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 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 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 其周嵩、慶、懿陵廟,命官以時致享,若凶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贈之制。 禮儀成服,則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 分案四,置吏九。 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 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 禮賓院,掌回鶻、吐蕃、黨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 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 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 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 傳法院,掌譯經潤文。 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 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 已上並屬鴻臚寺。 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司農寺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 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分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京都官吏錄廩,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至京師,遣官閲其名色而分納于倉庚,藁秸則歸諸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給兵食則進呈糧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上于倉部。 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 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禦、頒賜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辦具。 造麹櫱、儲薪炭以待給用。 天子親耕藉田,有事于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 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 三年五月,詔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 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為兼判。 四年,以御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絀,管幹官令提舉司保明,計功賞之。 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干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 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司違法,從寺按察。 」九年,以干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怒,罷之,從熊本請也。 元豐四年,減丞一,主簿三。 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 元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 八年,復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歸將作監。 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 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 所隷官屬凡五十,倉二十有五,掌九谷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 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 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 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僱直之事。 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修飭亭宇以備游幸宴設。 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都麹院,掌造麹,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 水磨務,掌水磑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 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並隷倉部。 紹興三年,復置丞二員。 凡有合行事務,申戶部施行。 四年,復置寺,仍置卿、少。 十年,復置簿。 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 明年,詔如舊制。 乾道三年,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 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隷焉。 監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 諸場皆置監官。 外有監門官,交量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 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 初,紹興以上供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 別置赤歷,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 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 監官、監門官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仍于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其功過。 在外,則鎮江、建康置倉焉。 太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 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隷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鬥升衡尺而已。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 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淮、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四方貢賦之輸于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寡,別而受之。 儲于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于左藏者,以供經常之費。 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歷,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鈎覆而後給焉。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晝,乃聽除之。 若春秋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 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于務。 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于平淮,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于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 歲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谷實邊。 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 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 大祀,晨裸則卿置幣,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 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 又詔太府置長、貳。 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 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 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淮,其市易務亦如之。 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 宣和三年減罷。 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寧法,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 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 第54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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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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