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二十六年,詔:「今後命官實因幹辦公事邂逅非理致死者,並遵依舊法。 所有李光申請于《紹興條》內添注日限指揮,更不施行。 」舊法非理致死者,謂焚溺墜壓之類,通判以上賜銀五百兩,余三百兩,職司已上取旨。 初,紹興二年五月,吏部侍郎李光申明立定折跌骨五十餘日,三十日內身亡之人,並支前項銀數。 至是,戶部侍郎宋貺言:「自立定日限,後來多是因他病身故之人,子孫規圖賞給,計會所屬,旋作差出名目,陳乞保奏,誠為期罔。 」故有是命。 詔葬。 《禮院例冊》:諸一品、二品喪,敕備本品鹵簿送葬者,以少牢贈祭于都城外,加璧,束帛深青二、纁二。 諸重:一品柱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 諸銘旌:三品已上長九尺,五品已上八尺,六品已上七尺,皆書某官封姓之柩。 諸輀車:三品已上油幰、牛絲絡綱施襈,兩廂畫龍,幰竿諸末垂六旒蘇;七品已上油幰、施襈,兩廂畫雲氣,垂四旒蘇;九品已上無旒蘇;庶人鱉甲車,無幰、巽、畫飾。 諸引、披、鐸、翣、輓歌: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鐸、六翣、輓歌六行三十六人;四品二引、二披、四鐸、四翣、輓歌者四行十六人;五品、六品輓歌八人;七品、八品輓歌六人;六品、九品謂非升朝者 輓歌四人。 其持引、披者,皆布幘、布深衣;輓歌,白練幘、白練褠衣,皆執鐸、綍,並鞋襪。 諸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頭。 諸纛:五品已上,其竿長九尺;已下五尺已上。 諸葬不得以石為棺槨及石室,其棺槨皆不得雕鏤彩畫、施方牖檻,棺內不得藏金寶珠玉。 又按《會要》:勛戚大臣薨卒,多命詔葬,遣中使監護,官給其費,以表一時之恩。 凡凶儀皆有買道、方相、引魂車,香、蓋、紙錢、鵝毛、影輿,錦繡虛車,大輿,銘旌;儀棺,行幕,各一;輓歌十六。 其明器、床帳、衣輿、結綵床皆不定數。 墳所有石羊虎、望柱各二,三品以上加石人二人。 入墳有當壙、當野、祖思、祖明、地軸、十二時神、志石、券石、鐵券各一。 殯前一日對靈柩,及至墳所下事時,皆設敕祭,監葬官行禮。 熙寧初,又著新式,頒于有司。 乾德三年六月,中書令、秦國公孟昶薨,其母李氏繼亡,命鴻臚范禹偁監護喪事,仍詔禮官議定吉凶儀仗禮例以聞。 太常禮院言:「檢詳故事,晉天福十二年葬故魏王,周廣順元年葬故樞密使楊邠、侍衛使史弘肇、三司使王章例,並用一品禮。 墓方圓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明器九十事,石作六事,音身隊二十人,當壙、當野、祖明、祖思、地軸、十二時神、蚊廚帳、暖帳各一,轜車一,輓歌三十六人;拂一、纛一、翣六、輴車、魂車、儀槨車、買道車、志石車各一;方相氏、鵝毛纛、銘旌、香輿、影輿、蓋輿、錢輿、五穀輿、酒醢輿、衣物輿、庖牲輿各一;黃白紙帳、園宅、象生什物、行幕,並志文、輓歌詞、啟攢啟奠祝文,並請下有司修制。 其儀:太仆寺革輅,兵部本品鹵簿儀仗,太常寺本品鼓吹儀仗,殿中省傘一、曲蓋二、朱漆團扇四,自第導引出城,量遠近各還。 贈玉一、纁二,贈祭少牢禮料,亦請下光祿、太府寺、少府監諸司依禮供應。 又楚王母依子官一品例,準令文,外命婦一品侍近二人、青衣六人,偏扇、方扇各十六,行鄣三、坐鄣二,白銅飾犢車駕牛馭人四,從人十六,夾車、從車六,傘一、大扇一、團扇二、戟六十。 伏緣久不施用,如特賜施行,即合于孟昶吉凶仗內相參排列。 