陝西嘗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闕,適自冬及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定見成熟,行于一時可也。 今乃建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于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俟有緒方推之他路。 今三路未集,而遽盡于諸路置使,非陛下憂民、祖宗惠下之意。 乞盡罷提舉官,第委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 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強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遺法也。 如桑弘羊籠天下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抑兼併,振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慾,安可謂興利之臣乎?」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 帝終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 第6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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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