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 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 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于絮縷,割剝至于果蔬。 」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並歸之官,詔獎諭而可之。 初,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 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勛戚之家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 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余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 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 」詔從之。 越數年間,俊復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千匹,庶免起例。 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 」俊惶悚,力辭賜絹。 十五年,戶部議:「準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 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 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 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游言:「青陽縣苗七八倍于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畝輸三斗,後遂為額。 」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 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綢、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斗者。 京西括田,租加于舊。 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曲引錢,名色不一。 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 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復增,積逋至二十餘萬緡。 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 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死者眾,皆檜之為也。 二十六年,先是,承議郎魯衝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不過一萬五千餘緡。 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支不啻三萬四千餘緡。 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兵批券、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 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于催科,旋踵以不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 是使為令者惴惴惟財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詔書、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今銓曹有知縣、令二百餘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 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則吏稱民安矣。 」乃詔行之。 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 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 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 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併除之。 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詔禁約。 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罷。 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 」七月,諸縣受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併科罪;民賫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著為令。 八月,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奸欺。 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其家。 」此孝宗初詔也。 先是,常州宜興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 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帛錢。 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令與晉陵、武進、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 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 五月,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臓定罪。 」 乾道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 以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余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餘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 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 至八年,乃並其半蠲之。 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縣進際稅賦之半。 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名,虛額太重故也。 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元年三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 七年,敕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與同罪。 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不除。 八年,蠲紹興府增起苗米四萬九千餘石。 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 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 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復、岳、鄂、漢、沔污萊彌望,戶口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攜幼,遠來請佃,以田畝寬而稅賦輕也。 若從議者之言,恐于公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 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 使田疇盡闢,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 望其依紹興十六年詔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別佃。 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 」詔戶部議之。 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 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諭民通知。 」詔可。 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嘉與海內共享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價賤不足以償其勞。 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 若有故違,重置於法。 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 」六年,以諫議大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令,而督迫實由郡守。 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 」詔:「自今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于小而略于大。 」 七年夏,大旱。 知南康軍朱熹應詔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無復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 今民貧賦重,惟有核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州郡供軍之數。 使州縣之力浸紓,然後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 」八年,詔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民者劾之。 十一年,戶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 上諭王淮曰:「若盡令核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複檢放。 惟寧國數最多,可令漕司核實而蠲之。 」 第59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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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