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中書請禦試復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 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才八十二人。 」於是詔:「來年禦試,習詩賦人複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 」自後概試三題。 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 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 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 元祐禁勿用。 至是,除其禁。 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復出。 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既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徽宗設闢雍于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 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 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 」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 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 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隷學籍者,遂致失職。 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 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絶科舉,亦應天之一也。 」遂詔更行科舉一次。 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厘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澹泊。 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 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 有儲宏等隷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 梁師成者,于大觀三年嘗中甲科。 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逾此年之盛。 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 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 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 崇寧、大觀之後,達官貴冑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矣。 志第一百九選舉二(科目下舉遺逸附)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 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 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于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 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 殿試策如之。 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 又詔:「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禦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禦試、五舉經省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于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 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 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並左文林郎,第二甲並左從事郎,第三甲以下並左迪功郎。 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余賜同學究出身。 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 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 故事,廷試上十名,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 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禦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 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 」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御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 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奸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 」遂罷諸道類試。 四年,復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 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絶,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 」令轉運司附試。 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于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 」 時諸道貢籍多毀于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于禮部,以稽考焉。 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 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于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 左仆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 」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 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凌景夏第二。 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 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 」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一官。 時進士卷有犯禦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 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 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 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于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尚。 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 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採錄。 」「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 」三月,禦試奏名,汪應辰第一。 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製。 舊制。 禦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別自立等。 嘉祐中廢。 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為虛設。 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 」諫議大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 是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第4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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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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