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八,令瓚舊法,黃道設于月道之上,赤道又次月道,而璣最處其下。 每月移一交,則黃、赤道輒變。 今當省去月道,徙璣于赤道之上,而黃道居赤道之下,則二道與衡端相迫,而星度易審。 其九,舊法:規環一面刻周天度,一面加銀丁。 所以施銀丁者,夜候天晦,不可目察,則以手切之也。 古之人以璿為之,璿者,珠之屬也。 今司天監三辰儀設齒于環背,不與橫蕭會,當移列兩旁,以便參察。 其十,舊法:重璣皆廣四寸,厚四分。 其他規軸,椎重樸拙,不可旋運。 今小損其制,使之輕利。 其十一,古之人知黃道歲易,不知赤道之因變也。 黃道之度,與赤道之度相偶者也。 黃道徙而西,則赤道不得獨膠。 今當變赤道與黃道同法。 其十二,舊法:黃、赤道平設,正當天度,掩蔽人目,不可占察。 其後乃別加鑽孔,尤為拙謬。 今當側置少偏,使天度出北際之外,自不凌蔽。 其十三,舊法:地紘正絡天經之半,凡候三辰出入,則地際正為地紘所伏。 今當徙紘稍下,使地際與紘之上際相直。 候三辰伏見,專以紘際為率,自當默與天合。 又言渾儀製器: 渾儀之為器,其屬有三,相因為用。 其在外者曰體,以立四方上下之定位。 其次曰象,以法天之運行,常與天隨。 其在內璣衡,璣以察緯,衡以察經。 求天地端極三明匿見者,體為之用;察黃道降陟辰刻運徙者,象為之用;四方上下無所不屬者,璣衡為之用。 體之為器,為圓規者四。 其規之別:一曰經,經之規二並峙,正抵子午,若車輪之植。 二規相距四寸,夾規為齒,以別去極之度。 北極出紘之上三十有四度十分度之八強,南極下紘亦如之。 對銜二釭,聯二規以為一,釭中容樞。 二曰緯,緯之規一,與經交于二極之中,若車輪之倚,南北距極皆九十一度強。 夾規為齒,以別周天之度。 三曰紘,紘之規一,上際當經之半,若車輪之仆,以考地際,周賦十二辰,以定八方。 紘之下有趺,從一衡一,刻溝受水以為平。 中溝為地,以受注水。 四末建趺,為升龍四以負紘。 凡渾儀之屬皆屬焉。 龍吭為綱維之四揵以為固。 象之為器,為圓規者四。 其規之別:一曰璣,璣之規二並峙,相距如經之度。 夾規為齒,對銜二釭,釭中容樞,皆如經之率。 設之亦如經,其異者經膠而璣可旋。 二曰赤道,赤道之規一刻,璣十分寸之三以銜赤道。 赤道設之如緯,其異者緯膠于經,而赤道銜于璣,有時而移,度穿一竅,以移歲差。 三曰黃道,黃道之規一,刻赤道十分寸之二以銜黃道,其南出赤道之北際二十有四度,其北入赤道亦如之。 交于奎、角,度穿一竅,以銅編屬於赤道。 歲差盈度,則並赤道徙而西。 黃赤道夾規為齒,以別均迤之度。 璣衡之為器,為圓規二,曰璣,對峙,相距如象璣之度,夾規為齒,皆如象璣。 其異者:象璣對銜二釭,而璣對銜二樞,貫于象璣天經之釭中。 三物相重而不相膠,為間十分寸之三,無使相切,所以利旋也。 為橫簫二,兩端夾樞,屬於璣,其中挾衡為橫一,棲于橫簫之間。 中衡為轊,以貫橫簫,兩末入于璣之罅而可旋。 璣可以左右,以察四方之詳;衡可以低昂,以察上下之祥。 《浮漏議》曰: 播水之壺三,而受水之壺一。 曰求壺、廢壺,方中皆圓尺有八寸,尺有四寸五分以深,其食二斛,為積分四百六十六萬六千四百六十。 曰復壺,如求壺之度,中離以為二,元一斛介八斗,而中有達。 曰建壺,方尺植三尺有五寸,其食斛有半。 求壺之水,復壺之所求也。 壺盈則水馳,壺虛則水凝。 復壺之肋為枝渠,以為水節。 求壺進水暴,則流怒以搖,復以壺,又折以為介。 復為枝渠,達其濫溢。 枝渠之委,所謂廢壺也,以受廢水。 三壺皆所以播水,為水制也。 自復壺之介,以玉權釃于建壺,建壺所以受水為刻者也。 建壺一易箭,則發上室以瀉之。 求、復、建壺之泄,皆欲迫下,水所趣也。 玉權下水之概寸,矯而上之然後發,則水撓而不躁也。 復壺之達半求壺之注,玉權半復壺之達。 枝渠博皆分,高如其博,平方如砥,以為水概。 壺皆為之冪,無使穢游,則水道不慧。 求壺之冪龍紐,以其出水不窮也。 復壺士紐,士所以生法者,復壺製法之器也。 廢壺鯢紐,止水之沈,鯢所伏也。 銅史令刻,執漏政也。 冬設熅燎,以澤凝也。 注水以龍噣直頸附於壺體,直則易浚,附於壺體則難敗。 復壺玉為之喙,銜于龍噣,謂之權,所以權其盈虛也。 建壺之執窒瓬涂而彌之以重帛,窒則不吐也。 管之善利者,水所溲也,非玉則不能堅良以久。 權之所出高則源輕,源輕則其委不悍而溲物不利。 箭不效于璣衡,則易權、洗箭而改畫,覆以璣衡,謂之常不弊之術。 今之下漏者,始嘗甚密,久復先大者管泐也。 管泐而器皆弊者,無權也。 弊而不可復壽者,術固也。 察日之晷以璣衡,而制箭以日之晷跡,一刻之度,以賦余刻,刻有不均者,建壺有眚也。 贅者磨之,創者補之,百刻一度,其壺乃善。 晝夜已復,而箭有餘才者,權鄙也。 晝夜未復,而壺吐者,權沃也。 如是,則調其權,此製器之法也。 下漏必用甘泉,惡其垽之為壺眚也。 必用一源泉之冽者,權之而重,重則敏於行,而為箭之情慓;泉之鹵者,權之而輕,輕則椎於行,而為箭之情駑。 一井不可他汲,數汲則泉濁。 陳水不可再注,再注則行利。 此下漏之法也。 箭一如建壺之長,廣寸有五分,三分去二以為之厚,其陽為百刻,為十二辰。 博牘二十有一,如箭之長,廣五分,去半以為之厚。 陽為五更,為二十有五籌;陰刻消長之衰。 三分箭之廣,其中刻契以容牘。 夜算差一刻,則因箭而易牘。 鐐匏,箭舟也。 其虛五升,重一鎰有半。 鍛而赤柔者金之美者也,然後漬而不墨,墨者其久必蝕。 銀之有銅則墨,銅之有錫則屑,特銅久灂則腹敗而飲,皆工之所不材也。 《景表議》曰: 步景之法,惟定南北為難。 古法置槷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 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 極星不當天中,而候景之法取晨夕景之最長者規之,兩表相去中折以參驗,最短之景為日中。 然測景之地,百里之間,地之高下東西不能無偏,其間又有邑屋山林之蔽,倘在人目之外,則與濁氛相雜,莫能知其所蔽,而濁氛又系其日之明晦風雨,人間煙氣塵坌變作不常。 臣在本局候景,入濁出濁之節,日日不同,此又不足以考見出沒之實,則晨夕景之短長未能得其極數。 第16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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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1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