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都部署者,別賜帶甲鞍勒馬一。 觀察使為都部署、副都部署赴本任、知州,賜窄衣三事,金束帶,鞍勒馬。 防禦團練使、刺史為部署、鈐轄,賜窄衣三事,金束帶;赴本任,賜窄衣三事,涂金銀腰帶;為知州、都監,賜窄衣三事,絹三十匹。 諸司為鈐轄者,賜窄衣、金束帶。 文武官內職出為知州軍、通判、發運、轉運使副、提點刑獄、都監、巡檢、砦主、軍使及任使繁要者,仆射賜窄衣三事,絹五十匹;尚書、丞郎、學士、諫舍、待制、大卿監及統軍、上將軍、諸司使,減絹二十匹;少卿監至五官正、大將軍至副率、諸司副使,減絹一十匹;中郎將、京官內殿承製至借職、內常侍,減衣二事,又減絹一十匹。 窄衣,起二月給紫羅衫;起十月給紫欹正錦襖。 給公服者,單夾亦然。 諸道衙內指揮使、都虞候入貢辭日,賜紫羅窄衫,金涂銀帶。 士庶人車服之制。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于喪葬,各有等差。 近年以來,頗成逾僭。 宣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詳定以聞。 」昉奏:「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 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襕下皆服紫色,亦請禁之。 其私第便服,許紫皂衣、白袍。 舊制,庶人服白,今請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許服皂。 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 」並從之。 端拱二年,詔縣鎮場務諸色公人並庶人、商賈、伎術、不繫官伶人,只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 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 幞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 婦人假髻並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 其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並禁。 至道元年,復許庶人服紫。 真宗咸平四年,禁民間造銀鞍瓦、金綫、盤蹙金綫。 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儻縱銷釋,實為虛費。 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幣棄于下民。 自今金銀箔綫,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 冶工所用器,悉送官。 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賫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 」從之。 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 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邈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袤丈者。 毀碎珠寶,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絶,違者重論。 」從之。 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鈸遮那纈。 八年,詔:「內庭自中宮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ρ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綫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 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斷。 臣民舊有者,限一月許回易。 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 其明金裝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余悉禁。 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 」是年,又禁民間服皂班纈衣。 仁宗天聖三年,詔:「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並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不得將白色、褐色毛段並淡褐色匹帛製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絶;婦女出入乘騎,在路披毛褐以禦風塵者,不在禁限。 」七年,詔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 九年,禁京城造朱紅器皿。 景祐元年,詔禁錦背、綉背、遍地密花透背采段,其稀花團窠、斜窠雜花不相連者非。 二年,詔: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者禁。 三年,「臣庶之家,毋得采捕鹿胎製造冠子。 又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閙鬥八;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朱黝漆樑柱窗牖、雕鏤柱礎。 凡器用毋得表裡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 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裡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銀者毋得涂金。 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 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 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鈐鋜、釵篸、釒川纏、珥環之屬;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 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須巾}、抹子之類。 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綉。 宗室戚裡茶檐、食合,毋得以緋紅蓋覆。 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 民間毋得乘檐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隨行。 」 慶歷八年,詔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轡、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 皇祐元年,詔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 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爭仿之,至謂之內樣。 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 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 嘉祐七年,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 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於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寧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 哲宗紹聖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于通衢,甚為僭擬,乞行止絶。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並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於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 宜令有司立法禁之。 」政和二年,詔後苑造纈帛。 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號,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 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纈板。 七年,臣僚上言:「輦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 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璣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 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于此。 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內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 竊見近日有赴內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 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 」於是詔,非品官不得乘暖轎。 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 今閭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 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 伏願明詔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 俾閭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並麗。 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 」是歲,又詔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御筆論。 釣墩,今亦謂之襪袴,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 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襕衫。 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 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 有官者幞頭、帶、靴、笏,進士則幞頭、襕衫、帶,處士則幞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 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 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 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 眾妾則假紒、背子。 第48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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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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