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 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 吏部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兩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文臣少卿、監以上中書主之,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內職,樞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 其後,典選之職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三班院。 元豐定製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四選之法。 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樞密院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 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封贈、酬賞,隨所分隷校勘合格,團甲以上尚書省,若中散大夫、閣門使以上,則列選敘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畫旨,給告身。 凡選人階官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節度、觀察判官;即後來承直郎。 其二曰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即後來儒林郎。 其三曰軍事判官,京府、留守、節度、觀察推官;即後來文林郎。 其四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即後來從事郎。 其五曰縣令、錄事參軍;即後來從政郎。 其六曰試銜縣令、知錄事;即後來修職郎。 其七曰三京軍巡判官,司理、戶曹、司戶、法曹、司法參軍,主簿,縣尉。 即後來迪功郎。 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兩府、兩使判官,進士授太常丞,舊亦授正言、監察或太常博士,後多不除。 餘人太子中允;舊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進士授太子中允,或秘書郎。 餘人著作佐郎;兩使推官、軍事判官、令、錄事參軍,進士授著作佐郎,餘人大理寺丞;初等職官知縣,知錄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授大理寺丞,餘人衛尉寺丞;惟判、司、主簿、縣尉七考,進士授大理寺丞,餘人衛尉寺丞。 自節、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遞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 凡三班院,二十以上聽差使,初任皆監當,次任為監押、巡檢、知縣。 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舉者六員,移縣今、通判;有班行舉者三員,與磨勘。 凡進納人,六考,有職官或縣令舉者四員,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舉之,與磨勘。 初定四時參選之制:凡本屬發選解,並以四孟月十五日前達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為五等日期離本處;若違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罰五十直,錄事參軍、本曹官各殿一選;諸州四時具員闕報吏部,逾期及漏誤,判官罰七十直,錄事參軍以下殿一選;在京百司發選解及送闕,違期亦有罰;諸歸司官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則據其人自投狀申奏,亦依四時取解參選;凡州縣老疾不任事者,許判官、錄事參軍糾舉以聞,判官、錄事參軍則州長吏糾之。 藩郡監牧,每遣朝臣攝守,往往專恣。 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 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 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御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 舊制,畿內縣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望,二千戶以上為緊,一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下。 有司請據諸道所具板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 自是,注擬以為資敘。 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于南曹投狀,準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復者,刑部檢勘送銓。 」 先是,選格未備。 乾德二年,命陶谷等議: 凡拔萃、制舉及進士、《九經》判中者,併入初等職官,判下者依常選。 初入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事判官者,並授將仕郎,試校書郎。 周三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推官、軍事判官,並授承奉郎,試大理評事。 又周三年得資,即入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並授宣德郎,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 周二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並授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兼監察御史。 周一年,入同類職事、諸府少尹。 又周一年,送名中書門下,仍依官階,分為四等。 已至兩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類職事者,加檢校官或轉憲銜。 凡觀察判官以上,緋十五年乃賜紫。 每任以周三年為限,閏月不預,每週一年,校成一考。 其常考,依令錄例,書「中」、「上」;公事闕遺、曾經殿罰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則南曹具功績,請行酬獎;或考滿末代,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隨有罷者不赴集;其奏授職事,書校考第,並准新格參選。 自是銓法漸有倫矣。 帝又慮銓曹惟用資歷,而才傑或湛滯,乃詔吏部取赴集選人歷任課績多而無闕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書引驗以聞。 時仕者愈眾,頗委積不可遣。 開寶初,令選人應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時;及成甲次,又給限:南曹八日,銓司旬有五日,門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擬及點檢謝詞,總毋逾一月。 若別論課績,或負過咎須考驗,行遣如法;及資考未合注擬者,不在此限。 三年,詔曰:「吏多難以求其治,祿薄末可責其廉,與其冗員重費,不若省官益奉。 州縣官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奉月增給五千。 西川管內諸州,凡二萬戶,依舊設曹官三員;戶不滿二萬,置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司法兼司戶;不滿萬戶,止置司法、司戶,司戶兼錄事參軍;戶不滿五千,止置司戶,兼司法及錄事參軍。 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千,置令、尉,縣令兼主簿事;戶不滿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戶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 」諸道減員亦仿此制。 西川官考滿得代,更不守選。 嶺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養之。 令吏部銓自襄、荊以南州縣,選見任年未五十者,移為嶺南諸州通判,得攜族之官。 以廣南偽署官送學士院試書判,稍優則授上佐、令、錄、簿、尉。 初,州縣有闕員,差前資官承攝;帝以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闕員,有司除注。 又謂:「諸道攝官或著吏能,悉令罷去,良可惜也。 有司按其歷任,三攝無曠敗者以名聞。 」 六年,從流內銓之請,復四時選,而引對者每季一時引對之。 時國家取荊、衡,克梁、益,下交、廣,闢土既遠,吏多闕,是以歲常放選。 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依次注擬。 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漸廢。 是冬,乃命參知政事盧多遜等,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乃正違異,削去重複,補其闕漏,參校詳議,取悠久可用者,為書上之,頒為永式,而銓綜之職益有敘矣。 第50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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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