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宗雖罷聖節恩,而猶行之妃、主。 神宗既裁損臣僚奏蔭,以宮掖外戚恩尤濫,故稍抑之。 舊,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 嬪禦每遇郊奏一人,兩遇聖節與一奏。 後定,諸妃每遇聖節並郊許奏有服親一人。 淑儀、充儀、婕妤、貴人遇郊,許奏小功以上親一人,位號別而資品同者,許比類奏薦。 舊,公主每遇聖節、郊禮,奏夫之親屬一人;公主生日,許奏一人。 後罷生日恩,所奏須有服親。 皇親妻兩遇郊,許奏期親一人,後罷奏。 舊,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親,兩遇郊許奏借職一人。 後親子惟注幕職,孫若庶子,兩遇郊方許奏一人,夫之親屬勿奏。 舊,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得遺表恩,後除之。 妃嬪、公主以下,非有服親之婿不許奏。 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陳請恩澤,宜有定製。 」乃許見任二府歲乞差遣一人。 宰臣、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 余執政官,並各一人。 待制以上乞差遣遷學士者又一人。 三路、廣桂安撫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親孫、子循一資。 廣南轉運、提點刑獄奏子孫或期親合入官一人。 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孫循一資。 中書檢正官、樞密院檢詳官至員外郎,在職及二年,遇大禮許補親屬。 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官,雖未至員外,聽奏補。 邕、宜、欽極邊煙瘴知州,聽奏子孫一人。 凡因戰陣物故及歿于王事,許官其子孫。 又功臣繪像之家,如無食錄人,則許特奏子孫一人入官。 既定《銓試法》,任子中選者得隨銓擬注,其入優等,往往特旨賜進士出身。 元祐元年詔:「諸軍致仕停放人,其遺表恩該及子而過五年自陳者,慮有冒濫,毋推恩。 職事官卿、監以下應任子者,須官至朝奉郎,乃許奏。 」三年,定宰臣、執政初遇郊,許奏本宗異姓親各一人,次遇郊,奏數如初。 願用其恩與有官人,則許轉官並循資,或乞差遣,惟不得轉入朝官、循入支掌。 應奏承務郎、殿直以上,許換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 餘官三遇郊,許奏有官人。 舊制,應奏兩人止者,次郊,止許奏有官人。 其後,遇郊更合補蔭者,並準此為間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禮應奏補者,再奏而止。 宣仁太皇太后諭輔臣曰:「近已裁減入流,本家恩澤,宜減四分之一。 」呂公著等曰:「陛下臨朝同聽斷,本殿恩澤,自不當限數。 先來所定,止與皇太后同等,豈可更損?」宣仁曰:「裁減恩澤,凡自上而始,則均一矣。 」乃詔曰:「官冗之患,實極于今,苟非裁入流之數,無以清取士之原。 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後每遇聖節、大禮、生辰,合得親屬恩澤,並四分減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 哲宗既親政,詔複舊。 凡乞致仕而不願轉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許奏補本宗有服親一人;自奉議郎、內殿承製以下,許與有服親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仍與有服親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陳乞至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乞有服親恩例一人。 初,《任子法》以長幼為序,若應奏者有廢疾,或嘗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難任從仕,許越奏其次。 至是,始刪去格令「長幼為序」四字。 五年,定《親王女郡主蔭補法》,遇大禮,許奏親屬一人,所生子仍與右班殿直;兩遇,奏子或孫與奉職;即用奏子孫恩回授外服親之夫,及夫之有服親者,有官人轉一官,毋得升朝,選人循一資,無官者與借職,須期以下親,乃得奏。 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禮,以應奏恩與其親屬,而服行不應法。 」詔用皇后緦麻女之子為比,補借職。 舊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門客,而太妃未有法。 紹聖初,詔皇太妃用興龍節奏親屬恩,回授門客。 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門客一名,與假承務郎,許參選。 如年數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後,命婦生皇子許依大禮奏有服親,三品以上三人。 宗室緦麻親,許視異姓蔭孫。 凡蔭補異姓,惟執政得奏,如簽書樞密院事雖依執政法,而所蔭即不理選限。 後因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未仕子孫,而貪冒者又請回授異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筆許特補。 政和間,尚書省定《回授格》,謂無官可轉,或可轉而官高不欲轉,或事大而功效顯著為一格,許奏補內外白身有服親;官有止法不可轉,功績次著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袒免親;官不甚高、而功績大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有服親;官不甚高、功不甚大為一格,而分為三,一與內外有官有服親,一與有官有服本宗親,一與有官有服者之子孫。 凡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張汝舟言:「今法所該補奏,與先朝同。 昔之官至大夫,歷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閲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諸翼將軍至武翼郎,須出官三十年,方許奏補;今文武官奏補,未嘗限年,此太濫也。 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於是有身謝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須限;然不及親受而不與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 欲自今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雖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許蔭補;雖已經奏薦,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寢其奏,庶抑其濫。 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求休致,而身謝在出敕前,欲並許奏蔭,以補其不及。 」詔尚書省文武官致仕,雖不及受敕,若無曾受蔭人,自有遺表恩。 又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系用職事蔭補,不合限年。 余從之。 崇寧以來,類多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採」、「職事修舉」特授特轉者,皆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 孟昌齡、朱勔父子、童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 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意,即日持橐。 又優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禦、觀察使。 由此任子百倍。 飲宗即位,赦恩覃轉,惟許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親,且詔:「非法應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 」 第51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5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