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宗居孝宗之憂,趙汝愚當國,始令群臣服白涼衫、皂帶治事,逮終制乃止。 寧宗居光宗之憂,復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畢,服紫衫、皂帶以治事,從禮部侍郎陳宗召請也。 諸路監司、州軍縣鎮長吏以下,服布四腳、直領布衤蘭衫、麻腰絰,朝晡臨,三日除之。 內外命婦當入臨者,布裙、初、帔、首絰、絹襯衫帕首。 士庶于本家素服,三日而除。 婚嫁,服除外不禁。 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畢,乃許嫁娶,仍不用花彩及樂。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將作監韋璞充金國告哀使,閣門舍人姜特立副之。 禮部、太堂寺言:「告哀使、副並三節人,從禮例,如在大祥內,合服布幞頭、礻闌衫、布褲、腰絰,布涼傘,鞍韉;在禫服內,合服素紗軟腳幞頭、黲色公服、黑呈犀帶,青傘,皂鞍韉;俟禫除,即從吉服,仍系黑帶,去魚,涼傘、韉並從禫制,並去犭戎座。 三節人衣紫衫、黑帶,並不聽樂,不射弓弩,候過界,聽使、副審度,隨宜改易服用。 」從之。 或遣留遺信物使,同上服。 喪服雜議。 慶歷七年,侍御史吳鼎臣言:「武班及諸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門,甚有裹素紗幞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禮。 欲乞武兩班,除以官品起複許裹素紗外,其餘臣僚並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並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 」詔送太常禮院。 禮官言:「準令文,凶服不入公門。 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依其服制。 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 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 」詔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丁父母憂。 淳化五年八月,詔曰:「孝為百行之本,喪有三年之制,著于典禮,以厚人倫。 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淪亡,蒙朝廷之齒敘,未及卒哭,已聞蒞官,遽忘哀戚,頗玷風教。 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歿特被敘用,未經百日,不得趣赴公參。 御史台專加糾察;並有冒哀求仕、釋服從吉者,並以名聞。 」 咸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 又詔:「川峽、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 」尋令川峽官,除州軍長吏奏裁,余並許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 且忠教恩義,士所執守,一悖于禮,其何能立?今執事盈庭,各務簡易,況無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闕,不可習以為例。 望自後並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 」 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官並丁憂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別無條例。 」下太常,禮官議曰:「按《禮·喪服小記》云:‘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注》:‘謂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哀宜從重也。 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 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 及練、祥皆然。 卒事,反服重。 ’《雜記》云:‘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注》云:‘沒,猶終也。 除服謂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 ’又杜預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斬衰,其虞、祔先父後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 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虞訖,反服父之服。 既除練,則服母之服。 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則服母之服。 ’賀循云:‘父之喪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終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 卒事,反母之服。 ’臣等參考典故,則是隨其先後而除之,無通服五十四月之文。 請依舊禮改正。 」 慶歷三年,太常禮院議:《禮記》:‘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曰:‘三年之喪,人道之至大也。 ’請不以文武品秩高下,並聽終喪。 」時以武臣入流者雜,難盡解官。 詔:「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領邊寄,並聽終制,仍續月奉。 武臣非在邊而願解官者聽。 」 凡奪情之制,文臣諫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後恩制起複;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 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 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凡公除與祭。 景祐二年,禮儀使言:天聖五年,太常禮院言:自來宗廟祠祭,皆宰臣、參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復改差,多致妨闕。 檢會《唐會要》,貞元六年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 監祭御史以《禮》有「緦麻已上喪不得饗廟」,移牒吏部詰之。 吏部奏:準《禮》,「諸侯絶周、大夫絶緦」者,所以殺旁親,不敢廢大宗之祭事,則緦不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吉凶不相黷也。 魏、晉已降,變而從權,緦已上喪服,假滿即吉,謂之公除。 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故于祭無妨。 乞今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許吉服赴祭。 同宮未葬,雖公除依前禁之。 詔從。 又王涇《郊祀錄》:「緦麻已上喪,不行宗廟之祭者,以明吉凶不相干也。 貞元,吏部奏請,得許權改吉服,以從宗廟之祭,此一時之事,非舊典也。 」今本院看詳,律稱:「如有緦麻已上喪遣充掌事者,笞五十。 」此唐初所定。 吏部起請,皆援引典故。 奉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 後雖王涇著《郊祀錄》稱是一時之事,非舊典也。 又別無詔敕改更,是以歷代止依貞元詔命施行。 至大中祥符中,詳定官請依《郊祀錄》,緦麻以上喪,不預宗廟之祭。 今詳貞元起請,證據分明,王涇所說,別無典故。 望自今後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免致廢闕。 慶歷七年,禮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喪而輒與國家大祭者。 今但不許入宗廟,至于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 按唐吏部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後相承,誤以為三年之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 又據律文:‘諸廟享,有緦麻以上喪,不許執事,祭天地、社稷不禁。 ’此唐之定律者不詳經典意也。 《王制》曰:‘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注》云:'不敢以卑廢尊」也。 是指王者不敢以私親之喪,廢天地、社稷之祭,非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天子祭天地、社稷也。 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謂緦麻以上、周以下故也。 南郊、太廟,俱為吉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 今居父母喪不得入太廟,至南郊則為愈重。 朝廷每因大禮,侍祠之官普有沾賚,使居喪之人得預祠事,是不欲慶澤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傷大禮?近歲兩制以上,並許終喪,惟于武臣尚仍舊制,是亦取古之墨縗從事,金革無避之義也。 然于郊祀吉禮則為不可。 」下禮院,議曰:「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齊集。 若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與事,則或有妨闕。 但不以慘粗之容接于祭次,則亦可行。 請依《太常新禮》,宗室及文武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入;若緣郊廟大禮,惟不入宗廟,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 」詔可。 第38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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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3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