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壽春郡王,置友二員,亦以常參官兼充。 天禧二年,進封升王,友遷諮議,仍置記室一員。 又皇侄皇孫侍教、南北伴讀無定數。 至道初,太宗以皇親子孫就講學,欲置侍講之職,中書言:「按唐太宗改諸王侍讀為奉諸王講讀,今皇孫、皇侄皆環衛之職,請以教授為名。 」從之。 選京朝官通經者充。 其後又令王府記室、翊善、侍講分兼南北宅教授。 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讀。 凡諸宮皆有教授,初無定員。 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府副率已上八百餘人,奉朝請者四百餘人,而教官才六員,乃詔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一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二十以上者百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員;年十四已下者,別置小學教授十二員;並舊六,為二十七員,以分教之。 其子弟不率教,俾教授官、本位尊長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責。 教授官不職,大宗正司密訪以聞。 舊制,親賢宅置講書,紹興十二年,改為府教授,掌教親賢宅南班宗子。 淳熙十二年,詔建魏惠憲王府,置小學教授二員,以館職兼充,掌訓皇孫。 既長,趨朝謁,則不以小學名,而講習如故。 自後皇侄、皇孫皆置教授。 志第一百一十六職官三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監門六部架閣 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勛、賞罰殿最之法。 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 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 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 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 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 若文武官雖不隷左右選,而職任系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 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隷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 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隷郎官。 其屬有曰司封,曰司勛,曰考功。 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勛、考功各一人。 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 其後,但存尚書銓,餘東西銓印存而事廢。 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陟。 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 判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 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 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 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即不復置,本曹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弔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 流外銓,掌考試附奉諸司人吏而已。 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歷之事。 甲庫掌受制敕黃,關給簽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 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 四年,改。 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 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 舊以朝官充。 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于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為員外郎。 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 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 又置權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 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歷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 又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 又以六曹職事閒劇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勛各減郎官一員。 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制祿三等。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扎,但務從簡,於理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 」從之。 崇寧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 」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 」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 八月,臣僚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 崇寧初,立法大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郡優便豐厚之處。 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從之。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 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勛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 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 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所隷官分掌其事,兼總于尚書,驗實而後判成。 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于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閲以定其可否。 若有疑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于尚書省,應論奏者與郎官同請對。 大祭祀則奉玉幣以授左仆射,執爵以授左丞。 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 自釐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 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 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 二十四司亦如之。 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 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 其屬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選。 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勛、考功各一人。 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于尚書。 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 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 官告院六部監門隷焉。 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 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 紹熙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六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 ’即不得持兩端。 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創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 乞明詔六曹遵守。 」從之。 第53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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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