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侍郎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 凡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征稅,斂散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 凡四司所治之事,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隷所掌侍郎。 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 大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 朝會則奏貢物。 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 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慤提領措置戶部財用,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 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提領措置。 後罷,專委戶部長貳。 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賣屋業,陳告戶絶,索取妻男之訟。 曰農田,掌農田及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令佐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絶人戶。 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稅,掌受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 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免丁錢及土貢獻物。 曰課利,掌諸軍酒課,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場酒務租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 外有開拆、知雜司。 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絶田產,居養鰥、寡、孤、獨之事。 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各隨其名而任其事。 曰檢法,曰知雜。 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 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隷戶部。 舊制,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書若侍郎一員。 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右曹 員外郎掌分曹治事。 建炎三年,詔省並郎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併,仍各置一員。 紹興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之。 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 初置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 紹興七年,閻彥昭以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 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 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裁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 度支郎中員外郎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之入以為出。 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 若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辨。 歲終,則會諸路財用出入之數奏于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 凡小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先檢詳供具。 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 凡上供有額,封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 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其直。 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度,時而予之。 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曰知雜。 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支掌之。 裁減吏額,置五十人。 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 勾考平準、市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虧而為之賞罰。 凡綱運不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 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 合同取索及奉給、時賜,審覆而供給之。 分案六:曰左藏,日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 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 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 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 歲以應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 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 若內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 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 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 分案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 紹興四年複舊。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 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祇曰祭,宗廟曰饗。 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別。 幣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 凡雅樂,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章。 若有事于南北效、明堂,籍田、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飭有司辨具,閲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 凡禮樂制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 凡天下選士,具注于籍,三歲貢舉,與夫學校試補三捨生。 掌后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 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皆掌焉。 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餘于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充。 主吏無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 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內外牌印之事。 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 若朝廷遣官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判。 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 其屬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 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 元祐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部。 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 建炎以後並同。 尚書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 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諮決,而質于尚書省。 大祭祀則省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則奉瓚臨鬯。 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后妃、親王、將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彞章以詔上下而舉行之。 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其儀節。 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 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凡關於禮樂者,皆掌之。 建炎三年,詔鴻臚、光祿寺並歸於禮部,太常、國子監亦隷焉。 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 各隨其名而治其事。 裁減吏額,四十五人。 續又減四人。 侍郎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 祼 ,受瓚奉盤。 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書迭為亞獻。 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迭為初獻。 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蠟祭東西方亦如之。 大朝會,則尚書奏藩國貢物。 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 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為終獻或亞獻。 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奏解嚴。 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 南渡,諸曹長、貳互置。 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 隆興元年,詔:「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 第53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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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