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二年,明堂大饗,禮部尚書章穎奏:「太常工籍闕少,率差借執役。 當親行薦饗,或容不根游手出入殿庭,非所以肅儀衛、嚴禁防也。 乞申紹興、開禧已行禁令,不許用市井替名,顯示懲戒,庶俾駿奔之人小大嚴潔,以稱精禋。 」臣僚又奏:「郊祀登歌列于壇上,簉于上龕,蓋在天地祖宗之側也。 宮架列于午階下,則百神所同聽也。 夫樂音莫尚于和,今絲、竹、管、弦類有闕斷,拊搏、佾舞,賤工、窶人往往垢玩猱雜,宜申嚴以肅祀事。 」皆俞其請。 至十四年,詔:「山東、河北連城慕義,殊俗郊順,奉玉寶來獻,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實惟我祖宗之舊。 」乃明年元日,上禦大慶殿受寶,用鼓吹導引,備陳宮架大樂,奏詩三章:一曰《恭膺天命》,二曰《舊疆來歸》,三曰《永清四海》,並奏以太簇宮。 理宗享國四十餘年,凡禮樂之事,式遵舊章,未嘗有所改作。 先是,孝宗廟用《大倫》之樂,光宗廟用《大和》之樂;至是,寧宗祔廟,用《大安》之樂。 紹定三年,行中宮冊禮,並用紹熙元年之典。 及奉上壽明仁福慈睿皇太后冊寶,始新制樂曲行事。 當時中興六七十載之間,士多嘆樂典之久墜,類欲蒐講古制,以補遺軼。 於是,姜夔乃進《大樂議》于朝。 夔言: 紹興大樂,多用大晟所造,有編鐘、鎛鐘、景鐘,有特磬、玉磬、編磬,三鐘三磬未必相應。 塤有大小,簫、篪、笛有長短,笙、竽之簧有厚薄,未必能合度,琴、瑟弦有緩急燥濕,軫有旋復,柱有進退,未必能合調。 總眾音而言之,金欲應石,石欲應絲,絲欲應竹,竹欲應匏,匏欲應土,而四金之音又欲應黃鐘,不知其果應否。 樂曲知以七律為一調,而未知度曲之義;知以一律配一字,而未知永言之旨。 黃鐘奏而聲或林鐘,林鐘奏而聲或太簇。 七音之協四聲,各有自然之理。 今以平、入配重濁,以上、去配輕清,奏之多不諧協。 八音之中,琴、瑟尤難。 琴必每調而改弦,瑟必每調而退柱,上下相生,其理至妙,知之者鮮。 又琴、瑟聲微,常見蔽于鐘、磬、鼓、簫之聲;匏、竹、土聲長,而金石常不能以相待,往往考擊失宜,消息未盡。 至于歌詩,則一句而鐘四擊,一字而竽一吹,未協古人槁木貫珠之意。 況樂工苟焉占籍,擊鐘磬者不知聲,吹匏竹者不知穴,操琴瑟者不知弦。 同奏則動手不均,迭奏則發聲不屬。 比年人事不和,天時多忒,由大樂未有以格神人、召和氣也。 宮為君、為父,商為臣、為子,宮商和則君臣父子和。 徵為火,羽為水,南方火之位,北方水之宅,常使水聲衰、火聲盛,則可助南而抑北。 宮為夫,徵為婦,商雖父宮,實徵之子,常以婦助夫、子助母,而後聲成文。 徵盛則宮唱而有和,商盛則徵有子而生生不窮,休祥不召而自至,災害不祓而自消。 聖主方將講禮郊見,願詔求知音之士,考正太常之器,取所用樂曲,條理五音,隱括四聲,而使協和。 然後品擇樂工,其上者教以金、石、絲、竹、匏、土、歌詩之事,其次者教以戛、擊、干、羽、四金之事,其下不可教者汰之。 雖古樂未易遽復,而追還祖宗盛典,實在茲舉。 其議雅俗樂高下不一,宜正權衡度量: 自尺律之法亡於漢、魏,而十五等尺雜出於隋、唐正律之外,有所謂倍四之器,銀字、中管之號。 今大樂外有所謂下宮調,下宮調又有中管倍五者。 有曰羌笛、孤笛,曰雙韻、十四弦以意裁聲,不合正律,繁數悲哀,棄其本根,失之太清;有曰夏笛、鷓鴣,曰胡盧琴、渤海琴,沉滯抑鬱。 腔調含糊,失之太濁。 故聞其聲者,性情蕩于內,手足亂於外,《禮》所謂「慢易以犯節,流湎以忘本,廣則容奸,狹則思欲」者也。 家自為權衡,鄉自為尺度,乃至于此。 謂宜在上明示以好惡。 凡作樂製器者,一以太常所用及文思所頒為準。 