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宗熙寧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紘復修水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 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 貶汝州四縣客戶,不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 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 更不以其人隷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內自無差科。 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 」詔不置務,余從所請。 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 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 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闢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 中書議勸民栽桑。 帝曰:「農桑,衣食之本。 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貲,升其戶等耳。 宜申條禁。 」於是司農寺諸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于天下。 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 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神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谷,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 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 」從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后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 詔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間疾苦。 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沾體涂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極矣。 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 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 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 而況聚斂之臣,于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 青苗則強散重斂,給陳納新;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于非業之作;保馬則困於無益之費,可不念哉!今者浚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 雖其言辭鄙雜,皆身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也。 」 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里布為之罰。 然長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為病。 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 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 元祐四年,詔:「瀕河州縣,積水冒田。 在任官能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崇寧中,廣東南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闢荒田幾及萬頃,詔遷一官。 其後,知州、部使者以能課民種桑棗者,率優其第秩焉。 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 京畿提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餘頃,尚慮令、佐不肯究心。 」詔比開墾鹼地格推賞。 平江府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八年,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七十二頃,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 欲諸縣專選官按籍根括。 」詔無丞處委他官,余並從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萊荒治之跡,較戶產登降之籍,驗米穀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 四證具,則其實著矣。 」命中書審定取旨。 五年,詔:「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 」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 七年,又詔:「內外宮觀舍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 雖奉御筆,許執奏不行。 」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振貸之,蠲欠租,免耕牛稅。 五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勛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 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 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之羡。 雜紐錢谷,以為什一之稅。 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 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 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稅之數。 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 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 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 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 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 」其說甚備。 尋以勛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建炎以來,內外用兵,所在多逃絶之田。 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 七月,詔:知興國軍王綯、知永興縣陳升率先奉詔誘民墾田,各增一秩。 三年九月,戶部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 孤幼及親屬應得財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 州縣奉行不虔,監司按劾。 」從之。 先是,臣僚言:「近詔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有父母被虜兒女存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沒,人情皇皇。 」故有是命。 十月,募佃江東、西閒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緡,以買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分,鎸一官。 縣令差減之。 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 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復業,而曠土尚多,戶部復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 詔頒之諸路。 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致荒者。 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 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岳、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閒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受閒田者,亦與之。 」上諭輔臣曰:「淮北之民襁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徠之意。 」 第58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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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