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仕为太常奉礼郎。 开元初,少卿庐崇道抵罪徙岭南,逃还东都。 南金居母丧,崇道伪称吊客,入而道其情,南金匿之。 俄为仇人迹告,诏侍御史王旭捕按,南金当重法,弟赵璧诣旭自言:「匿崇道者我也,请死。 」南金固言弟自诬不情,旭怪之,赵璧曰:「母未葬,妹未归,兄能办之,我生无益,不如死。 」旭惊,上状。 玄宗皆宥之。 南金知书史,履操谨完。 张说、陆象先以贤谓之,由库部员外以痼疾改太子洗马,卒。 张琇,河中解人。 父审素,为巂州都督,有陈纂仁者,诬其冒战级、私庸兵。 玄宗疑之,诏监察御史杨汪即按。 纂仁复告审素与总管董堂礼谋反。 于是汪收审素系雅州狱,驰至巂州按反状。 堂礼不胜忿,杀纂仁,以兵七百围汪,胁使露章雪审素罪。 既而吏共斩堂礼,汪得出,遂当审素实反,斩之,没其家。 琇与兄瑝尚幼,徙岭南。 久之,逃还。 汪更名万顷。 瑝时年十三,琇少二岁。 夜狙万顷于魏王池,瑝斫其马,万顷惊,不及斗,为琇所杀。 条所以杀万顷状系于斧,奔江南,将杀构父罪者,然后诣有司。 道汜水,吏捕以闻。 中书令张九龄等皆称其孝烈,宜贷死,侍中裴耀卿等陈不可,帝亦谓然,谓九龄曰:「孝子者,义不顾命。 杀之可成其志,赦之则亏律。 凡为子,孰不愿孝?转相仇杀,遂无已时。 」卒用耀卿议,议者以为冤。 帝下诏申谕,乃杀之。 临刑赐食,瑝不能进,琇色自如,曰:「下见先人,复何恨!」人莫不闵之,为诔揭于道,敛钱为葬北邙,尚恐仇人发之,作疑冢,使不知其处。 太宗时,有即墨人王君操,父隋末为乡人李君则所杀,亡命去,时君操尚幼。 至贞观时,朝世更易,而君操窭孤,仇家无所惮,诣州自言。 君操密挟刃杀之,剔其心肝啖立尽,趋告刺史曰:「父死凶手,历二十年不克报,乃今刷愤,愿归死有司。 」州上状,帝为贷死。 高宗时,绛州人赵师举父为人杀,师举幼,母改嫁,仇家不疑。 师举长,为人庸,夜读书。 久之,手杀仇人,诣官自陈,帝原之。 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寿父为族人所害,智寿与弟智爽候诸涂,击杀之,相率归有司争为首,有司不能决者三年。 或言弟始谋,乃论死,临刑曰:「仇已报,死不恨。 」智寿自投地委顿,身无完肤,舐智爽血尽乃已,见者伤之。 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 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 后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 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 枕干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 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 圣人修礼治内,饬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销,廉耻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 《传》曰:「父仇不同天。 」劝人之教也。 教之不苟,元庆宜赦。 臣闻刑所以生,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 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 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 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 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 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 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 臣谓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时韪其言。 后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曰: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旌与诛,不得并也。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若师韫独以私怨,奋吏气,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号不闻。 而元庆能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礼之所谓仇者,冤抑沈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春秋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 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宪宗时,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为里人谢全所杀。 常安八岁,已能谋复仇。 十有七年,卒杀全。 刺史元锡奏轻比,刑部尚书李鄘执不可,卒抵死。 又富平人梁悦父为秦果所杀,悦杀仇,诣县请罪。 诏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 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 下尚书省议。 」职方员外郎韩愈曰: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 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义者,宜也。 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 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 诛者,上施下之辞,非百姓相杀也。 《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第7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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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7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