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舊置判寺無常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官高者充。 別置太常禮院,雖隷本寺,其實專達。 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 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併兼禮院事。 元豐正名,始專其職。 公案五,置吏十有一。 無祐三年,詔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則互置。 紹聖中,複舊制。 大觀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禮事,季輪博士銓次成籍,以備討論。 政和四年令,祠事監察御史闕,則以六曹郎官及館職攝充。 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禮五年一檢,舉接續編修。 建炎初,並省冗職,惟太常、大理不併。 詔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 紹興三年,復置丞。 九年,臣僚言:「元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人,乞參稽舊典,添置博士,以稱朝廷蒐補闕軼、緝熙彌文之意。 」詔添博士一員。 十年,置簿一員。 十五年,詔太常討論置籍田令,續置太社令。 隆興元年,並省博士一員,主簿一員,又以光祿寺並歸太常,罷丞。 明年,詔丞、簿並依舊制。 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襲封定謚、檢舉忌辰。 曰祠祭,掌大中小祠祀差行事官並酒齊、幣帛、蠟燭、禮料。 曰壇廟,掌行室壇、廟域、陵寢。 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 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 曰廩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滌室。 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 曰掌法,曰知雜,並掌本寺條制雜務。 裁減吏額,贊引使二人,正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守闕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樂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 凡于法應謚者,考其行狀,撰定謚文。 有祠事,則監視儀物,掌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 大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詔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 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板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摶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 郊社會,掌巡視四郊及社稷。 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闈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 凡冠服,視其等而頒于執事之臣。 教坊及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閲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掌先世后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 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 太醫局,熙寧九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驤管幹。 後詔勿隷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 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 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 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 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 失多者罰黜之。 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 三學生原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 又官制行,隷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隷醫學,詳見《選舉志》。 孝宗隆興元年,省並醫官而罷局生。 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醫學科,逐舉附試省試別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 紹熙二年,復置太醫局,局生以百員為額,餘並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隷太常寺。 大晟府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 次曰大樂令,秩比丞。 次曰主簿、協律郎。 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 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 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 國朝禮、樂掌于奉常。 崇寧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 五年二月,因省冗員,並之禮官;九月,複舊。 大觀四年,以官徒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 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宗正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敘宗派屬籍,以別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修纂牒、譜、圖、籍,其別有五:曰玉牒,以編年之體敘帝系而記其曆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焉,曰各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 曰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位品秩。 曰仙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系以本宗。 曰仙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敘而著其功罪、生死。 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 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 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 主簿一員,以京官充。 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 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 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 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 其卿闕,則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 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 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 紹興三年,復置少卿一人。 五年,復置丞;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並省。 次年,詔丞、簿複舊制。 嘉定九年,詔以宗學改隷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 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景祐三年始制司,以皇兄寧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 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 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於籍,季終類奏。 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 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 舊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後,位高屬尊者為判。 熙寧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 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它官,以其事歸宗正。 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 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 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 」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第5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5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