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正月,復河南,減折帛錢匹一千,未幾又增之。 十七年,減折帛錢:江南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兩為三百,兩浙四百。 二十年,詔:「廣西折布錢因張浚增至兩倍以上,今減作一貫文折輸。 」二十九年,中書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裡遙遠,宜就近儲之。 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余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 先是,江、浙路折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緡,並輸行都,至是,始外儲之以備軍用。 乾道四年,減兩浙、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 六年,知徽州郟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科折尤重,請賜蠲免。 」九年,詔徽州額外創科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緡,及元認江東、兩浙運司諸處絹一萬六千六百餘匹,並蠲之。 紹熙五年,詔兩浙、江東西和買綢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別聽旨。 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撥還。 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餘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匹,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產之民。 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于詭戶,救弊之良策也。 」說友又奏:「貫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倖免,是以奸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之。 」詔令集議。 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詔可。 建炎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東和預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匹,而越乃六十萬五百匹,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 望將三等以上戶減半,四等以下戶權罷。 」尋以杭之和買絹編重,均十二萬匹于兩浙。 乾道九年,秘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重。 緣田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戶。 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 若據畝均輸,可絶詭戶之弊。 」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顏措置。 子顏等言:「勢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戶,是不可不抑。 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 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于坍江落海之田,壞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產,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 二弊相乘,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 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于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 今若自有產有丁系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十五貫以上併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 」於是詔:「紹興府攢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並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于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核實取旨。 」 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 鄭丙、丘崈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之。 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于集事,不暇核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于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 乞將創科和買二萬五十七匹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 於是詔下戶和買二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奇;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 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下戶稍寬矣。 和糴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 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息邊民飛輓之勞,其名不一。 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 咸平中,嘗出內府綾、羅、錦、綺計直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運使糴粟實邊。 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則止。 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 後又時出內庫緡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免之。 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 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 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糴,皆非常制。 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和糴。 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于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于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于兩池,謂之入中。 陝西糴谷,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 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 歐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 」遂詔岢嵐、火山軍閒田並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故。 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 熙寧五年,詔以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備邊。 自是三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務,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鬻爵、給度牒,而出內藏錢帛不與焉。 七年,以岷州入中者寡,令三司具東南及西鹽鈔法經久通行利病以聞。 知熙州王韶建議:「依沿邊和糴例,以一分見緡、九分西鈔,別約價,募入中者。 凡邊部入中有闕,則多出京鈔或饒益誘之,以紓用度。 」是歲,河東並邊大稔,詔都轉運使李師中與劉庠廣糴,積五年之蓄。 覆命輔臣議,更與陝西並塞芻糧之法,令轉運司增舊糴三分,以所糴虧羡為賞罰,仍遣吏按視。 而陝西和糴,或以錢、茶、銀、綢、絹糴于弓箭手。 八年,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凶不蠲,最為弊法。 」繼而知太原韓絳復請和糴于元數省三分,罷支錢、布,乞精選才臣講求利害。 詔委陳安石。 元豐元年,安石奏:「河東十三州一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數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輕、軍儲不可闕故也。 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 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 」朝廷以為然,始詔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安石議。 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 其後經略使呂惠卿復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余十一州可概均糴。 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支移。 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 第60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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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