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 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 銀愈貴,錢愈艱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 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 庶於民無傷,于國有補。 」詔從之。 秘書監楊萬里奏:「民輸粟于官謂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 輸帛于官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 舊和買官給其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矣。 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矣。 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于祖宗之舊,又幾倍于漢、唐之制乎。 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至于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可得而知也。 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 用節而後財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寧。 不然,日復日,歲復歲,臣未知其所終也。 」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于淮,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除田租,使虛譽達于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言也。 二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 故自即位以來,蠲除甚賦,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于安富。 郡守、縣令,最近民者也。 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政平訟理之效。 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 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 國用有常,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 知本末先後之誼,此朕所貴于守令者。 繼自今以軫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 慶元二年,詔浙江東、西夏稅、和買綢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 紹興十六年詔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綢八分折錢,二分本色。 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惠。 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嘆之聲如故。 嘗覺漢史恤民之詔,多減明年田租。 今宜仿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實賜矣。 」從之。 淳祐八年,監察御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 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 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 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 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奸,公私俱困。 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太初並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于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 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 咸淳十年,侍御史陳堅、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 而邸第戚畹、禦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 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食之家,蒼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食,優遊死生。 安平無事之時尤且不可,而況艱難多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當紓州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釐正也。 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 」詔可。 建炎二年,初復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掌之。 紹興二年,詔偽造券旁者並依軍法。 五年三月,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 勘合錢,即所謂鈔旁定帖錢也。 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 十有一月,以調度不足,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具田宅之數而輸其直。 既而以苛擾稽緩,乃立價:凡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三月足輸送行在,旱傷及四分以上者聽旨。 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隷經、總制,三分屬系省。 至是,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收,以供軍用,詔從之。 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 乾道五年,戶部尚書曾懷言:「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緡,婺州亦得錢三十餘萬緡,他路恬不加意。 」詔:「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期百日輸稅,通判拘入總制帳。 輸送及十一萬緡者,知、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論如律。 」淳熙六年,敕令所進《重修淳熙法》,有收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刪之,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 建炎三年,張浚節制川、陝,承製以同主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賦。 自蜀有西師,益、利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錢。 川峽布絹之給陝西、河東、京西者。 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以來封樁者。 次科激賞絹,是年初科三十三萬匹,俟邊事寧即罷。 紹興十六年,減利、夔三萬匹,惟東、西川三十萬匹至今不減。 次奇零絹估錢,即上三路綱也,歲三十萬匹。 西川匹理十一引,東川十引。 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兩川並減至六引。 次布估錢,成都崇慶府、彭漢邛州、永康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 至是,宣撫司又令民匹輸估錢三引,歲七十餘萬匹,為錢二百餘萬引。 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餘萬引。 次常平司積年本息,此熙、豐以來所謂青苗錢者。 建炎元年,遣駕部員外郎喻汝礪括得八百餘萬緡,至是,取以贍軍矣。 次對糴米,謂如戶當輸稅百石,則又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 及他名色錢。 如酒、鹽等。 大抵于先朝常賦外,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緡,而茶不預焉。 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 紹興五年,浚召拜尚書右仆射,以席益為四川安撫制置大使,趙開為四川都轉運使。 益頗侵用軍期錢,開訴于朝,又數增錢引,而軍計猶不給。 六年,以龍圖閣直學士李迨代開為都轉運使。 都官員外郎馮康國言:「四川地狹民貧,祖宗時,正稅重者折科稍輕,正稅輕者折科稍重,二者平準,所以無偏重偏輕之患。 百有餘年,民甚安之。 近年,漕、總二司輒更舊法,反覆紐折,取數務多,致民棄業逃移。 望並罷之,一遵舊制。 」詔如所請,令憲臣察其不如法者。 第59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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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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