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既鎖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 端拱元年,詔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禦廚、儀鸞司供帳。 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御史台驅使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 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禦,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傍唱名。 既謝恩,詣國學謁先聖先師,進士過堂閤下告名。 聞喜宴分為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郎、小兩省。 綴行期集,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 醵錢為游宴之資,謂之酺。 皆團司主之。 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省、御史台,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 籍而入選謂之春關。 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綾紙之直,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 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 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 既廷試,帝諭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 」詔刻《禮記·儒行篇》賜之。 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並賜焉。 先是,嘗並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 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于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注四。 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注六道、疏義四道,以六通為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 真宗即位,複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 先是,國子監、開封府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別試。 咸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 凡士貢于鄉而屢絀于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 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 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為一舉。 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 上初復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於是策名之士尤眾,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 乃詔有司,凡賜同出身者並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 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復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 諭館閣、台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隱匿不告者論罪。 仍詔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 士不還鄉裡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 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于州;州長貳複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 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 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 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幾席,標姓名其上。 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仍入就席。 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型大小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禦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復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 編排官閲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 始取鄉貫狀字型大小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並試卷以聞。 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絶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 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 余如貢院舊制。 大中祥符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 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制。 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之。 後又詔:「試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置罪。 」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內侍二人。 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 著為令。 」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 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鉅公,皆繇此選,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 其貢禮部而數詘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學,乃詔曰:「學猶殖也,不學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 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裡閭,而進不得預于祿仕。 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 而狃于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可恥也。 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倖焉。 」時晏殊言:「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 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 」詔近臣議之,咸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寢。 舊制,鎖廳試落輒停官,至是始詔免罪。 景祐初,詔曰:「向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 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 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禦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 」自此率以為常。 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 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 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 景德中,嘗限舉人于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 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 」自是不復有公卷。 第49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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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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