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尤嚴牧守之任,詔諸道使者察部內履行著聞、政術尤異、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干者,具名以聞,驛召引對,授之知縣。 又令閲屬部司理參軍,廉慎而明於推鞫者,舉之。 雍熙二年,舉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學士、兩省、御史台、尚書省官舉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乃詔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 尚慮徼功,固當責實。 凡轉運使厘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令歲終以聞。 非殊異者不得條奏。 」又詔: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 始令內外官,凡所舉薦有變節踰矩者,自首則原其聯坐之罪。 太宗聽政之暇,每取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擇其有德譽者,悉令舉官。 所舉之人,須析其爵裡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 如舉狀者有賞典,無驗者罪之。 又嘗謂宰臣曰:「君子小人,趣向不同。 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節造次靡渝;小人雖善談忠信,而履行頗僻,在官黷貨,罔畏刑罰。 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賄成,聚斂無已,其土產富於羅,州民謂之‘羅端公’,則為治可知矣。 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已是逐末,更不擇舉主,何由得人也。 」供奉官劉文質嘗入奏,察舉兩浙部內官高輔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詢、高鼎、高貽慶、姜嶼、戚綸八人有治跡,並降璽書褒諭。 帝曰:「文質所舉,皆良吏也。 」特遷文質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間,秘書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官自代。 詔樞密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 拯等上言:「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並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 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請令兩省、御史台、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于閣門投下,方得入謝。 在外者,授訖三月內,具表附驛以聞。 」遂著為令。 真宗初,屢詔舉官,未立常制。 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未閒吏事,須三任六考,方得論薦。 」三年,始定製: 自翰林學士以上常參官,歲各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閣門、御史台歲終會其數。 如無舉狀,即具奏致罰。 于冬季以差出,亦須舉官後乃入辭。 諸司使副、承製、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鈐轄、親民者,亦仿此制。 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奏舉部內官屬,則不限人數,具在任勞績,如無可舉及顯有逾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 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違期則都進奏院以名聞,論如不申考帳法。 三司使副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 凡被舉者,中書歲置二籍,疏其名銜,下列歷任功過、舉主姓名及薦舉數。 一以留中書,一以五月一日進內。 明年,籍內仍計向來功過及舉主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 兩省、尚書省、御史台官凡出使回,須採訪所至及經歷鄰近郡官治跡善惡以聞。 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赴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跡能否,如鄰近及所經州縣訪聞善惡,亦許同奏,先於閣門投進,方得入見。 凡朝廷須人才,及欲理州縣弊政劇務,即籍內視舉任及課績數多而資歷相當者差委,于宣敕內盡列舉主姓名。 或任內干集,特與遷秩,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閒慢僻遠地。 內外群臣所舉及三人有成績,仰中書、樞密院具姓名取旨甄獎。 如並舉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 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天聖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 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 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 」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 國子監闕講官,則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歷通判無臓罪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閣門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堪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 邊有警,則詔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 至于文行之士,錢谷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始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 又下詔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 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復薦,失舉而已擢用,聽。 自言不實,弗為負。 初,選人四考,有舉者四人,得磨勘遷京官;始詔增為六考,舉者五人,須有本部使者。 御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兩人,得為縣令。 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 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 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輒信而遷之。 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將深。 」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內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 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流內銓復裁。 內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觀察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輒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 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薦。 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復舉,自是舉官之數省矣。 定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勿舉。 其後又增舉主三員。 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英宗時,御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 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未有限數;而在京台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 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常參官不許薦士。 其條約漸繁,而改官者固已眾矣,然引對猶未有待次者也。 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 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 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 如郡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 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混於無能也。 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 」天子納其言,下詔申敕。 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 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 第51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5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