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託;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氾濫;九曰曠職守,役心外求;十曰匿過居官,玩視國法。 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 今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經營差遣。 舊制,軍功補授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部及就闢之法。 比年諸路奏功不實,寅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奏闢,實礙銓法。 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眾,有曰上書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閫帥假便宜承製之權以擅除擢。 有進士徑補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 乃詔:「從軍應賞者,第補右選,以清流品。 」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姓名。 守令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法區用。 紹興初,嘗以兵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貲補官,帝難之。 參知政事張守曰:「祖宗時,授以齋郎,今之將仕郎是也。 」知樞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於民。 」乃許補承節郎、承信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郎、秉義郎、承直至迪功郎。 其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補、封敘,並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官。 和議之後,立格購求遺書,亦命以官。 凡歿于王事,無遺表致仕格法者,聽奏補本宗異姓親子孫弟侄,文臣將仕郎,武臣承信郎;余親,上州文學或進武校尉,所以褒恤忠義也。 又以兩淮、荊襄,其土廣袤,募民力田。 凡白身勸民墾田及七十五頃者與副尉,五百頃補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帥臣、監司、郡守、嘗任兩府及朝官等遣親屬進貢,等第補授登仕郎、將仕郎,推恩理為選限。 淳熙三年,詔罷鬻爵,除歉歲民願入粟賑饑、有裕于眾,聽補官,余皆停。 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助教不許出官,止於贖罪及就轉運司請解而已。 志第一百十二選舉五(銓法下) ○遠州銓補蔭流外補 川峽、閩、廣,阻遠險惡,中州之人,多不願仕其地。 初,銓格稍限以法,凡州縣、幕職,每一任近,即一任遠。 川峽、廣南及沿邊,不許挈家者為遠,余悉為近。 既分川峽為四路,廣南東、西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荊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許中州及土著在選者隨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廢。 太平興國初,選人孟巒擬賓州錄事參軍,詣匭訴冤,坐流海島。 自是,得遠地者不敢辭。 既而詔:「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給兩月期,違則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闕下,除籍不齒。 或被疾,則所至陳牒,長吏按驗,付以公據;廢痼末損,則條狀以聞。 」雍熙四年,又詔:「選人年六十,勿注遠地;非土人而願者聽。 凡任廣、蜀、福建州縣,並給續食。 」初,嶺南闕官,往往差攝。 至是,詔州長吏試可者選用之;罷秩,奏送闕下,與出身。 淳化間,又詔:「嶺南攝官,各路惟許選二十員以承乏,余悉罷歸。 」 始,令嶺南幕職,許攜族行,受代不得寄留。 至道初,申詔:「劍南州縣官,不得以族行。 敢有妄稱妻為女奴,攜以之官,除名。 」初,榮州司理判官鄭蛟,冒禁攜妻之任。 會蜀賊李順構亂,其黨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為推官。 至是,知梓州張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詔。 咸平間,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之。 吏部銓擬官,悉標其過犯,自是,凡注惡地,令不須書。 又詔:「規避遐遠,違期受代,勘鞫責罰,就移遠地。 」 神宗更制,始詔:「川峽、福建、廣南,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 」於是七路自常選知州而下,轉運司置員闕籍,具書應代時日,下所部郡眾示之。 凡見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終更者,許用本資序指射。 有司受而閲之,定其應格當差者,上之審官東院、流內銓,審覆如令,即奏聞降敕。 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從其便;惟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其參擬銓次悉如銓格。 無願注者,上其闕審官,而在選者射之。 武臣之屬西院、三班院者,令樞密院放此具制。 後荊湖南亦許就注。 或言:「土人知州非便。 法應遠近迭居,而川人許連任本路,常獲家便,實太偏濫。 」王安石曰:「分遠近,均勞佚也。 中州士不願適遠,四路人樂就家便,用新法即兩得所欲;況可以省吏卒將迎、官府浮費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眾,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鄉裡親信,難於徇公,易以合黨。 請收守令闕歸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經久無弊。 兼聞差注未至盡公,願許提刑司索案牘究察之。 」奏上,法不為改,但申嚴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隨意取射,一也。 諸路吏部待試,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 八路雖坐停罷,隨許射注;而見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歷任無過,尚須試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擬,三也。 其待次者又許權攝,祿無虛日;而吏選無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祿,四也。 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復望進,往往營私廢職,五也。 仕久知識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託,六也。 八路監司地遠而專,設漫滅功過名次,人亦不敢爭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滯卻,七也。 請並八路差盡歸吏部為便。 」既而吏部亦請用常格差除,遂悉歸之銓。 紹聖復行舊制,且許八路人陰補出官,即轉運司試中注闕。 重和間,臣僚又言其弊:「轉運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視差注為末務,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擬,而簽廳視成書判而已。 注闕之高下,視賄之厚薄。 無賂,則定差之牘,脫漏言詞,隱落節目。 及其上部,必致退卻,參會重上,又半歲矣。 以是闕多而不調者眾。 宜督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庶可公注擬而絶吏賕。 」乃命立《考課法》。 建炎初,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 初,累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薦選者,試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次」。 攝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 至是,雖歸之吏部,踰年無願就者,復歸漕司。 自神宗朝,宗室不許調川峽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于四路注擬。 紹興六年,詔:「川峽轉運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 」為定法焉。 八年,直學士院勾龍如淵上疏謂:「行都去蜀萬里,而比歲窠闕歸之朝廷,寒遠之士,困抑者眾。 願參酌前制,稍還漕銓之舊,立為定格,使與堂除不相侵紊。 」遂命以小郡知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選人改官詣司公參,理為「到部」。 人稱便焉。 補蔭之制。 凡奏戚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親,奉禮郎;大功,守監簿;小功,初等幕職官;元豐前,試大理評事。 緦麻,知令、錄。 元豐前試校書郎。 異服親亦如之。 有服女之夫,則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錄;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緦麻,試監簿。 周功女之子,知令、錄;孫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孫及大功女之孫、小功女之子,並試監簿;其非所生子若孫,各降一等;緦麻女之子,試監簿。 第51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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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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