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 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 有過而願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臓、失入死罪並停替外,作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 或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歷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核元試,果有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厲誘掖。 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 咸淳末,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初,宗學廢置無常。 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于其宮。 其子孫,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 其已授環衛官、有學藝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 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 凡祖宗袒免親已受命者,附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于國子監。 禮部別異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 廷試亦不與進士同考。 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其名以聞而錄用之。 其官于外而不願附各路鎖試,許謁告試國子監。 崇寧初,疏屬年二十五,以經義、律義試禮部合格,分二等附進士榜,與三班奉職,文優者奏裁。 其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于禮部,推恩與三班借職,勿著為令。 及兩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蒞長貳或監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 後又許見在任者,于本任附貢士試。 大觀三年,宗子釋褐者十二人。 宗學官,須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 四年,詔:「宗子之升上舍,不經殿試,遽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 其依貢士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 」後又定上等賜上舍及第,中等賜出身,授官有差。 凡隷學,有篤疾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實,罷歸。 宣和二年,詔罷量試出官之法。 紹興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于集英殿。 五年,初復南省試。 十四年,始建宗學于臨安,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 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 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岳廟試干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 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所以優國族也。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 習經人本經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余並承信郎。 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 四川則附試于安撫制置司。 於是入仕者驟逾千人。 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余並于後舉再試。 四月,禦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余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 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 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宗子之法。 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 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浸煩,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 」於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舊于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余準舊制。 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 」從之。 寧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于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 九年,以宮學並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 十四年,命前隷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 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別考。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 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于試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 淳祐二年,建內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 寶祐元年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晄等取應及選,咸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 其毋以是自畫焉。 」 度宗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類試。 其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 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 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 至是,命漕司並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奸弊。 武舉、武選。 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 仁宗時,法置武學,既而中輟。 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閲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于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 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 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 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 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踰年再試。 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併兼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人學。 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 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斗,馬射以八斗,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併為優等,補上捨生,毋過三十人。 試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孫》、《吳》、《六韜》義十道,五通補內捨生。 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復降外舍。 第50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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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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