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集賢院王皞言:「謚者,行之表也。 善行有善謚,惡行有惡謚,蓋聞謚知行,以為勸戒。 《六典》:太常博士掌王公以下擬謚,皆跡其功德為之褒貶。 近者臣僚薨卒,雖官該擬謚,其家自知父祖別無善政,慮定謚之際,斥其繆戾,皆不請謚。 竊惟謚法自周公以來,垂為不刊之典,蓋以彰善癉惡,激濁揚清,使其身沒之後,是非較然,用為勸懲。 今若任其遷避,則為惡者肆志而不悛。 乞自今後不必候其請謚,並令有司舉行,如此,則隱匿無行之人,有所沮勸。 若須行狀申乞方行擬謚,考諸方冊,別無明證。 惟衛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謚。 臣謂春秋之時,禮壞樂闕,公叔之卒,有司不能明舉舊典,故至將葬,始請謚于君。 且周制,太史掌小喪賜謚,小史掌卿大夫之家賜謚請誄。 以此知有司之職,自當舉行,明矣。 」詔下有司詳定,如皞請焉。 禮院更議贈安遠軍節度使馬懷德已葬請謚,乃言:「自古作謚,皆在葬前。 唐《開元》,三品以上將葬,既啟殯,告贈謚于柩前;無贈者,設啟奠即告謚。 牸仍峒于鄭鮎諤剖薄H繆貞角洹⒙木≈彞跏遙筆敝枚灰欏V涼慫牢迨嗄昴聳記膾鄭宜駒蓖飫紗拊暈慶荷浦瘢2┦慷攔錄拔叫輪撲啦槐賾洶鄭治接泄抒誒瘢吩肚膾鄭騁病<俺び誑饋G孜牌艫旄孚鄭叫輪撇槐賾洶鄭穹俏茉眨坑鐘泄抒誒瘢吩肚膾鄭暈ダ窬嗡持校抗腋鄭揮錳屏睿磺膾種遙┥惺槭」倬剖常楣儆值庇興牛駛蜚詼磺搿>暗v四年,宋綬建議,令官給酒食。 其後,又罷贈遺。 自此,既葬請謚者甚眾。 歲月浸久,官閥行跡,士大夫所不能知,子孫與其門生故吏,志在虛美隱惡,而有司據以加謚,是廢聖人之法,而褟唐庸有司之議也。 」詔:「自今得謚者,令葬前奏請;或其家不請,則尚書、太常合議定謚,前葬牒史館及付其家。 即褟私謚不以實,論如選舉不以實法。 既葬請謚者,不定謚。 」 志第七十八禮二十八(凶禮四) ○士庶人喪禮服紀 士庶人喪禮。 開寶三年十月,詔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 太平興國七年正月,命翰林學士李昉等重定士庶喪葬制度。 昉等奏議曰:「唐大曆七年,詔喪葬之家送葬祭盤,只得于喪家及塋所置祭,不得于街衢張設。 又長慶三年,令百姓喪葬祭奠不得以金銀、錦繡為飾及陳設音樂,葬物稍涉僭越,並勒毀除。 臣等參詳子孫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親,全尚樸素即有傷孝道。 其所用錦繡,伏請不加禁斷。 其用音樂及欄街設祭,身無官而葬用方相者,望嚴禁之。 其詔葬設祭者不在此限。 又準後唐長興二年詔:五品、六品常參官,喪輿舁者二十人,輓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參官舁者十六人,輓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檢校、試官等,舁者十二人,輓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並許設紗籠二。 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兩床。 悉用香輿、魂車。 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聽以子品,葬妻子者遞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 望令御史台、街司頒行,限百日率從新制;限滿違者,以違禁之物給巡司為賞。 喪家輒舉樂者,譴伶人。 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作。 」從之。 九年,詔曰:「訪聞喪葬之家,有舉樂及令章者。 蓋聞鄰里之內,喪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嘗飽,此聖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 何乃匪人,親罹釁酷,或則舉奠之際歌吹為娛,靈柩之前令章為戲,甚傷風教,實紊人倫。 今後有犯此者,並以不孝論,預坐人等第科斷。 所在官吏,常加覺察,如不用心,並當連坐。 」 景德二年,開封府言:「文武官亡歿,諸寺擊鐘未有定製。 慾望自今大卿監、大將軍、觀察使、命婦郡夫人已上,即據狀聞奏,許于天清、開寶二寺擊鐘,其聲數旋俟進止,自余悉禁。 」從之。 紹興二十七年,監登聞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棄捐之,何獨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識者見之動心。 