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臣薦舉立格,有枚別職任而舉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銓格者,又其上則「謀略膽勇可備統眾」、「諳練兵事可任邊寄」之類。 惟邊要任使隷樞密院,余則審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 其後,雖時有更易,而薦舉之所重輕,選用之所隷屬,多規此立制。 建炎兵興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倫,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從、監司、郡守搜訪,各舉所知,州縣禮遣赴行在。 又詔舉「忠信寬博可使絶域」與「智謀勇毅能將萬眾」者,不以有無官資,並詣登聞檢院自陳,才謀勇略可使者,赴禦營司量材錄用。 或命庶僚各舉內外官及布衣隱士才堪大用者,擢為輔弼,協濟大功;或命侍從舉可為台諫者,或舉縣令,或舉宗室;刺史舉忠義之士能恢復土疆保護王室者;帥臣、監司、守令舉所部見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謀及武藝精熟者;及訪求國初功臣後裔,中興以來忠義死節之家子孫。 四年,以朝班多闕,詔:「台諫、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薦士二人,仍令執政同選。 在外待從雖在謫籍,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實可用者,亦與召擢。 」 紹興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雖二三大將,各立俊功,微賤之中,尚多奇士。 願廣加薦舉,延問恢復之計。 」帝然其言。 詔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將帥者二人,樞密籍錄以備選用。 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絶滋久,流徙東南者,媒寡援疏,多致沉滯,令侍從搜訪以聞。 三年,復司馬光十科,時遣五使宣諭諸道,令訪廉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 錄詔宣諭官所薦,並俟終更,令入對升擢,以勸能吏。 復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闕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擬。 內外武臣,舉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監察御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 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于兩浙,而屬吏薦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 十四年,命守臣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人。 二十二年,右諫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內外,亦無員數。 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倖,有從軍而改秩者。 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 今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 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九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 如減舉法,須實歷縣令,不得仍請岳祠。 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 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士。 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 」二十五年,命侍從舉知州、通判治跡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闕;仍保任終身,犯臓及不職,與同罪。 二十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歷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 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並用。 」於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歷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 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 此不可一也。 今欲減改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滯之嘆。 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 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 此不可四也。 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寢。 三十年,以武臣被薦者眾,命內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將官以下,所舉者今兩府籍記。 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記姓名。 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大之別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 願無拘劇易,早與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 」乃詔:「薦舉守令,遇見闕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 」帝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退則記其姓名。 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適當。 」 孝宗嘗命內外選在任閒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將來可任,注籍于三省,仍作圖進呈,以憑除擢。 又以武選之眾,拔擢未廣,立「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適宜可使禦眾」、「臨陣驍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歷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三人。 其「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諳曉財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辨不屈可備奉使」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 並隨類指陳實跡,毋得別撰褒詞。 隆興二年,廷臣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文資,文臣以材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 蓋文武兩涂,情本參商。 若文臣總干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氣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 今兵塵未息,方厲恢復之圖,願博採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邊、可以制閫者,仿舊制改授。 」從之。 乾道以後,又選大將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及第武藝絶倫可為將佐者。 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餘萬。 其間可為將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 今文臣有三人舉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焉。 古語曰:‘三辰不軌,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將。 ’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舉一人。 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之。 不拘將校士卒,優以獎擢。 被舉人有臨戰不用命者,與文臣犯入己臓者同,並坐舉主。 」帝可其奏,仍著為法。 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台諫、兩省,于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 詔如所請,仍不以內外,雜舉歲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 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干請,反長奔競。 」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于弊。 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 」帝曰:「若今雜舉,則須眾論僉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採遴選之道也。 」 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並任巡檢、駐泊、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令》,並實歷六考,有舉主四人,內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 正副將,兩任、有舉主二人,內一人監司,亦與關升。 凡升副將,視文臣初任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將,視文臣次任通判資序;關升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鈐轄,視文臣次任知州資序。 」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於是內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等,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並四分減一。 通籍之數彌省矣。 第51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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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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