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孫承重。 天聖四年,大理評事杜杞言:「祖母潁川郡君鐘歿,並無服重子婦,余孤孫七人,臣最居長,今己服斬衰,即未審解官以否?」禮院言:「按《禮·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 ’《正義》曰:‘此論適孫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適謂孫無父而為祖後。 祖父已卒,今遭祖母喪,故雲為祖母后也。 若父卒為母,故三年。 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為祖父三年。 若祖卒時父在,己雖為祖期,今父歿,祖母亡時,己亦為祖母三年也。 ’又按令文:‘為祖後者,祖卒為祖母,祖父歿,嫡孫為祖母承重者,齊衰三年,並解官。 ’合依《禮》、令。 」 寶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壽縣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紀之制,罔知所適,乞降條制,庶知遵守。 」詔送太常禮院詳定。 禮官言:「《五服年月敕》:‘齊衰三年,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 ’又曰:‘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 ’《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為祖後者不服。 ’又按《通禮義纂》:‘為祖後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記》云:‘為祖母也,為後三年。 不言嫡庶。 然奉宗廟,當以貴賤為差,庶祖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於祖,當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於父代而養,為後可也。 ’又曰:‘庶祖母合從何服?禮無服庶祖母之文,有為祖庶母后者之服。 晉王暠議曰:受命為後,則服之無嫌。 婦人無子,托後族人,猶為之服,況其子孫乎?人莫敢卑其祖也。 且妾子,父歿為母得申三年。 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 ’看詳《五服年月敕》,不載持重之文,于《義纂》即有所據。 今薛紳不為祖後,受重於父,合申三年之制。 」 史館檢討、同知太常禮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與新定令文及《通禮》正文內五服制度,皆聖朝典法,此三處並無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 唯《義纂》者是唐世蕭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創修之書,未可據以決事。 且所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說,不出於《六經》,臣已別狀奏駁。 今薛紳為映之孫,耀卿為別子始祖,紳繼別之後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了等承傳其重者也。 不可輒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廢始祖之祭也。 臣謹按《禮經》所謂重者,皆承後之文。 據《義纂》稱重於父,亦有二說:一者,嫡長子自為正體,受重可知;二者,或嫡長亡,取嫡或庶次承傳父重,亦名為受重也。 若繼別子之後,自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遠系庶祖母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可也。 詳《義纂》所謂‘受重於父者’,指嫡長子亡、次子承傳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耳。 」 詔太常禮院與御史台詳定聞奏。 眾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于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當服之也。 又薛紳頃因籍田覃恩,乞將敘封母氏恩澤,回授與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敘封祖母,蓋朝廷以耀卿已亡,紳是長孫,敦以教道,特許封邑,豈可王氏生則輒邀國恩,歿則不受重服?況紳被王氏鞠育之恩,體尊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 」詔從之。 皇祐元年,大理評事石祖仁奏:「叔從簡為祖父中立服後四十日亡,乞下禮院定承祖父重服。 」禮官宋敏求議曰:「自《開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況從簡為中子已卒,而祖仁為嫡孫乎?古者重嫡,正貴所傳,其為後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練、祥、禫之祭。 且三年之喪,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變也。 今中立未及卒哭,從簡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經變也。 或謂已服期,不當改服斬,而更為重制。 按《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鄭氏註:‘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 ’是服可再製明矣。 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三年。 後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喪制服。 」遂著為定式。 熙寧八年,禮院請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如又無之,即立庶長孫,行斬衰服。 於是禮房詳定:「古者封建國邑而立宗子,故周禮適子死,雖有諸子,猶令嫡孫傳重,所以一本統、明尊尊之義也。 至于商禮,則嫡子死立眾子,然後立孫。 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嘗封建國邑,則嫡孫喪祖,不宜純用周禮。 若嫡子死無眾子,然後嫡孫承重,即嫡孫傳襲封爵者,雖有眾子猶承重。 」時知廬州孫覺以嫡孫解官持祖母服,覺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潤州。 元豐三年,太常丞劉次莊祖母亡,有嫡曾孫,次莊為嫡孫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孫承重之文。 詔下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無諸子,即嫡孫承重;無嫡孫,嫡孫同母弟承重;無母弟,庶孫長者承重;曾孫以下準此。 其傳襲封爵,自依禮、令。 」 雜議。 大中祥符八年,廣平公德彞聘王顯孫女,將大歸而德彞卒,疑其禮制。 禮官言:「按《禮》:‘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 夫死亦如之。 ’《注》云:‘謂無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 ’又《刑統》云:‘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就婚等三種之文,妻並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改嫁,自余相犯,並同凡人。 ’今詳女合服斬衰于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之。 」 天聖七年,興化軍進士陳可言:「臣昨與本軍進士黃價同保,臣預解送之後,本軍言黃價昨赴舉時,有叔為僧,喪服未滿,臣例當駁放。 竊思出家制服,禮律俱無明文,況僧犯大罪,並無緣坐;犯事還俗,準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園。 又釋門儀式,見父母不拜,居父母喪不絰,死則法門弟子為之制服,其于本族並無服式。 望下禮官詳議,許其赴試。 」太常禮院言:「檢會敕文,期周尊長服,不得取應。 又禮為叔父齊衰期,外繼者降服大功九月。 其黃價為叔僧,合比外繼,降服大功。 」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參軍祝紳幼孤,鞠于兄嫂。 已嘗為嫂持服,兄喪,又請解官持喪。 有司以為言。 仁宗曰:「近世蓋有匿親喪而干進者。 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恩,亦可勸也。 候服闋日與幕職、知縣。 」 繼絶。 熙寧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館蔡延慶父褒,故太尉齊之弟也。 齊初無子,子延慶。 後齊有子,而褒絶,請複本宗。 禮官以請,許之。 紹聖元年,尚書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戶絶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官為施行。 今戶絶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即不當官為施行。 」四年,右武衛大將軍克務,乞故登州防禦使東牟侯克端子叔博為嗣,請赴期朝參起居,而不為克端服。 大宗正司以聞。 下禮官議,宜終喪三年。 遂詔宗室居父母喪者,毋得乞為繼嗣。 大觀四年,詔曰:「孔子謂興滅繼絶,天下之民歸心。 王安石子雱無嗣,有族子棣,已嘗用安石孫恩例官,可以棣為雱後,以稱朕善善之意。 」先是,元豐國子博士孟開,請以侄孫宗顏為孫,據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兄之孫為孫;其後王彥林請以弟彥通為叔母宋繼絶孫,詔皆如所請。 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知蜀州吳擴申明:乞自今養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後,不許其妻非理遣還。 若所養子破蕩家產,不能侍養,實有顯過,即聽所養母訴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 」 志第七十九樂一 第38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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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3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