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五,置吏十有一。 元豐五年,詔大宗正司不隷六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 元祐四年,詔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 六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 紹聖元年,詔袒免外兩世孤遺貧乏者,驗實廩給之。 四年,詔宗室若婦女自外還京,並報宗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條貫事蹟關宗正寺,修纂圖牒。 政和三年,詔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 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司言:「宗室疏屬原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置外宗正司。 」從之。 仍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 大觀四年罷,政和二年複舊。 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 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飭之。 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核其當否;嫁娶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 凡宗室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 其餘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核以詔予奪。 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 復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 」各仍舊制設敦宗院,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飭如大宗正司。 西、南外兩司闕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後授之。 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 南渡初,先徙宗室于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 $江寧,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 其後屢徙,後西外止於福州,南外止於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隨其所寓而分管轄之。 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于蜀,不果,後並歸行在。 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 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 咸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制。 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 元豐官制行,分隷宗正寺官。 寺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 自熙寧中范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 仙源類譜自慶歷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 乞別立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 」從之。 紹聖三年,應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隨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併為一字相連。 南渡後,紹興十二年,始建玉牒所。 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同修纂。 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 南渡四書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既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訪討論,以正九族,以壯本支。 」於是始置官如舊制,分案五,置吏十。 乾道八年,詔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內侍三員、武臣一員充,並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光祿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祭祀、朝會、宴鄉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牢、鬱鬯及尊彞、籩豆、簠簋、鼎俎、鉶登之實,前期飭有司辦具牲鑊,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 禮畢,進胙于天子而頒于百執事之人。 分案五,置吏十。 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 政和六年二月,監察御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 」從之。 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光祿卿、少,皆為寄祿。 元豐制行,始歸本寺。 中興後,廢併入禮部。 太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 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水火之齊。 祭祀共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 朝會宴享,則供其酒膳。 凡給賜,視其品秩而為之等。 元祐初,罷太官令。 二年復置。 崇寧三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法酒庫內酒坊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 若造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法酒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 內酒坊惟造酒,以待餘用。 太官物料庫掌預備膳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翰林司掌供果實及茶茗湯藥。 牛羊司、牛羊供應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掌供油及鹽胾。 外物料庫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 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儀衛兵械、甲胃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內外作坊輸納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如式者罰之。 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禦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 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于兵部。 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 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 凡仗衛,供羽儀、節鉞、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 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 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 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 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 分案四,置吏十。 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 所隷官司十有三: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器械、甲胃,以備軍國之用。 儀鸞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 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 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 凡儀物以時修飭,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 中興後,衛尉寺廢,併入工部。 太仆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車輅、廄牧之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國有大禮,供其輦輅、屬車,前期戒有司教閲象馬。 凡儀仗既陳,則巡視其行列。 后妃、親王、公主、執政官應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 總國之馬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其尾、筋革入于官府。 凡閲馬,差次其高下,應給賜則如格。 歲終鈎覆帳籍,以上駕部。 若有事于南北郊,侍中請降輿升輅,則卿授綏。 舊置判寺事一人。 以朝官以上充。 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隷群牧司、騏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輅、屬車,后妃、王公車輅,給大中小祀羊。 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 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 元祐二年,詔外監事,令本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內外馬事專隷太仆,直達樞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 三年,詔省主簿一員。 崇寧二年,詔太仆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應馬事,上樞密院所隷官司。 車輅院掌乘輿、法物,凡大駕、法駕、小駕供輦輅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與陳列先後之序。 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掌國馬,別其駑良,以待軍國之用。 鞍轡庫應奉禦馬鞍勒,及以韉轡給賜臣下。 養象所掌調禦馴象。 駝坊車營致遠務掌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 第54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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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