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 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 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裡、年甲、出身、歷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 然自兵難以來,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眾,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 乃令凡文字有不應于今,而桉牘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決,小不完者聽行,有狥私挾情,則令御史糾之。 又詔京畿、京東、河北、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 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 在部知州軍、通判、僉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任者,權改為二年。 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 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榜闕差注。 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無幾,百司庶府不可闕者,莫如吏部。 姑置侍郎一員,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敘、奏薦常程之事,可按而舉矣。 」 詔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惟銓衡乎。 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 注授榜闕,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 宜令三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仍選能吏以主之,御史台常加糾察。 」於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失問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明退難。 令長貳機柅之。 又詔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並自陳,改京官。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 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內自察官省郎以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余闕並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將領、正副將以上,其部將、巡尉、指使以下,並歸部注。 」從之。 又覆文臣銓試,以經義、詩賦、時議、斷案、律義為五場,願試一場者聽,榜首循一資。 武臣呈試合格者並聽參選。 三年,右仆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 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 先是,侍御史沈與求言:「今日矯枉太過,賢愚同滯。 」帝曰:「果有豪傑之士,雖自布衣擢為輔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實,不若姑守資格。 」乃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詔:「凡注擬,並選擇非老疾及未嘗犯臓與非緣民事被罪之人。 」時建議者云:「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邑得以自擇。 請詔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為之。 」既而又詔:「知縣依舊法,止用兩任關升通判資序。 」明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無舉員考第,因近臣薦對,即改官升擢,實長奔競。 望詔大臣,自今惟賢德才能之人,余並依格注擬。 」廷臣或請以前宰執所舉改官,易以司馬光十科之目,歲薦五員,中書難之。 詔「前宰執所舉京削,不理職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知,去者不能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 貨賄公行,奸弊滋甚。 嘗睹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于尚書省,仍關御史台。 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 有議減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難於遽改,令吏部嚴選試之法。 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試,雖宰執亦不許自陳回授。 舊制,任子降等補文學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試焉。 凡未經銓中及呈試者,勿堂除;雖墨敕,亦許執奏。 舊制,宗室文資與外官文臣參注窠闕,武資則不得與武臣參注,但注添差。 至是,始聽注厘務闕。 乾道七年,始命銓試不中、年四十,呈試不中、年三十者,令寫家狀,讀律注官。 陳師正言:「請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銓試,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 」遂詔:「自今宗室曾經應舉得解者,許參選,余並行銓試,三人取二。 其三試終場不中人,聽不拘年限調官。 」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銓部則宜守成法。 法本無弊,例實敗之。 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 諺稱吏部為‘例部’。 今《七司法》自晏敦復裁定,不無疏略,然守之亦可以無弊。 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 法常靳,例常寬,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由此也。 望令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 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賕謝之奸絶,冒濫之門塞矣。 」於是重修焉。 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 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書。 淳熙三年,中書舍人程大昌言:「舊制,選人改秩後兩任關升通判,通判兩任關升知州,知州兩任即理提刑資序。 除授之際,則又有別以知縣資序隔兩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知’,上而提刑、轉運亦然。 隔等而授,是擇材能也;結銜有差,是參用資格也。 今得材能、資格俱應選者為上,其次,則擇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績者許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許作監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許作職司,庶幾人法並用。 」從之。 寧宗慶元中,重定《武臣關升格》。 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 至是,覆命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後又命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 紹定元年,臣僚上言:「銓曹之患,員多闕少,注擬甚難。 自乾道、嘉定以來,嘗命選部職官窠闕,各于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半年用闕。 歷年浸久,入仕者多,即今吏部參注之籍,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萬七千餘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宜其膠滯壅積而不可行。 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 」從之。 淳祐七年,監察御史陳垓建言,乞申戒飭銓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耗財;謂倅貳、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鈐轄、監押之類。 二曰抽差員眾,州縣廢職;謂監司、帥守幕屬多差見任州縣他官權攝。 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師守徇私差權幕屬等職。 四曰「須入」不行,僥倖撓法;謂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圖京局,躐求倅貳,遂使不曾歷縣之人冒當郡寄。 五曰奏闢不應,奔競日甚;謂在法未經任人不許奏闢,今或以初任或以闕次遠而改闢見次者。 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謂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換易。 今既授是官,復謀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此。 第51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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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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