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閣系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真本並內出古畫墨跡等藏之。 淳化元年,詔次三館置直閣、以朝官充。 校理,以京朝官充。 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一人判閣事。 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秘閣所藏。 供禦人、裝裁匠十二人。 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置吏八。 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 端拱元年,建秘閣于院中。 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于崇文院廡下。 三館、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 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 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材,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耶?」歐陽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 」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 」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試。 於是御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 」遂詔:「自今試館職專用策論。 」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 乃詔自今應選舉可用人併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 五年,以隷秘書省。 元祐初,復置直集賢院、校理。 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 又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 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 秘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 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 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 三年二月,詔禦試唱名日,秘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 九月,複試賢良於閣下。 五年,置集賢院學士並校對黃本書籍官員。 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殿修撰,直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書校理。 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仇之課,月終具奏。 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 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法。 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帶館職,悉復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併除進士出身人。 政和五年四月,詔秘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 是月,駕詣景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 詔曰:「延見多士,歷覽藏書之府,祖宗遺文在焉,屋室淺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展。 」八月,詔秘書省移于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 七年,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秘書總目》。 宣和二年,立定秘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 渡江後,製作未遑。 紹興元年,始詔置秘書省,權以秘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佐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 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 自是采求闕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 即秘書省復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 五年,效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 又移史館于省之側,別為一所,以增重其事。 九年,詔著作局惟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院,以正名實。 十三年,詔復每歲曝書會。 是冬,新省成,少監游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遂以授禮部侍郎秦熺,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 置編定書籍官二人,以校書郎、正字充。 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不可定員。 幹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並置,皆前所未有。 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復詔不立額。 紹熙二年,館職闕人,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 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秘閣修撰並舊館閣校勘三等為史官。 自校勘供職,稍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 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之嫌。 」時論韙之,然不果行。 中興分案四: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 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直官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隷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 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 舊于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 元豐元年詔:「宣徽院等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 」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館。 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 六年,詔秘書省長、貳毋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擊銜,以防漏泄,如舊編修院法焉。 八年,詔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 職事官兼職自此始。 元祐五年,移國史案置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隷門下省,更不隷秘書省。 紹聖二年,詔日曆還秘書省。 宣和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秘書省日曆所繫元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並依元豐法。 紹興元年,初修皇帝日曆,詔以修日曆所為名,本省長、貳通行修纂。 三年,詔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詔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 四年,詔以史館為名。 十年,詔依舊制並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官罷歸元官。 尋復詔以國史日曆所為名,續並修《神宗》、《哲宗寶訓》。 隆興元年,詔編類聖政所並歸日曆所,依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以省官通任其事。 紹興九年,詔秘書省官仇校《國朝會要》,逐官添給茶湯錢。 乾道四年,詔尚書右仆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舉官開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字,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主管諸司官,並令國史日曆所官兼。 五年,令本省再加刪定,以續修《國朝會要》為名。 九年,秘書少監陳騤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要》為名。 」並從之。 其後接續修纂,並隷秘書省。 第54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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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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