」詔並令排列祗應,仍俟導引至城外,分半導至西京墳下及葬,命供奉官周貽慶押奉議軍士二指揮防護至洛陽。 又賜子玄喆墳莊一區。 開寶四年,建武軍節度使何繼筠卒,詔遣中使護葬,仍賜寶劍、甲冑同葬。 咸平元年,護國軍節度使、駙馬都尉王承衍葬,鹵簿、鼓吹備而不作,以在太宗大祥忌禁內也。 元豐五年,崇信軍節度使、華陰郡王宗旦薨,聽以旌節、牌印葬。 尋又詔:不即隨葬者徒二年,因而行用者罪之。 紹興二十四年,太師、清河郡王張俊葬,上曰:「張俊極宣力,與他將不同,恩數務從優厚。 」仍賜七梁額花冠貂蟬籠巾朝服一襲、水銀二百兩、龍腦一百五十兩。 其後,楊存中薨,孝宗令諸寺院聲鐘,仍賜水銀、龍腦以斂。 《熙寧新式》:先是,知制誥曾布言:「竊以朝廷親睦九族,故于死喪之際,臨弔賻恤,至于窀穸之具,皆給于縣官,又擇近臣專董其事,所以深致其哀榮而盡其送終之禮。 近世使臣沿襲故常,過取饋遺,故私家之費,往往倍于公上。 祥符中,患其無節,嘗詔有司定其數。 皇祐中,又著之《編敕》,令使臣所受無過五百,朝臣無過三百,有違之者,御史奏劾。 伏見比歲以來,不復循守,其取之者不啻十倍于著令。 乞取舊例裁定酌中之數,以為永式。 」詔令太常禮院詳定,令布裁定以聞。 嘉祐七年,詔大宗正:自今皇親之喪,五年以上未葬者,不以有無尊親新喪,並擇日葬之。 初,龍圖閣直學士向傳式言:「故事,皇親系節度使以上方許承凶營葬,其卑幼喪皆隨葬之。 自慶歷八年後,積十二年未葬者幾四百餘喪,官司難於卒辦,致濮王薨百日不及葬。 請自今兩宅遇有尊屬之喪,不以官品為限而葬之。 」下判大宗正司、太常禮儀院、司天監議,而有是詔。 元祐中,又詔御史台:「臣僚父母無故十年不葬,即依條彈奏,及令吏部候限滿檢察。 尚有不葬父母,即未得與關升磨勘。 如失檢察,亦許彈奏。 」 追封冊命。 《通禮》:策贈貴臣,守宮于主人大門外設使、副位,使人公服從朝堂受策,載于犢車,各備鹵簿,至主人之門降車。 使者稱:「有制。 」主人降階稽顙,內外皆哭。 讀冊訖,主人拜送之。 國朝之制:有于私第冊之者,有于本道冊之者。 私第冊之者,乾德三年,正衙命使冊贈孟昶尚書令,追封楚王是也。 本道冊者,建隆元年,故特進、檢校太師、南平王高保融奉敕贈太尉,端拱元年,故守太師、尚書令、鄧王錢俶特追封秦王是也。 其儀與《通禮》大略相類,不復錄。 定謚。 王公及職事官三品以上薨贈官同 ,本家錄行狀上尚書省,考功移太常禮院議定,博士撰議,考功審覆,判都省集合省官參議,具上中書門下宰臣判準,始錄奏聞。 敕付所司即考功錄牒,以未葬前賜其家。 省官有異議者,聽具議聞。 藴德丘園,聲實明著,雖無官爵,亦奏賜謚曰「先生」。 太平興國八年,詔增《周公謚法》五十五字,美謚七十一字為一百字,平謚七字為二十字,惡謚十七字為三十字。 其沈約、賀琛《續廣謚》盡廢。 後以直史館胡旦言:「舊制,文武官臣僚皆以功行上下,各賜謚法。 近朝以來,遂成闕典。 建隆以後,臣僚三品以上合賜謚者百餘人,望令史館編錄行狀,送禮官定謚付館,修入國史。 」詔:「今後並令禮官取行狀定謚,送考功詳覆,關送史館,永為定式。 」 第38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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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3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