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中興,重定《補蔭法》,內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隨,文武各有等秩,見《職官志》。 建炎元年,詔:「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並罷。 」紹興四年詔:「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 內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繫宮觀責降之人,聽依條補蔭。 」七年,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待數年之闕,大率十年不得一任。 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 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 祖宗時,仕至卿、監者,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 厥後私謁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 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 」會思誠去國,議遂格。 舊法,惟臓罪不許任子,新令並及私罪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 又詔:「宰執、侍從致仕遺表,惟補緦麻以上親,毋及異姓。 」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薦奏,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閭巷之徒附會以進。 命須經統轄長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 帝于后妃補蔭,每加裁抑,詔後族不得任從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 初詔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 俄又詔,未奏者許一名。 隆興元年,以張宋卿言蔭補冗濫,立為定法。 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侍從,卿監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再經,則不許復請。 遺表之恩,各減其一。 減年之類,亦去其半。 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詔:「非泛補官,如宗室、戚裡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隨奉使補官,陣亡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官,候致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 」四年,詔:「宗室袒免親諸衛將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補親屬,並依外官法,著為令。 」九年,詔:「文臣帶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致仕恩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蔭人身亡,許再請。 應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亦與一名。 」又詔:「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 」於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 蓋戚裡、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爭以文資祿其子,不可復正矣。 自隆興著酬賞實歷對用轉官之法,遷官稍緩。 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大艾也。 淳熙九年,始詔:「減任子員數。 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 宰相十人,執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帶職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 」於是冗濫漸革。 寧宗慶元中,立《補蔭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不許遺表推恩。 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著為令。 凡流外補選,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銓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 三館、秘閣楷書,皆本司試書札,中書覆試,補受。 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 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復令口誦所對,以妨其弊。 其自敘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 得優試者,率中選。 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得僥倖求優試。 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 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選。 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闕,多即遣官特試書札,驗視材質。 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 宣徽院、三司、各省、閣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 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余或補州縣。 內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有補三班借職者。 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將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製。 其隷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 咸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制、御史中丞同詳定之。 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臣,遇闕,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一年,授後,七年出官。 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將至知客、押衙各六等,並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 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 三館孔目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 典書、楷書五選集,準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優勞減選。 閣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並依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並如舊制。 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于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 審官五年、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並比七選集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敘。 」從之。 後又定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禦書院、翰林待詔、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太祖嘗親閲諸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 開寶間,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 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擬。 」堂後官多為奸臟,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 雍熙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 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始。 志第一百一十三選舉六(保任考課) 保任之制。 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 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 上自侍從、台諫、館學,下暨錢谷、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于法矣。 國初,保任未立限制。 建隆三年始詔:「常參官及翰林學士,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一人,條析其實,毋以親為避。 」既而舉者頗因緣為奸,用知制誥高錫奏:「請許人訐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緡錢;不實,則反坐之。 」自是,或特命陶谷等舉才堪通判者,或詔翰林學士及常參官舉京官、幕職、州縣正員堪升朝者。 藩鎮奏掌書記多越資敘,則詔歷兩任有文學方得奏。 又令諸道節度、觀察使,于部內官選才識優茂、德行惇篤者各二人,防禦、團練使各舉一人,遣詣闕庭,觀其器業而進用焉。 凡被舉擢官,于誥命署舉主姓名,他日不如舉狀,則連坐之。 第51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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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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