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 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 若應格,則具歲月曆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于便殿,稟奏改官。 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 舊自供奉官以上。 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 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 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 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搏黍,進熟則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 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 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 」從之。 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二年為真。 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 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 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 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 紹熙三年,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 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 相承不改。 郎中員外郎尚左尚右侍左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 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 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 建炎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罷。 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禦,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 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官。 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 自此相承不改。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 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 」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 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 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 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 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 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 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 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 內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 外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 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 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 凡事之可否,與司勛通決於長貳。 分案三,設吏六。 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仍舊制命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海詞。 」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 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 」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教郎,遇大禮封贈。 」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並孺人。 」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甚無謂也。 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濫。 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 」從之。 建炎以後並同。 司勛郎中員外郎參掌勛賞之事。 凡勛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 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 若事應賞,從其所隷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 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 錄用前代帝系及勛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 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 」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勛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 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谷,本部指定關司勛,則是戶部兼司勛之職,請依舊制。 」從之。 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 政和四年,詔:「司勛行下所屬,將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詔以詳定國朝勛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 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 隆興元年省並,以司封郎官兼領。 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勛,未幾改除,復省。 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員外郎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 凡命官,隨所隷遷,以其職事具注于歷,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 應陞遷授者,驗歷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 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 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姦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 通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 若能否尤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 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 第5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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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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