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宗時,言者謂:「被薦者眾,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賢才,不免與僥倖者並棄,請條約之。 」乃命帥守、監司毋獨員薦士。 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聲而舉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備著述。 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薦,無人則闕,其尤繆妄者覺察之。 嘉泰二年,令內外舉薦並具實跡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 嘉定十二年,命監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並籍記審察。 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 宋初,內外小職任,長吏得自奏闢。 熙寧間,悉罷歸選部。 然要處職任,如沿邊兵官、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法聽舉,於是闢置不能全廢也。 既出常格,則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 元祐以來,屢行屢止。 蓋處心公明,則得以用其所知,固為良法;苟徇私昧理,則才不為用,請屬賄賂,無所不有矣。 又孰若付之銓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建炎初,詔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使,皆得闢置將佐官屬;行在五軍並禦營司將領,亦闢大小使臣。 諸道郡縣殘破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闕,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 於是州郡守將,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有罪籍未敘復、守選未參部者。 朝論患之,乃令釐正,使歸部依格注擬。 惟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闢,餘路並罷。 四年,初置諸鎮撫使,管內州縣官並許闢置。 言者謂遠方之民,理宜綏撫。 如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欄吏補監稅,民被其害。 遂命取峽州、江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闕,委安撫司奏闢。 命御史台仍舊闢舉承務郎已上官充主簿、檢法官,不限資序。 紹興二年,臣僚又以「比年帥守、監司闢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銓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務之闕。 上自監司、倅貳,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數倍于前日。 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所以重困生民。 請裁省其闕,否則以宮廟之祿畀之。 」遂命自今已就闢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闕以妨下次。 六年,詔諸道宣撫司,僚屬許本司奏闢,內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 自兵興,所闢官有經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 二十六年,詔已注知縣、縣令,不許奏闢。 孝宗初,詔內外有專法,闢闕並仍舊。 乾道九年,命監司、帥臣,非有著令,不得創行奏闢;所闢毋得攙已差之闕,違者御史台察之。 淳熙三年,命自今極邊知縣、縣令闕官,專委本州守臣奏闢,毋得仍舊權攝;其見攝官留意民事百姓愛服者,許不以有無拘礙,特行奏闢。 七年,詔未中銓、未歷任、初改秩人毋得差闢,著為令。 理宗寶慶二年,以廣南東、西路通判、幕職、教授等官,法未嘗許闢者,須于各官將滿之前具闕。 如未有代者,即聽申部出闕,滿三月無人注擬,申省下本路。 通判以下京官闕,從諸司奏闢。 選人闕,從漕司定差。 作邑未滿三年、作倅未滿二考,不許預期奏闢他闕。 諸司屬官不許輒自闢置,或久闕正官,許令次官暫攝,待朝命方許奏闢。 淳祐十一年,以御史台申嚴銓法,禁監司、郡守闢親戚為屬吏。 又選人無考第、舉主不及三員,及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並不聽闢為令。 寶祐三年,戒諸路監司、帥閫,不應闢而輒闢者,闢主及受闢之官,並與鎸秩。 考課。 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閒劇為月限,考滿即遷。 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月敘遷之制。 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 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秩。 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臓私罪始得遷秩。 曾犯臓罪,則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 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 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 三考未替,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 初著令,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 建隆三年,又以科賦有欠逾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受罰者,皆如耗戶口降考。 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代日並書於籍,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 能歸復逋亡之民者,亦如之。 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外不獲,尉罰一月奉,令半之。 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 令、尉與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緋升擢。 乾德四年,詔諸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致蕃庶民籍,租額出其元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太宗勵精圖治,遣官分行郡縣,廉察官吏。 河南府法曹參軍高丕等,皆以不勝任免官。 復詔諸道察舉部內官,第其優劣為三等:「政績尤異」為上,「職務粗治」為中,「臨事弛慢所蒞無狀」者為下。 歲終以聞。 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歷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送有司差其殿最。 詔有司申明,其諸州別給公據者罷之。 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書印歷,多所闕略,令漏書一事殿一選,三事降一資。 」自是職事官依州縣給南曹歷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厘務于外者,給以禦前印紙,令書課績。 時蔣元振知白州,為政清簡,民甚便之;秩滿,眾輒詣部使乞留,凡十有八年,未受代。 姚益恭清白有才幹,知鄆州須城縣,鞭相不施,境內大治。 淳化初,採訪使各言其狀,下詔褒嘉,賜元振絹三十匹、粟五十石,賜益恭對衣、銀帶、絹五十匹。 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 審官院掌京朝官,考課院掌幕職、州縣官,廢差遣院,令審官總之。 乃詔:「郡縣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蒞事明敏、鬥訟衰息、倉廩盈羡、寇盜剪滅、部內清肅者,本道轉運司各以名聞,當驛置赴闕,親問其狀加旌賞焉。 其貪冒無狀、淹延鬥訟、踰越憲度、盜賊競起、部內不治者,亦條其狀以聞,當行貶斥。 」 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考覆功過,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內銓翰林學士蘇易簡、知制誥王旦等知考課院,重其職也。 凡流內銓,主常調選人;考課院,主奏舉及歷任有殿最者。 明年,帝親選京朝官三十餘人,自書戒諭之言于印紙曰:「勤政愛民,奉法除奸,方可書為勞績。 」且謂錢若水曰:「奉法除奸之言,恐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語之曰:‘除奸之要,在乎奉法。 ’」至道初,罷考課院,併流內銓。 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得八人蒞事公正、惠愛及民,皆降璽書獎諭。 真宗即位,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 京朝官引對磨勘,自此始。 先是,每恩慶,百僚多得序進。 帝始罷之,惟郊祀恩許加勛、階、爵邑。 帝察群臣有聞望者,得刑部郎中邊肅等二十有四人,令閣門再引對,觀其辭氣文藝,並得優升。 景德初,令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三等:公勤廉干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第5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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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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