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皇祐中,益州進士房庶論尺律之法,以為嘗得古本《漢書》,言在《律歷志》。 范鎮以其說為然,請依法作為尺律,然後別求古樂參考。 於是庶奉詔造律管二,尺、量、龠各一,而殿中丞胡瑗以為非。 詔鎮與幾等定樂,鎮曰:「定樂當先正律。 」帝然之。 鎮作律、尺等,欲圖上之。 而幾之議律主於人聲,不以尺度求合。 其樂大抵即李照之舊而加四清聲,遂奏樂成。 第加恩賚,而鎮謝曰:「此劉幾樂也,臣何預焉!」乃覆上奏曰:「太常鎛鐘皆有大小、輕重之法,非三代莫能為者。 禁中又出李照、胡瑗所鑄銅律及尺付太常,按照黃鐘律合王樸太簇律,仲呂律合王樸黃鐘律,比樸樂才下半律,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鐘聲鬱而不發,無足議者。 照之律雖是,然與其樂校,三格自相違戾。 且以太簇為黃鐘,則是商為宮也。 方劉幾奏上時,臣初無所預。 臣頃造律,內外有損益,其聲和,又與古樂合。 今若將臣所造尺律依大小編次太常鎛鐘,可以成一代大典。 又太常無雷鼓、靈鼓、路鼓,而以散鼓代之。 開元中,有以畫圖獻者,一鼓而為八面、六面、四面,明堂用之。 國朝郊廟或考或不考,宮架中惟以散鼓,不應經義。 又八音無匏、土二音:笙、竽以木鬥攢竹而以匏裹之,是無匏音也;塤器以木為之,是無土音也。 八音不具,以為備樂,安可得哉!」不報。 四年十一月,詳定所言:「‘搏拊、琴、瑟以詠’,則堂上之樂,以象朝廷之治;‘下管、鞀鼓’,‘合止柷吾攵’,‘笙、鏞以間’,則堂下之樂,以象萬物之治。 後世有司失其傳,歌者在堂,兼設鐘磬;宮架在庭,兼設琴瑟;堂下匏竹,寘之於床:並非其序。 請親祠宗廟及有司攝事,歌者在堂,不設鐘磬;宮架在庭,不設琴瑟;堂下匏竹,不寘于床。 其郊壇上下之樂,亦以此為正,而有司攝事如之。 」又言:「以《小胥》宮縣推之,則天子鐘、磬、鎛十二虡為宮縣明矣。 故或以為配十二辰,或以為配十二次,則虡無過十二。 先王之制廢,學者不能考其數。 隋、唐以來,有謂宮縣當二十虡,甚者又以為三十六虡。 方唐之盛日,有司攝事,樂並用宮縣。 至德後,太常聲音之工散亡,凡郊廟有登歌而無宮縣,後世因仍不改。 請郊廟有司攝事,改用宮架十二虡。 」太常以謂用宮架十二虡,則律呂均聲不足,不能成均。 請如禮:宮架四面如辰位,設鎛鐘十二虡,而甲、丙、庚、壬設鐘,乙、丁、辛、癸設磬,位各一虡。 四隅植建鼓,以象二十四氣。 宗廟、郊丘如之。 五年正月,開封布衣葉防上書論樂器、律曲不應古法,復下楊傑議。 傑論防增編鐘、編磬二十有四為簨制,管簫視鐘磬數,登歌用玉磬,去樂曲之近清聲者,舞不立表,皆非是。 其言均律差互,與劉幾同。 請以晉鼓節金奏。 考經、禮,制簨虡教國子、宗子舞,用之郊廟,為何所取?而范鎮亦言:「自唐以來至國朝,三大祀樂譜並依《周禮》,然其說有黃鐘為角、黃鐘之角。 黃鐘為角者,夷則為宮;黃鐘之角者,姑洗為角。 十二律之於五聲,皆如此率。 而世俗之說,乃去‘之’字,謂太簇曰黃鐘商,姑洗曰黃鐘角,林鐘曰黃鐘徵,南呂曰黃鐘羽。 今葉防但通世俗夷部之說,而不見《周禮》正文,所以稱本寺均差互,其說難行。 」帝以樂律絶學,防草萊中習之尤難,乃補防為樂正。 六年春正月,禦大慶殿,初用新樂。 二月,太常言:「郊廟樂虡,若遇雨雪,望祭即設于殿上。 」三月,禮部言:「有司攝事,祀昊天舞名。 請初獻曰《帝臨嘉至》,亞、終獻曰《神娭錫羡》;太廟初獻曰《孝熙昭德》,亞、終獻曰《禮洽儲祥》。 」詔可。 九月,禮部言:「《周禮》,凡大祭祀,王出入則奏《王夏》,明入廟門已用樂矣。 今既移祼在作樂之前,皇帝詣罍洗奏《乾安》,則入門亦當奏《乾安》,庶合古制。 其入景靈宮及南郊壝門,乞如之。 」 七年正月,詔從協律郎榮咨道請,于奉宸庫選玉造磬,令太常審定音律。 六月,禮部言:「親郊之歲,夏至祀皇地祇于方丘,遣塚宰攝事,禮容樂舞謂宜加于常祀。 而其樂虡二十、樂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與常歲南北郊上公攝事無異,未足以稱欽崇之意。 