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九道朔月度:百約月離先後定數,後加先減四十二,用減中盈而從朔日,乃加交初九道宿次,即得所求。 《乾元》置九道正交之度及分,以入交定度加之,命以九道宿次,即其朔加時月離宿度及分也。 《儀天》法見下。 《乾元》又有定交度,置月離陰陽定數,以七十一乘之,滿九百一除之為分,用陰減陽加常分為度及分。 求九道望月度:《儀天》謂之求定朔、望加時日月度。 以象積加朔九道月度,命以其道,即得所求。 《乾元》置朔、望加時日相距之度,以天中度及分加之,為加時象積;用加九道朔月度,命以其道宿次去之,即望日月度及分也。 自望推朔亦如之。 《儀天》求定朔望加時九道日度,以其朔、望去交度,交前者減之,交後者加之,滿九道宿度去之,即定朔、望加時九道日度也。 求定朔望加時九道月度,置其日加時九道日度,其合朔者非正交,即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 故雲月與太陽同度也。 如求黃道月度法,盈九道宿次去之,各得其日加時九道宿度,自此以後,皆如求黃道月度法入之,依九道宿度行之,各得所求也。 求晨昏月:《乾元》謂之月離晨昏度。 《儀天》謂之求晨昏月度。 置後歷七日下離分,與其日離分相比較,取多者乘朔、望定分,取少者乘晨昏分,皆滿元法為分,百除為度分,仍相減之,朔、望度多者為後,少者為前。 各得晨昏前後度分;前加後減朔、望九道月度為晨昏月。 《乾元》置其月離差,在三百九十三以上者,用乘朔、望定分,以下者,只用三百九十三乘,為加時分;元率除之,進一位,二百九十四收為度;又以離差乘晨昏分,亦如前收之為度,與加時度相減之,加時度多為後、少為前,即得晨昏前後度及分,加減如《應天》。 《儀天》以晨昏分減定朔、弦、望小余為後,不足者,返減之為前,以乘入歷定分,宗法除之,一百一約之為度,乃以前加後減加時月度為晨昏月度。 晨昏象積:《儀天》謂之求晨昏程積度。 置加時象積,以前象前後度前減後加,又以後象前後度前加後減,即得所求。 《乾元》法同。 《儀天》以所求朔、弦、望加時日度減後朔、弦、望加時日度,余加弦、望度及余,為加時程積;以所求前後分返其加減,又以後朔、弦、望前後度分依其加減,各為晨昏程積度及余也。 求每日晨昏月:《儀天》謂之求每日入歷定度。 累計距後象離分,百除為度分,用減晨昏象積為加,不足,返減,以距後象日數除之,為日差;用加減每日離分,百除為度分,累加晨昏月,命以九道宿次,即得所求。 《乾元》法同。 《儀天》從所求日累計距後歷每日曆度及分,以減程積為進,不足,返減之,余為退,以距後朔、弦、望日數均之,進加退減每日曆定度及分,各為每日曆定度及分也。 步晷漏 求每日晷景去極度晨分:《乾元》謂之晷景距中度晨分。 《儀天》別立法,具後。 各以氣數相減為分,自雨水後法十六,霜降後法十五,除分為中率,二率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中率為初、末率。 前多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者,減為初、加為末。 又以元法除合差,為日差;後多者累益初率,後少者累減初率。 為每日損益率;以其數累積之,各得諸氣初數也。 《乾元》法同。 求昏分:以晨分減元法為昏分。 《乾元》謂之元率,《儀天》謂之宗法。 求每日距中度:《乾元》同。 《儀天》謂之求每日距子度。 以百乘晨分,如二千七百三十八為度,不盡,退除為距子度,用減半周天度,余為距中星度分;倍距子度分,五等除,為每更度分。 《乾元》百約晨分,進一位,以三千六百五十三乘,如元率收為度,余同《應天》。 《儀天》置晷漏母,五因,進一位,以一千三百八十二、小分五十五、微分三十五除為度,不盡,以一千三百六十八、小分八十六退除,皆為距子度,余同《應天》。 求每日昏明中星:《乾元》謂之昏曉率星。 置其日赤道日躔宿次,以距南度分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以距子度分加之,為夜半中星;又加之,為曉中星。 二曆法同。 求五更中星:置昏中星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度分加之,得二更初中星;又加之,得三更初中星;累加之,各得五更初中星所臨。 二曆法同。 求日出入時刻:《乾元》謂之求晝夜出入辰刻。 《儀天》謂之求日出入晨刻及分。 以二百五十加晨減昏為出入分,以八百三十三半除為時,不滿,百除為刻分,命如前,即得所求。 《乾元》以七十三半加晨減昏為出入分,各以辰法除之。 為辰數;不盡,以五因之,滿刻法為刻,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日出入辰刻也。 《儀天》置其日晷漏母,以加昏明,余以三因,滿辰法除為辰數,余以刻法除為刻,不滿為分,辰數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及分。 乃置日出辰刻及分,以加晝刻及分,滿辰法及分除為辰數,不滿,為入時之刻及分。 乃置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得日入辰刻及分。 晝夜分:《乾元》謂之晝夜刻。 《儀天》謂之求每日夜半定漏、求每日晝夜刻。 倍日出分,為夜分;減元法,為晝分;百約,為盡夜分。 《乾元》置日入分,以日出分減之為晝分,以減元率為夜分,以五因之,以刻法除為晝夜刻分。 《儀天》先求夜半定漏,置其日晷漏母,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三因為分,為夜半定漏及分。 置夜半定漏刻及分,倍之,其分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分,即得夜刻及分。 以夜刻減一百刻,餘者為晝刻及分,減晝五刻,加夜刻,為日出沒刻之數。 更籌:《乾元》謂之更點差分。 倍晨分,以五收,為更差;又五收,為籌差。 《乾元》法同。 《儀天》不立此法。 步晷漏 冬至後初夏至後次象:八十八日、小余八千八百九十九半,約余八千八百一十一分。 夏至後初冬至後次象:九十三日、小余七千四百八十五,約余七千四百一十二分。 前限:一百八十八十一日、小余六千二百八十五,約余六千二百二十太。 辰法:八百四十一分三分之二。 刻法:一百一分。 辰:八刻三十三分三分之二。 昏明:二百五十二分半。 冬至後上限五十九日,下限一百二十三日、小余六千二百八十五,約余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中晷: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冬至後上差、夏至後下差:二千一百三十分。 升法:一十五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分。 冬至後下差、夏至後上差:四千八百一十二分。 平法:一十七萬四千三分。 夏至後上限同冬至後下限,夏至後下限同冬至後上限。 中晷: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儀天》求每日陽城晷景常數:置入冬、夏二至後求日數及分,以所入象日數下盈縮分盈減縮加之為其日定積,又以減其象小余為夜半定積及分。 又隔位除一,用若夜半定積及分在二至上限以下者,為入上限之數;以上者,以返減前限日及約余,為入下限日及分。 若冬至後上限、夏至後下限,以十四乘之,所得,以減上下限差分,為定差法;以所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所得,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及分,以減冬至晷影,余為其日中晷景常數也。 若夏至後上限、冬至後下限,以三十五乘之,以上下差分為定法;以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退一等,滿一百萬為尺,不滿尺為寸及分,用加夏至晷景,即得其日中晷景常數。 第26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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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2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