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養上下監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有耗失則送皮剝所。 元豐末,廢畿內牧馬監。 元祐初,置左、右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 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 中興後,廢太仆寺,併入兵部。 群牧司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 至道三年,罷而復置。 使一人,咸平三年置,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 都監二人,以諸司使以上充。 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 掌內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 凡受宣詔、文牒,則以時下于院、監。 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 又有左、右廂提點,隷本司。 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轡庫使副使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內侍充。 掌禦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國使並國信韉轡之名物。 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 元豐併入太仆寺。 志第一百一十八職官五 ○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司天監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 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于朝。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 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 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闢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隷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 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隷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隷官請封奏裁。 若獄空或斷絶,則御史按實以聞。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 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 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 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 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 」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 」三年,詔依舊供報。 凡官屬依御史台例,謁有禁。 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 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 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 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 」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 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為一司。 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于戶部,從之。 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 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 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 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 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闢者,以違制論。 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 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 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併。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 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 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 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 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若。 」詔增置,以八員為額。 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 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系銜。 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 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絶之法。 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 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 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 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隆興共減五人。 第54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5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