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道六年,上欲清閤門之選,除宣贊舍人、閤門祗候仍舊通掌贊引之職外,置閤門舍人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 掌諸殿覺察失儀兼侍立,駕出行幸亦如之。 六參、常朝,後殿引親王起居。 仿儒臣館閣之制,召試中書省,然後命之。 又許轉對如職事官,供職滿三年與邊郡。 淳熙間,置看班祗候,令忠訓郎以下充,秉義郎以上,始除閤門祗候。 又增重薦舉閤門祗候之制,必廉干有方略、善弓馬、兩任親民無遺闕及曾歷邊任者充。 紹熙以來,立定員額。 慶元初,申嚴合門長官選擇其屬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蓋以為右列清選雲。 帶禦器械宋初,選三班以上武乾親信者佩櫜鞬、禦劍,或以內臣為之,止名:禦帶」。 咸平元年,改為帶禦器械。 景祐二年,詔自今無得過六人。 慶歷元年,詔遇闕員,曾歷邊任有功者補之。 中興初,諸將在外多帶職,蓋假禁近之名,為軍旅之重。 紹興七年,樞密院言:「帶禦器械官當帶插。 」帝曰:「此官本以衛不虞,今乃佩數笴箭,不知何用。 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玉,車駕每出,為觀美而已。 他日恢復,此等事當盡去之。 」二十九年,詔中外舉薦武臣,無闕可處,增置帶禦器械四員。 然近侍亦或得之。 乾道發來,詔立班樞密院檢詳文之上。 淳熙間,凡正除軍中差遣或外任者,不許銜內帶行,又須供職一年,方與解帶恩例,於是屬鞬之職益加重焉。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宋初,有內中高品班院,化五年,改入內內班院,又改入內黃門班院,又改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 景德三年,詔:「東門取索司可並隷內東門司,餘入內都知司;內東門都知司、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可立為入內內侍省,以諸司隷之。 」宋初,有內班院,淳化五年,改為黃門,九月,又改內侍省。 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 通侍禁中、役縣褻近者,隷入內內侍省。 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隷內侍省。 入內內侍省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 內侍省有左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 自供奉官至黃門,以二百八十人為定員。 凡內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內侍黃門。 後省官闕,則以前省官補。 押班次遷副都知,次遷都都知,遂為內臣之極品。 熙寧中,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押班遂省,各以轉入先後相壓,永為定式。 其官稱,則有內客省使、延福宮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 元豐議改官制,張誠一欲易都知、押班之名,置殿中監以易內侍省。 既而宰執進呈,神宗曰:「祖宗為此名有深意,豈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 以通侍大夫易內客省使,正侍大夫易延福宮使,中侍大夫易景福殿使,中亮大夫易宣慶使,中衛大夫易宣政使,拱衛大夫易昭宣使,供奉官易內東頭供奉官,左侍禁易內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易內侍殿頭,左班殿直易內侍高品,右班殿直易內侍高班,而黃門之名如故。 其屬有:禦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內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譏察之。 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由,付有司淮給。 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 後苑勾當官,無定員,以內侍充,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游幸。 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 龍圖、于昌、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 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內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門宣贊舍人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兩直軍員之名。 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內侍押班、都知充,總天文、書藝、圖晝、醫官四局,凡執伎以事上者皆在焉。 中興以來,深懲內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臣與兵將官往來之禁,著內侍官不許出謁及接見賓客之令。 紹興三十年,詔內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有冗費,可廢並歸入內內侍省。 舊制,內侍遇聖節許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 三十二年,殿中侍御史張震言宦者員眾,孝宗即命內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百人為額。 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闕人,增置二百五十人。 紹熙三年,依宰臣奏,中官只令承受宮禁中事,不許預聞他事。 嘉定初,詔內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寄班祗候,以十年為限。 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 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 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 若承旨已斷者,刑部、御史台無輒糾察。 屏除寇盜,有奸伏則戒所隷官捕治。 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 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 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 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 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案牒。 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蒞事。 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他掌京城爭鬥及推鞫之事。 左右廂公事干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 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隷焉。 分案六,置吏六百。 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 至熙寧間,增給吏錄,禁其受賕,省衙前役以寬民力,厘折獄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 元祐元年,詔府界捕盜官吏隷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 置新城內左、右二廂。 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 四年,罷新置二廂。 六年,王嚴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擊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 」從之。 紹聖元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 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治。 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 」又言:「熙寧中,置舊城左右廂,元祐初,增置於新城內,四年,罷增置兩廂,今請復置。 」從之。 三年,詔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 四年,詔開封府所薦推、判官,並召對取旨。 崇寧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貳府之政事。 牧以皇子領之。 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 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 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 開封、祥符兩縣置案仿此。 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 」又請移開封府治所于舊尚書省,從之。 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到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第55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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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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