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始大禮,則有經度制置使、副。 巡幸,有行宮都部署,行宮有三司使、副使、判官、行宮使、都監。 舊,南郊止有禦營使,咸平中,置行宮使。 又有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闌前收後、郊壇巡檢巡闌儀仗勾當,編排鹵簿。 其百司皆有行在之名。 舊巡幸,百司皆稱隨駕。 大中祥符初,並同行在某司。 京師居留,則有大內都部署、皇城都點檢、巡檢及增新舊巡檢。 大閲亦置。 征行,則有招討使、招安使、或雲捉賊、招安、安撫使名者。 排陳使、都監,前軍、先鋒、大陳、行營、壕砦、頭車、洞子、招收部署、鈐轄、都監,策應之名。 又有枴子馬、無地名馬,選武干者別領之。 親征,則冠以駕前之號。 廉訪民瘼,則有巡撫大使、副大使,字撫使、副使、都監,採訪使、副使。 或官卑者止雲巡撫、安撫,無使字。 加禮外國,則有國信、接伴、送伴使副;弔祭,大帥若是;又有翻譯經潤文使,宰相為使,以翰林學士為潤文官。 伸達冤濫,則有理檢使。 勸課農桑,則有勸農使。 講修馬政,則有群牧制置使。 最後明堂祫 饗,置五使,如南郊。 其一時特置者,則各具志傳。 或臨事更制才者,事畢即停。 內外名務繁細者,猶不具載。 敘階之法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為文散官,驃騎大將軍至陪戎副尉為武散官。 太平興國元年,改正議大夫為正奉,通議大夫為朝奉,朝議郎為朝奉,承議郎為承直,奉議郎為奉直,宣義郎為通直。 京朝官、幕職自將仕郎至朝奉郎,每加五階;至朝散大夫已上,每加一階。 朝散、銀青者須已服緋紫者。 入令錄、判司簿尉,每加一階;並幕職計考當服緋紫者,皆奏加朝散、銀青階。 諸司使已上,如使額高者加金紫階。 內殿崇班初授則銀青階。 三班軍職、使職遇恩檢校,兼官,併除銀青階。 丁尤者起複,使相則授雲麾將軍,使相仍加金吾上將軍,同正節度使,大將軍同正留後,以下無之。 其胥吏掌事而至衣緋者,則授游擊將軍,千牛備身則授陪戎副尉以上。 改賜功臣勛官,自上柱國至武騎尉。 五代以來,初敘勛官,即授柱國。 淳化無年詔:「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經恩並授武騎尉。 」又詔:「古之勛爵,悉有職奉之蔭贖,宜以今之所授與散官等,不得用以蔭勛。 」封爵之差,唐制:王,食邑五千戶;郡王、國公,三千戶;開國郡公,二千戶;縣公,千五百戶;縣侯,千戶伯,七百戶;子,五百戶;男,三百戶。 又有食實封者,戶給縑帛,每賜爵,遞加一級。 唐末及五代始有加邑特戶,而罷去實封之給,又去縣公之名,封侯以郡。 宋初沿其制,文臣少監、少卿以上,武臣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有實封。 但以增戶數為差,不繫爵級。 邑過其爵,則併進爵焉,止於郡公。 每加食邑,自千戶至二百戶,實封自六百戶至百戶。 親王、重臣或特加,有逾千戶者。 郡公食邑有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 皇屬特封郡公、縣公或贈侯者,無「開國」字。 侯亦在開國郡公之上。 又采秦制賜爵曰「公士」。 端拱二年,賜諸州高年一百二十七人爵公士,景德中,福建民有擒獲強盜者,當授鎮將,以遠俗非所樂,並賜公士,自後率為例。 功臣者,唐開元間賜號「開元功臣」,代宗時有「寶應功臣」,德宗時有「奉天定難元從功臣」之號,僖宗將相多加功臣美名,五代浸增其制。 宋初因之,凡宣制而授者,多賜焉。 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刺史以上階、勛高者亦賜之。 中書、樞密則「推忠」、協謀,親王則「崇仁、「佐運」,餘官則「推誠」,「保德」、「翊戴」,掌兵則「忠果」、「雄勇」、「宣力」,外臣則「純誠」、「順化」。 宰相初加即六字,餘並四安,其累加則二字,中書、樞密所賜,若罷免或出鎮,則改之。 其諸班直將士禁軍,則賜「拱衛」、「翊衛」等號,遇恩累加,但改其名,不過兩字。 宮觀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 先時員數絶少,熙寧以後乃增置焉。 在京宮觀,舊制以宰相、執政充使,或丞、郎、學士以上充副使,兩省或五品以上為判官,內侍官或諸司使、副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為大夫,以副使為郎。 為都監,又有提舉、提點、主管。 其戚裡、近屬及前宰執留京師者,多除宮觀,以示優禮。 時朝廷方經理時政,患疲老不任事者廢職,欲悉罷之。 乃使任宮觀,以食其祿。 王安石亦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詔:「宮觀毋限員。 並差知州資序人。 以三十月為任。 」又詔:「杭州洞霄宮、毫州明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自今並依嵩山崇福宮、舒州靈仙觀置管幹或提舉、提點官。 」「奉給,大兩省、卿、監及職司資序人視小郡知州,知州資序人視小郡通判,武臣仿此。 」四年,詔:「宮觀、岳廟留官一員,餘聽如分司、致仕例,人便居住。 」六年,詔:「卿、監、職司以上提舉,餘官管幹。 」又有以京官為干當者。 又詔:「年六十以上者乃聽差,毋過兩任。 又詔:「兼用執政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 元豐中,王安石以左仆射、觀文殿大學士為集禧觀使,呂公著、韓維以資政殿學士兼侍讀、仍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 元祐間,馮京以觀文殿學士、梁燾以資政殿學士為中太一宮、醴泉觀使。 范鎮落致仕,以端明殿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 三年,詔:「橫行使、副無兼領者,許兼宮觀一處。 」」六年,詔:「橫行狄諮、宋球既領皇城司,罷提點醴泉觀。 」元符元年,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宮觀,高遵禮年七十六,乞再任毫州太清宮,又從其再任之請,以待遇宣仁親屬故也。 大觀元年,趙挺之以觀文殿大學士為佑神觀使。 政和六年詔。 「措置宮觀,如萬壽、醴泉近百員,更不立額。 」靖康元年,詔內外官見帶提舉、主管神霄玉清萬壽宮並罷。 大抵祠館之設,均為佚老優賢,而有內外之別,京祠以前宰相、見任使相充使,次充提舉;餘則為提點,為主管,皆隨官之高下,處以外祠。 選人為監岳廟,非自陳而朝廷特差者,如黜降之例。 紹興以來,士大夫多流離,困厄之餘,未有闕以處之。 於是許以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續又有選人在部無闕可入與破格岳廟者,亦有以宰執恩例陳乞而與之者,月破供給。 非責降官並月破供給,依資序降二等支。 理為資任,意至厚也。 然初將以撫安不調之人,末乃重僥求泛與之弊。 於是臣僚交章,欲罷供給以絶干請,變理任以抑僥倖,嚴按格以去氾濫。 上並從之。 自是以後,稍復祖宗條法之舊。 又有年及七十,耄昏不堪牧養而不肯自陳宮觀者,復申明舊法,著為定令以律之。 舊制,六十以上知州資序人,本部長官體量精神不致昏昧堪厘務者,許差一任,兼用執政官陳乞者加一任。 紹興二十二年,臣僚言:「郡守之職,其任至重,昨朝廷以年及七十,令吏部與自陳宮觀,乞將前項指揮永為著令。 」從之。 第57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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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