其他私為高下多寡者悉禁之,則斯民「順帝之則」,而風俗可正。 其議古樂止用十二宮: 周六樂奏六律、歌六呂,惟十二宮也。 「王大食,三侑。 」註云:「朔日、月半。 」隨月用律,亦十二宮也。 十二管各備五聲,合六十聲;五聲成一調,故十二調。 古人于十二宮又特重黃鐘一宮而已。 齊景公作《徵招》、《角招》之樂,師涓、師曠有清商、清角、清徵之操。 漢、魏以來,燕樂或用之,雅樂未聞有以商、角、徵、羽為調者,惟迎氣有五引而已,《隋書》雲「梁、陳雅樂,並用宮聲」是也。 若鄭譯之八十四調,出於蘇祗婆之琵琶。 大食、小食、般涉者,胡語;《伊州》、《石州》、《甘州》、《婆羅門》者,胡曲;《綠腰》、《誕黃龍》、《新水調》者,華聲而用胡樂之節奏。 惟《瀛府》、《獻仙音》謂之法曲,即唐之法部也。 凡有催袞者,皆胡曲耳,法曲無是也。 且其名八十四調者,其實則有黃鐘、太簇、夾鐘、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宮、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闕太簇之商、羽焉。 國朝大樂諸曲,多襲唐舊。 竊謂以十二宮為雅樂,周制可舉;以八十四調為宴樂,胡部不可雜。 郊廟用樂,咸當以宮為曲,其間皇帝升降、盥洗之類,用黃鐘者,群臣以太簇易之,此周人王用《王夏》、公用《驁夏》之義也。 其議登歌當與奏樂相合: 《周官》歌奏,取陰陽相合之義。 歌者,登歌、徹歌是也;奏者,金奏、下管是也。 奏六律主乎陽,歌六呂主乎陰,聲不同而德相合也,自唐以來始失之。 故趙慎言云:祭祀有下奏太簇、上歌黃鐘,俱是陽律,既違禮經,抑乖會合。 」今太常樂曲,奏夾鐘者奏陰歌陽,其合宜歌無射,乃或歌大呂;奏函鐘者奏陰歌陽,其合宜歌蕤賓,乃或歌應鐘;奏黃鐘者奏陽歌陰,其合宜歌大呂,乃雜歌夷則、夾鐘、仲呂、無射矣。 苟欲合天人之和,此所當改。 其議祀享惟登歌、徹豆當歌詩: 古之樂,或奏以金,或吹以管,或吹以笙,不必皆歌詩。 周有《九夏》,鐘師以鐘鼓奏之,此所謂奏以金也。 大祭祀登歌既畢,下管《象》、《武》。 管者,簫、篪、笛之屬。 《象》、《武》皆詩而吹其聲,此所謂吹以管者也。 周六笙詩,自《南陔》皆有聲而無其詩,笙師掌之以供祀饗,此所謂吹以笙者也。 周升歌《清廟》,徹而歌《雍》詩,一大祀惟兩歌詩。 漢初,此制未改,迎神曰《嘉至》,皇帝入曰《永至》:皆有聲無詩。 至晉始失古制,既登歌有詩,夕牲有詩,饗神有詩,迎神、送神又有詩。 隋、唐至今,詩歌愈富,樂無虛作。 謂宜仿周制,除登歌、徹歌外,繁文當刪,以合于古。 其議作鼓吹曲以歌祖宗功德: 古者,祖宗有功德,必有詩歌,《七月》之陳王業是也。 歌于軍中,周之愷樂、愷歌是也。 漢有短簫鐃歌之曲凡二十二篇,軍中謂之騎吹,其曲曰《戰城南》、《聖人出》之類是也。 魏因其聲,製為《克官渡》等曲十有二篇;晉亦製為《征遼東》等曲二十篇;唐柳宗元亦嘗作為鐃歌十有二篇,述高祖、太宗功烈。 我朝太祖、太宗平僭偽,一區宇;真宗一戎衣而卻契丹;仁宗海涵春育,德如堯、舜;高宗再造大功,上儷祖宗。 願詔文學之臣,追述功業之盛,作為歌詩,使知樂者協以音律,領之太常,以播于天下。 第40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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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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