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祀南郊、誕聖節,太皇太后、皇太后並錄親屬四人,皇后二人。 非遇推恩而特旨賜官,不用此法。 凡諸妃期親守監簿,余判、司、主簿或尉;異姓親試監簿。 婉容以上有服親,才人以上小功親,並試監簿。 凡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夫之期親,判、司、主簿或尉,余試監簿;子,補殿中丞;孫,光祿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孫,試銜、知縣。 凡親王婿,大理評事;外孫,初等職官;女之子婿,試監簿。 宗室緦麻以上女之夫,試銜、知縣;袒免,判、司、主簿或尉。 其願補右職,依換官法。 奉禮郎即右侍禁,幕職官即左班殿直,知令、錄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職,試監簿即借職。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為諸寺丞;期親,校書郎;余親,本宗大功至緦麻服者。 以屬遠近補試銜。 使相、參知政事、樞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為太祝、奉禮郎;期親,校書、正字;余親,補試銜。 節度使、仆射、尚書、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子,校書郎、正字;期親,寺、監主簿;余親,試銜。 三司使,翰林、資政殿侍講、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後,觀察使,內客省使子,正字;期親,寺、監主簿;余親,試銜及齋郎。 兩省五品、龍圖閣直學士、待制、三司副使、知雜御史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余親,齋郎。 諸司大卿、監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 小卿、監兼職者子,試銜;期親,齋郎。 凡武臣:宰相子,為東頭供奉官,使相、知樞密院子,為西頭供奉官;期親,皆左侍禁;余屬,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西頭供奉官;期親,右侍禁;余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 六統軍諸衛上將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內客省使子,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余屬,三班奉職以下第官之。 客省使、引進防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閣門使子,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余屬,為差使、殿侍。 諸衛大將軍、內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職;期親,借職;余屬,為下班殿侍。 諸衛將軍、內諸司副使、樞密分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借職。 凡兼職在館閣校理、檢討,王府記室、翊善、侍講,三司主判官,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始許奏及諸親。 提點刑獄,惟許奏男。 其嘗以臓抵罪,得復故官。 文臣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武臣至諸司副使、諸衛將軍者,止許蔭子若孫一人,尚在謫籍者弗預。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嘗歷兩任,然後得請。 始減歲補千牛、齋郎員額;齋郎須年貌合格,誦書精熟,乃得奏。 太宗踐極,諸州進奏者授以試銜及三班職,初推恩授散試官者,不得赴選。 太平興國二年,乃詔授試銜等人特定七選集,遂為定令。 凡誕聖節及三年大祀,皆聽奏一人。 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將軍以上,並許蔭補;如遇轉品,許更蔭一子,由是奏薦之恩始廣。 每誕聖節,朝臣多請奏疏屬,不報。 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學士、兩省五品、尚書省四品以上,賜一子出身,此聖節奏薦例也。 先是,任子得攝太祝、奉禮,未幾即補正員。 帝謂:「膏粱之子,不十年坐致閨籍。 」是年,悉授同學究出身赴選集。 真宗東封,祀汾陰,進奉人已官者進秩,未官者令翰林試藝,與試銜、齋郎、借職。 公主、郡縣主以下諸親,外命婦入內者,亦有恩慶。 而東封恩,則提點刑獄、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 奏戚屬,舊無定製。 有求補閣門祗候者,真宗以宣贊之職,非可以恩澤授,乃詔:「自今求敘遷者,至殿直止。 」大中祥符二年,以門蔭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國學受業,及二年,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其業,乃以名聞。 內諸司使、副授邊任官者,陛辭時許奏子。 詔樞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孫及從子為子求蔭者,坐之。 七年,帝幸南京,詔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令翰林學士李維等定,自給諫、觀察使以上得請。 初,轉運使辭日,許奏一人。 天禧後,惟川、廣、福建者聽,餘路再任始得奏。 又詔:「承天節恩例所蔭子孫,不許以他親及已食錄者。 」特許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蔭一子。 自是分務西洛者得以為例,南京則否。 仁宗慶歷中,裁損奏補入仕之路,凡選人遇郊赴銓試,其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 罷聖節奏蔭恩,學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親,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親。 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蔭子若孫,再郊及期親,四遇郊聽蔭大功以下親。 初得奏而年過六十無子孫,蔭期親。 其皇親大將軍以上妻,再遇郊亦許之。 武臣蔭例仿此。 凡蔭長子孫皆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侄須過二十,必五服親乃許。 已嘗蔭而物故者,無子孫祿仕,聽再蔭。 自是,任子之恩殺矣。 英宗即位,郡縣致貢奉人,悉命以官。 知諫院司馬光建言:「監司、太守,遣親屬奉表京師,不問官職高下、親屬近遠,推恩至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非親,亦除齋郎及差使、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因循不革。 爵錄本待賢才,今此等受官,誠為大濫。 縱不能盡罷其人,若五服內親,等第受以一官,其無服屬量賜金帛,庶少救濫官之失。 」然詔令已行,不從其議。 時方患官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易至高位,故獲蔭者眾。 」乃令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故則復遷之,有過益展年,至諫議大夫止。 京朝官四歲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監限七十員,員有闕,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補之。 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第51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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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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