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 知平江府章誼言:「民所甚苦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 強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稅之田,使下戶為之破產。 乞委通判一員均平賦役。 」九年,宗正少卿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逃南州,十有四年,出違十年之限及流徙僻遠卒未能歸者,望詔有司別立限年。 」戶部議:「自復降赦日為始,再期五年,如期滿無理認者,見佃人依舊承佃。 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有墳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給還。 」從之。 十一年,復買牛貸淮南農戶。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有奇,今按籍雖三十九萬斛,然實入才二十萬耳。 詢之土人,皆欺隱也。 望考按核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 」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 」秦檜亦言其說簡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緣經界不正。 行之,乃公私之利。 」以椿年為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 椿年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除害,不增稅額。 十三年,以提舉洪州玉隆觀胡思、直顯謨閣徐林議沮經界,停官遠徙。 以民田不上稅簿者沒官,稅簿不謹書者罪官吏。 時量田不實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願許陳首追正。 」椿年為之輕刑、省費甚眾。 十四年,以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尋以母憂去,以兩浙轉運副使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 十五年,詔戶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務使賦稅均而無擾。 又因興國軍守臣宋時言,詔諸州縣違期歸業者,其田已佃及官賣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給還。 十六年,王鈇以疾罷。 十七年,復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先是,真州兵燼之餘,瘡痍未復,洪興祖為守,請復租二年,明年又復請之,自是流民浸歸。 十八年,墾荒田至七萬餘畝。 十九年,詔敕令所刪定官鄭克行四川經界法。 克頗峻責州縣,所謂「省莊田」者,雖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稅其伍。 通判嘉州楊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 上不違令,下不擾民,則仁政得矣。 」召諸邑令謂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謹行之。 無愧於心,何畏焉?」事迄成,為列郡最。 其後,民有訴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罷之。 上謂秦檜曰:「若下田受重稅,將無以輸。 」檜曰:「臣已諭戶部侍郎宋貺,有未均處亟與改正。 」二十年,詔:兩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廣官莊。 知資州楊師錫言:有司奉行失當,田畝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稅產。 於是降詔曰:「椿年乞行經界,去民十害,今聞浸失本意。 凡便民者依已行,害民者與追正。 」二十一年四月,宋貺罷。 二十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 今諸路往往中輟,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 」會潼川府轉運判官王之望上書,言蜀中經界利害甚悉。 明年,以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 三月,戶部言:「蜀地狹人夥,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償。 並邊免租十年,次邊半之,滿三年與其業。 願往者給據津發。 」上曰:「善。 但貧民乍請荒田,安能便得牛、種?若不從官貸,未免為虛文,可令相度支給。 」四月,通判安豐軍王時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盡闢、民不加多者,緣豪強虛占良田,而無遍耕之力;流民襁負而至,而無開耕之地。 望凡荒閒田許人剗佃。 」戶部議:期以二年,未墾者即如所請;京西路如之。 詔以時升為司農寺丞。 十月,用御史中丞湯鵬舉言,離軍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頃,為世業。 所在郡以一歲奉充牛、種費,仍免租稅十年,丁役二十年。 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詣經界不均縣裁正,今已迄事。 此後吏民尚敢扇搖以疑百姓者,乞重置於法。 」從之。 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歸業之民,以熟田為荒,不輸租。 今令給甲輸稅,自明年始,不實,許人告,以為田賞之。 」戶部議:「期逾百日,依匿稅法。 」詔可。 三十年,初令純州平江縣民實田輸稅,畝輸米二升四合。 孝宗隆興元年,詔:「凡百姓逃棄田宅,出三十年無人歸認者,依戶絶法。 」乾道元年正月,都省言:「淮民復業,宜先勸課農桑。 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並論賞有差。 」二月,三省、樞密院言:「歸正人貧乏者散居兩淮,去冬淮民種麥甚廣,逃亡未歸,無人收穫。 」詔諸郡量口均給,其已歸業者毋例擾之。 四年,知鄂州李椿奏:「州雖在江南,荒田甚多,請佃者開墾未幾,便起毛稅,度田追呼,不任其擾,旋即逃去。 今欲召人請射,免稅三年;三年之後為世業,三分為率,輸苗一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輸。 歸業者別以荒田給之。 」又詔楚州給歸正人田及牛具、種糧錢五萬緡。 六年二月,詔曰:「朕深惟治不加進,思有以正其本者。 今欲均役法,嚴限田,抑游手,務農桑。 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為朕任之。 」十有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 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若堤岸高厚,則水不能入。 乞于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令高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 方此饑饉,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 秋冬旱涸,涇浜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 」詔令胡堅常相度以聞。 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力浩瀚,欲曉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 從之。 七年二月,知揚州晁公武奏:「朝廷以沿淮荒殘之久,未行租稅,民復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然聞之官者十才二三,咸懼後來稅重。 昔晚唐民務稼穡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 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 」詔可。 十月,司馬伋請勸民種麥,為來春之計。 於是詔江東西、湖南北、淮東西路帥漕,官為借種及諭大姓假貸農民廣種,依賑濟格推賞,仍上已種頃畝,議賞罰。 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賞格,募人開耕荒田,給官告綾紙以備書填,及官會十萬緡充農具等用。 以種糧不足,又詔淮東總領所借給稻三萬石。 淳熙五年,詔:「湖北佃戶開墾荒田,止輸舊稅。 若包占頃畝,未悉開耕,詔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營田,其增稅、剗佃之令勿行。 」六年五月,提舉浙西常平茶鹽顏師魯奏:「設勸課之法,欲重農桑、廣種植也。 今鄉民於己田連接閒曠磽確之地,墾成田園,用力甚勤。 或以未陳起稅,為人所訟,即以盜耕罪之,何以勸力田哉?止宜實田起稅,非特可戢告訐之風,亦見盛世重農之意。 」詔可。 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令諸路帥、漕督守令勸諭種麥,歲上所增頃畝。 然土有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數郡宜麥,余皆文具。 望止諭民以時播種,免其歲上增種之數,庶得勸課之實。 」 第59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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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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