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 其次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 節度使,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 節度觀察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 觀察使,三千貫至二千五百貫,凡二等。 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等。 團練使,二千貫至千貫,凡三等。 刺史,千五百貫至五百貫,凡三等。 亦有不給者。 觀察使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 京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罷者如故,皆隨月給受,如祿奉焉。 咸平五年,令河北、河東、陝西諸州,皆逐季給。 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 景靈宮使,崇文院,七十千。 會靈觀使,六十千。 祥源觀都大管勾,五十千。 御史台,三百千。 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 刑部,九十六千。 舍人院,二十千。 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閣,二十千。 宗正寺,十五千。 太常禮院,起居院,十千。 門下省,登聞檢院、鼓院,官誥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歲給者:尚書都省,銀台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餘文武常參官內職知州者,歲給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 淳化元年九月,詔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給券 文武君臣奉使于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餼,又有賓幕、軍將、隨身、牙官,馬驢、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隨身而無牙官、軍將隨;諸司使以上有軍將、橐駝。 餘皆有牙官、馬盧 ,惟節、察有賓幕。 諸州及四夷貢奉使,諸司職掌祗事者,亦有給焉。 四夷有譯語、通事、書狀、換醫、十券頭、首領、部署、子弟之名,貢奉使有廳頭、子將、推船、防授之名,職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 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谷,覆按刑獄,並給券。 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 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 職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代以來遂廢。 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 申定其制,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 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 州縣長吏給十之五。 自餘差給。 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厘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準例蠲課。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王奇上言,請天下納職田以助振貨。 帝曰:「奇未曉給納之理。 然朕每覽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備牛種,水旱之際又不蠲省,致民無告。 」遂罷奇奏,因下詔戒飭之。 天聖中,上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 朝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閲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然傷之;詔復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又十餘年,至慶歷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 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 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 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 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 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並四頃。 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 錄事參軍比本判官。 曹官比倚郭簿、尉。 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 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 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 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 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 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並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 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 自此人有定製,士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焉。 至熙寧間,復詔詳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荊南、江寧府,延、秦、揚、杭、潭、廣州。 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軍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 並十頃,餘小軍、監七頃。 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 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頃。 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 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 令、丞、簿、尉。 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 簿、尉減令之半。 藩府、節鎮錄參,視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 藩府、節鎮曹官,視萬鄠縣簿、尉,餘視不滿萬戶者。 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 開封府界提點,視餘州。 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舉官,視藩府通判。 同提舉,視萬鄠縣令。 發運司干當公事,視節鎮通判。 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舉常平倉司干當公事,視不滿萬鄠縣令。 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干當公事,視節鎮判官。 總管,視節鎮知州。 路分鈐轄,視餘州知州。 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節鎮通判。 藩府都監,視本州判官。 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 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鎮判官。 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並視幕職官。 巡轄馬遞鋪,監堰並縣、鎮、砦監當,並視本縣簿、尉。 諸路州學教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又詔:「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收變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觔斗價直,然後等第均給。 」自熙寧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 轉運使,六百石。 鈐轄二員,各五百石。 轉運判官,視鈐轄。 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 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干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系大使臣。 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 內職官系兩使支掌以上資序者同。 如系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 監商稅、市賣院、交子務,系京朝官或大使臣充者。 視職官。 城外巡檢,監排岸,十縣巡檢,系三班使臣者。 各一百五十石。 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系敕扎正授者。 監甲仗庫,各一百石。 知眉、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康軍,視成都通判。 其通判減三之一。 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 其都監,監押,駐泊,都巡檢,系大使臣者。 簽判,推、判官,系兩使職官並支掌以上資序。 第58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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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