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 庶自言賞得古本《漢志》,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制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 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 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直秘閣范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厘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于管。 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 蓋累黍為尺,始失之於《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 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嘆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 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 朝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 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 」乃詔王洙與鎮同於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 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 尺比橫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 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 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 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 」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 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 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賞。 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毋容輒異,有擅高下者論之。 」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 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迭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 舊以宮、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其數。 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隨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無窮。 詔以其圖送詳定所。 庶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說略矣。 是時瑗、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秘書省校書郎,遣之。 鎮為論于執政日: 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累黍為之也。 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 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於史,以為後世惑乎?殆不然也。 易曉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 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黍之數,無不合之差。 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黃鐘之實一千二百黍,積實分八百一十,于算法圓積之,則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 律體本圓。 圓積之是也。 今律方積之,則空徑三分四厘六毫,比古大矣。 故圍十分三厘八毫,而其長止七十六分二厘,積實亦八百一十分。 律體本不方,方積之,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於律也。 以一黍而起於尺,與一千二百黍之起於律,皆取于黍。 今議者獨于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之起於律,與空徑三分四厘六毫,圍十分三厘八毫,長七十六分二厘之起於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若以謂工作既久而復改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朝廷製作之意也。 其淹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 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與其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之,則旬月功可也,又向淹久而廣費哉? 執政不聽。 四年,鎮又上書曰: 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 然自下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 竊惟樂者,和氣也。 發和氣者,聲音也。 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道也。 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 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 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 」誕降者,天降之也。 許慎云:「秬,一稃二米。 」又云:「一秬二米。 」後漢任城縣產秬黍二斛八斗,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 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 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 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 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 今律空徑三分四厘六毫,圍十分二厘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厘八毫,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厘矣。 說者謂四厘六毫為方分,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 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云九十分黃鐘之長者,據千二百黍而言也。 千二百黍之施于量,則曰黃鐘之龠;施于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于尺,則曰黃鐘之長。 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鐘,此尺之為非是,三也。 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戔,其體正圓。 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 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厘,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 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 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羡度尺,好三寸以為度。 」璧羡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 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 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 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十龠也。 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 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 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 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 」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 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 第27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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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2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