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實隷院提舉國史監修國史提舉實錄院修國史同修國史史館修撰、同修撰實錄院修撰、同修撰直史館編修官檢討官校勘、檢閲、校正、編校官初,紹興三年,詔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從官充修撰,續以左仆射呂頤浩提舉國史,右仆射朱勝非監修國史。 四年,置直史館及檢討、校勘各一員。 五年,置修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 是時,國史、實錄皆寓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 九年,修《徽宗實錄》,詔以實錄院為名,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餘官充檢討,無定員。 明年,以未修正史,詔罷史館官吏並歸實錄院。 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正史》,復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餘官充編修。 明年,詔國史院以宰臣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 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官各一員。 以內侍省官充。 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所並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銓同修國史。 二年,參政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國史:皆前所未有。 二年,詔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修撰、檢討官以史院官兼領。 四年,實錄告成,詔修《欽宗正史》。 以右仆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詔增置編修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 淳熙三年,特命李燾以秘書監權同修國史、權實靈院同修撰。 四年,罷實錄院,專置史院。 十五年,《四朝國史》成書,詔罷史院,復開實錄院修《高宗實錄》。 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實錄》。 六年,詔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討官以六員為額。 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宗實錄》。 二年,復開國史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並置矣。 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 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日具所占以聞。 歲頒歷于天下,則預造進呈。 祭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 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 其判局及同判,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 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 其別局有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歷所,掌雕印曆書。 南渡後,並同隷秘書省,長、貳、丞、郎輪季點檢。 算學元豐七年,詔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于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為學諭。 元祐元年初,議者謂:「本監雖準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 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 」崇寧三年,遂將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 五年,罷算學,令附於國子監。 十一月,從薛昂請,復置算學。 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為先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樸以上從祀,凡七十人。 四年,以算學生併入太史局。 宣和二年,詔並罷官吏。 殿中省監少監監、丞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禦、幄帟、輿輦、舍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總六局:日尚食,掌膳羞之事;日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醖,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 六尚各有典禦二人,奉禦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 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醖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隷其局。 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 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雖有六尚局,名別而事存,凡官隨局而移,不領于本省。 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禦殿,及禘袷後廟、神主赴太高,供具傘扇;而殿中監視秘書監,為寄祿官而已。 元豐中,神宗欲復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詔禦輦院不隷省寺,令專達焉。 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藏庫,見乘輿服禦雜貯百物中,乃乞復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 於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年也。 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並《看詳》凡六十捲,仍冠以「崇寧」為名。 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 靖康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 又詔:「六尚局既罷。 格內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祖宗舊制,其併除之。 」 禦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 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舊制,勾當禦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干冒恩澤,浸不可止。 嘉祐五年,詔禦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 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副使舊曰內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 監官二人,以內侍、三班充,掌駕頭服禦傘扇之名物。 凡禦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于禁中以待進禦,事已,復還內庫。 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內衣物庫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川鹿胎、綾、羅、絹、匹段。 大中祥符元年併入。 監官二人,以京朝官並內侍充,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 掌受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 造年支,準備衣服,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並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帶。 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在太平坊。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 掌受錦綺、雜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並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 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 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 典三人,掌庫三十人。 已上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並之。 太常寺卿少卿丞各一人博士四人主簿、協律郎、奉禮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寢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禮之名有五:曰吉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 皆掌其制度儀式。 祭祀有大祠,有小祠。 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 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郊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 歲時朝拜陵寢,則視法式辨具以授祠官。 凡祠事,差官、卜日、齋戒皆檢舉以聞。 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為亞獻;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 郊祀已,頒禦札則撰儀以進。 宮架、鼓吹、警場,率前期按閲即習。 餘祀及朝會、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 若禮樂有所損益,及祀典、神祀、爵號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擬上于禮部。 凡太醫之政令,以時頒行。 第5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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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