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系官之地安葬。 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 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 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禮法,正守臣之職也。 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止。 仍飭守臣措置荒閒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少裨風化之美。 」從之。 二十八年,戶部侍郎榮薿言:「比因臣僚陳請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閒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誠為善政。 臣聞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後辦。 至于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簡,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勢難遽革。 況州縣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須寬廣。 乃附郭近便處,官司以艱得之故,有未行摽撥者。 既葬埋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 欲乞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候將來州縣摽撥到荒閒之地,別行取旨。 」詔依,仍令諸州依已降指揮,措置摽撥。 服紀。 宋天子及諸臣服制,前史皆散記諸禮中,未嘗特錄之也,後史則表而出之。 高宗于外廷以日易月,于內廷則行三年之禮,禦朝則淺素、淺黃。 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 皇帝未成服,則素紗軟腳幞頭、白羅袍、黑銀帶、絲鞋。 成服日,布梁冠朱熹云:當用十二梁 、首絰、直領布大袖衫朱熹云:不當用衤蘭,蓋下已有裙 、布裙、褲、腰絰、竹杖、白綾襯衫,或斜巾、帽子。 視事日,去杖、首絰。 小祥日,改服布幞頭、衤蘭衫、腰絰、布褲。 大祥畢,服素紗軟腳幞頭、白羅袍、素履、黑銀帶。 禫祭畢,素紗軟腳幞頭、淺色黃羅袍、黑銀帶。 祔廟日,服履、黃袍、紅帶。 禦正殿視事,則皂幞頭、淡黃袍、黑鞓犀帶、素絲鞋。 此中興後製也。 孝宗居憂,再定三年之制。 其服:布冠、直領大袖衫、布裙、首絰、腰絰、竹杖。 小祥不易服。 大祥禮畢,始去杖、去絰。 禫祭畢,始服素紗軟腳幞頭、白袍、黑銀帶。 祔廟畢,服皂幞頭、黑鞓犀帶。 每遇過宮廟謁,則衰絰行禮,二十五月而除。 三年之內,禁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 視事則禦內殿,服白布幞頭、白布袍、黑銀帶,殿設素幄。 每五日一次過宮,則衰絰而杖。 虞祭則布折上巾、黑帶、布袍。 受金使弔則衰絰,禦德壽殿東廊之素幄。 受賀節使,則禦垂拱殿東楹之素幄。 是時,宰執、近臣皆不肯行,惟斷自上心,堅不可奪,大臣乃不敢言。 贊其決者,惟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書門下、樞密使副、尚書、翰林學士、節度使、金吾上將軍、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領大袖衫、布裙、褲、腰絰、竹杖,或布幞頭、襕衫、布斜巾、絹襯服。 文武五品以上並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內客省、宣政、昭宣、知閣門事、前殿都知、押班,布梁冠、直領大袖衫、裙、褲、腰絰,或幞頭、衤蘭衫。 自余文武百官,布幞頭、衤蘭衫、腰絰而已。 入局治事,並不易服。 宰執奏事去杖,小祥去冠,余官奏事如之。 大祥,素紗軟腳折上巾、黲公服、白鞓錫帶。 禫除畢,去黲服,常服仍黑帶、皂鞍韉。 祔廟畢,始純吉服。 宗室出則常服,居則衰麻以終制。 第38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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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3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