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吏部流內銓蔡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眾。 且今天下員多闕少,率三人而待一闕,若不稍改,除吏愈難。 臣以為可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 」從之。 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 故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將以觀大臣之能。 後來請謁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 四年詔:「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 」 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 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 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 又詔察訪使者得舉官。 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 既而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 詔內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元祐初,左司諫王岩叟言:「自罷闢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病之。 於是不得已而別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 ‘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 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復內外舉官法。 及司馬光為相,奏曰: 為政得人則治。 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 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 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于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 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 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武有官人。 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 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 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 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 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 同上。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于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 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 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 所賜告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繆舉之罪。 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 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 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情偽萬端。 與其聽游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 」詔皆從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萬眾,所繫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 請令內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擇才庇民也。 」詔:「內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歷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 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闕,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 頃之,侍御史韓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 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騖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 跡遠地寒,雖歷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 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 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繁,亦有縣少而事不簡者。 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 」詔吏部立法以聞。 已而歲舉積久,吏部無闕以授。 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奉詔乃舉焉。 紹聖元年,右司諫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 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並改官舉員求之。 」詔:「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 初,神宗罷薦舉,惟舉御史法不廢。 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御史法太密,故難於得人。 」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 安石曰:「舊法,凡執政聽薦,即不得為御史。 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 」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 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 」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 」侍御史劉述奏曰:「舊制,舉御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 眾學士、本台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闕上,二人而擇用一人。 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于私恩;或受權臣之托,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 」弗聽。 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顥、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中丞呂公著薦之,遂以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行。 宣仁太后聽政,詔范純仁為諫議大夫,唐叔問、蘇轍為司諫,朱光庭、范祖禹為正言。 章惇曰:「故事,諫官皆薦諸侍從,然後大臣稟奏,今得無有近習援引乎?」太后曰:「大臣實皆言之,非左右也。 」惇曰:「台諫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 故事,執政初除,苟有親戚及嘗被薦引者見為台臣,則皆他徙,防壅蔽也。 今天子幼沖,太皇太后同聽萬機,故事不可違。 」於是呂公著以范祖禹,韓縝、司馬光以范純仁,皆避親嫌。 光曰:「純仁、祖禹實宜在諫列,不可以臣故妨賢,寧臣避位。 」惇曰:「縝、光、公著必不私,他日有懷奸當國者,例此而引其親黨,蔽塞聰明,恐非國之福。 純仁、祖禹請除他官,仍令侍從以上,各得奏舉。 」於是,詔尚書、侍郎、給舍、諫議、中丞、待制各舉諫官二員;純仁改除天章閣待制,祖禹為著作佐郎。 後又命司諫、正言、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序。 元祐六年,御史中丞鄭雍言:「舊御史闕,台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 自官制行,御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 乞專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 」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御史二員,給事中亦舉二員。 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 若台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 」詔中丞更舉監察御史二員。 八年,侍御史楊畏言:「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 御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 」遂寢前命。 第51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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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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