乞自今準親祠用三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二十有四。 」詔可。 元祐元年,咨道又言:「先帝詔臣製造玉磬,將用於廟堂之上,依舊同編鐘以登歌。 今年親祠明堂,請用之,以章明盛典。 」從之。 三年,范鎮樂成,上其所制樂章三、鑄律十二、編鐘十二、鎛鐘一、衡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簫、笛、塤、篪、巢笙、和笙各二,並書及圖法。 帝與太皇太后禦延和殿,詔執政、侍從、台閣、講讀官皆往觀焉。 賜鎮詔曰:「朕惟春秋之後,禮樂先亡;秦、漢以來,《韶》、《武》僅在。 散樂工于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於齊、魯之間,有莫能致。 魏、晉以下,曹、鄶無譏。 豈徒鄭、衛之音,已雜華、戎之器。 間有作者,猶存典刑。 然銖、黍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 惟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 審聲知音,以律生尺。 覽詩書之來上,閲簨虡之在廷。 君臣同觀,父老太息。 方詔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 上追先帝移風易俗之心,下慰老臣愛君憂國之志。 究觀所作,嘉嘆不忘。 」 鎮為《樂論》,其自敘曰:「臣昔為禮官,從諸儒難問樂之差謬,凡十餘事。 厥初未習,不能不小牴牾。 後考《周官》、《王制》、司馬遷《書》、班氏《志》,得其法,流通貫穿,悉取舊書,去其牴牾。 掇其要,作為八論。 」其《論律》、《論黍》、《論尺》、《論量》、《論聲器》,言在《律歷志》。 《論鐘》曰: 夫鐘之制,《周官·鳧氏》言之甚詳,而訓解者其誤有三:若云:「帶,所以介,其名也介,在於、鼓、鉦、舞、甬、衡之間。 」介於、鼓、鉦、舞之間則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誤一也。 又云:「舞,上下促,以橫為修,從為廣,舞廣四分。 」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間,則舞間之方常居銑之四也。 舞間方四,則鼓間六亦其方也。 鼓六、鉦六、舞四,即言鼓間與舞佾相應,則鼓與舞皆六,所云「鉦六、舞四」,其誤二也。 又云:「鼓外二,鉦外一。 」彼既以鉦、鼓皆六,無厚薄之差,故從而穿鑿,以遷就其說,其誤三也。 今臣所鑄編鐘十二,皆從其律之長,故鐘口十者,其長十六以為鐘之身。 鉦者,正也,居鐘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二以為之鼓,上去二以為之舞,則鉦居四而鼓與舞皆六。 是故于、鼓、鉦、舞、篆、景、欒、隊、甬、衡、旋蟲,鐘之文也,著于外者也;廣、長、空徑、厚、薄、大、小,鐘之數也,起於內者也。 若夫金錫之齊與鑄金之狀率按諸《經》,差之毫釐則聲有高下,不可不審。 其鎛鐘亦以此法而四倍之。 今太常鐘無大小、無厚薄、無金齊,一以黃鐘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黃鐘最薄而輕。 自大呂以降,迭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小加大,其可乎?且清聲者不見于《經》,惟《小胥》註云:「鐘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 」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 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衛無異。 《論磬》曰: 第39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3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