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入官,則進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五經》、《三禮》、《通禮》、《三傳》、《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學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太廟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郊社齋郎、試銜無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縣簿尉。 仁宗初,吏員猶簡,吏部奏天下幕職、州縣官期滿無代者八百餘員,而川、廣尤多未代。 帝曰:「此豈人情之所樂耶?其亟代之。 」帝禦後殿視事,或至旰食。 中書請如天禧舊制,審官、三班院、流內銓日引見毋得過兩人,詔弗許。 自真宗朝,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乃特詔曰:「國家詳核吏治,念其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 騰承統緒,循用舊典,爰命從臣,精加詳考。 其令翰林學士李諮與吏部流內銓以成資闕為差擬。 」於是鹹得遷官,率以為常。 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乃罷。 凡磨勘遷京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一考。 舉吏各有等數,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 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銓試,命兩制三員鎖試于尚書省,糊名謄錄。 習辭業者試論、試詩賦,詞理可採、不違程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 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主者補司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 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于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 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舉者三人,惟與下等厘物務官。 初,州郡多闕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 乃詔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又立舉任法以重令選,敕諸路察縣之不治者。 然被舉者日益眾,有司無闕以待之,中書奏罷舉縣令法。 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于治,法不宜廢。 復令指劇縣奏舉,舉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 常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 然銓格煩密,府史奸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三二歲乃得改官,往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 有詔自是弗許。 神宗欲更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銓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有留礙煩紊之弊。 始刊削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而並歸之於銓。 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從吏部,而左、右選分焉。 祖宗以來,中書有堂選,百司、郡縣有奏舉,雖小大殊科,然皆不隷于有司。 暨元豐罷奏舉闕,屬之銓曹,而堂選亦不領于中書,一時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詒永久。 於是除免選之恩,重出官之試,定賞罰之則,酌資蔭之宜。 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銓注者,自蔭補、銓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及試刑法官等,而銓試所受為特廣。 中書言:「選人守選,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選者,或適歸選而遽遇恩,既為不均,且蔭補免試注官,以不習事多失職,試者又止試詩,豈足甄才?已受任而無勞績,舉薦及免試恩法,須再試書判三道,然亦虛文。 」 熙寧四年,遂定銓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後增試經義。 差官同銓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官,優等升資如判超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 自是不複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歷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 任子年及二十,聽赴銓試。 其試不中或不能試,選人滿三歲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 任子年及三十方許參注,若年及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 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 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 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 至是,待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 帝閔其留滯,詔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論郡守,謂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 卿輩謂何如而得選任之要?」文彥博請擇監司而按察之。 陳升之曰:「取難治劇郡,擇審官近臣而責以選才,宜可得也。 」 初置審官西院,磨勘武臣,並如審官院格,而舊審官曰東院。 御史中丞呂公著言:「英宗時,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止。 武臣橫行以上及使臣,猶循舊制,固未嘗如文臣有所節抑也。 又仁宗時,嘗著令,正任防禦、團練以上,非邊功不遷。 今及十年嘗歷外任,即許轉,亦未如少卿、監之有限止也。 」詔兩制詳定。 王珪等言:「文武兩選磨勘,已皆均用四年。 請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轉官未滿十年,若有顯效者自許特轉,其非次恩惟許改易州鎮,以示旌寵。 有過,則比文臣展年。 」從之。 知審官西院李壽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餘員,多領遙郡,而尚得從磨勘,遷刺史、團練防禦使。 每進一級,增奉錢五萬,廩粟雜給如之,實為無名。 請于皇城使上別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量給奉祿。 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從朝廷賞功擢用,更不序遷。 」詔:「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以十年磨勘,至觀察留後止。 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以法。 」 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別異,而閣門內侍輩,轉皆七資。 帝謂:「左右近習,非勛勞而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 」使副嘗有軍功應轉,許特超七資,閣門通事舍人、帶禦器械、兩省都知押班、管幹禦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之。 後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閣門共置使六員,客省、引進、閣門副使共八員。 副使靡勘如諸司使法。 使有闕,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 歷閣門職事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閣門、四方館使七年無私過,未有闕可遷者,加遙郡;特旨與正任者,引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著為定製焉。 先是,御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 王安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留滯,不能精擇,宜歸之有司。 」帝曰:「唐陸贄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而百官之長擇百官。 ’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悉罷。 初,有司屬職卑者不在吏銓,率命長吏舉奏。 都水監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干集使臣,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往往不諳水事,干請得之。 」乃詔東、西審官及三班院選差。 於是悉罷內外長吏舉官法。 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選格,其法: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循格以俟擬注。 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薦,或從獻策得出身之人。 他皆仿此。 第5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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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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