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 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徵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 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 然嘗謂群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暗啞。 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于倖免也。 」自房玄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 高宗初即位,詔律學之士撰《律疏》。 又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頒格》。 龍朔、儀鳳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 武后時,內史裴居道、鳳閣侍郎韋方質等又刪武德以後至于垂拱詔敕為新格,藏於有司,曰《垂拱留司格》。 神龍元年,中書令韋安石又續其後至于神龍,為《散頒格》。 睿宗即位,戶部尚書岑羲等又著《太極格》。 玄宗開元三年,黃門監盧懷慎等又著《開元格》。 至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明年,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後格,皆以開元名書。 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損之。 肅宗、代宗無所改造。 至德宗時,詔中書門下選律學之士,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讞,掇其可為法者藏之,而不名書。 憲宗時,刑部侍郎許孟容等刪天寶以後敕為《開元格後敕》。 文宗命尚書省郎官各刪本司敕,而丞與侍郎覆視,中書門下參其可否而奏之,為《大和格後敕》。 開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開元二十六年以後至于開成制敕,刪其繁者,為《開成詳定格》。 宣宗時,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詔刑部頒行之。 此其當世所施行而著見者,其餘有其書而不常行者,不足紀也。 《書》曰:「慎乃出令。 」蓋法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 至其繁積,則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奸,此刑書之弊也。 蓋自高宗以來,其大節鮮可紀,而格令之書,不勝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繼以武氏之亂,毒流天下,幾至于亡。 自永徽以後,武氏已得志,而刑濫矣。 當時大獄,以尚書刑部、御史台、大理寺雜按,謂之「三司」,而法吏以慘酷為能,至不釋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 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條,犯者或至死而杖未畢,乃詔除其四十九條,然無益也。 武后已稱制,懼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後周告密之法,詔官司受訊,有言密事者,馳驛奏之。 自徐敬業、越王貞、琅邪王沖等起兵討亂,武氏益恐。 乃引酷吏周興、來俊臣輩典大獄,與侯思止、王弘義、郭弘霸、李敬仁、康韋、衛遂忠等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搆陷無辜。 自唐之宗室與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勝數,天下之人,為之仄足,如狄仁傑、魏元忠等皆幾不免。 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訐,習以為常。 推劾之吏,以深刻為功,鑿空爭能,相矜以虐。 泥耳囊頭,摺脅簽爪,縣發燻耳,臥鄰穢溺,刻害支體,糜爛獄中,號曰『獄持』;閉絶食飲,晝夜使不得眠,號曰『宿囚』。 殘賊威暴,取決目前。 被誣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為國者以仁為宗,以刑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 願陛下緩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后不納。 麟台正字陳子昂亦上書切諫,不省。 及周興、來俊臣等誅死,後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傑、姚崇、宋璟、王及善相與論垂拱以來酷濫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復殺戮。 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 大足元年,乃詔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以故入論。 中宗、韋后繼以亂敗。 玄宗自初即位,勵精政事,常自選太守、縣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縣,民獲安樂,二十年間,號稱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 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時大理獄,相傳鳥雀不棲,至是有鵲巢其庭樹,群臣稱賀,以為幾致刑錯。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來俊臣誅後,至此始復起大獄,以誣陷所殺數十百人,如韋堅、李邕等皆一時名臣,天下冤之。 而天子亦自喜邊功,遣將分出以擊蠻夷,兵數大敗,士卒死傷以萬計,國用耗乏,而轉漕輸送,遠近煩費,民力既弊,盜賊起而獄訟繁矣。 天子方側然,詔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繫。 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效。 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 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 」以此施德其民。 然巨盜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賜也。 安、史之亂,偽官陸大鈞等背賊來歸,及慶緒奔河北,脅從者相率待罪闕下,自大臣陳希烈等合數百人。 以御史大夫李峴、中丞崔器等為三司使,而肅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達奚珣等三十九人為重罪,斬于獨柳樹者十一人,珣及韋恆腰斬,陳希烈等賜自盡于獄中者七人,其餘決重杖死者二十一人。 以歲除日行刑,集百官臨視,家屬流竄。 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歸命,聞珣等被誅,懼不自安,乃復叛。 而三司用刑連年,流貶相繼。 及王玙為相,請詔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 然河北叛人畏誅不降,兵連不解,朝廷屢起大獄。 肅宗後亦悔,嘆曰:「朕為三司所誤。 」臨崩,詔天下流人皆釋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 及河、洛平,下詔河北、河南吏民任偽官者,一切不問。 得史朝義將士妻子四百餘人,皆赦之。 仆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 劇賊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數千,後擒獲,會赦,代宗將貸其死,公卿議請為菹醢,帝不從,卒杖殺之。 諫者常諷帝政寬,故朝廷不肅。 帝笑曰:「艱難時無以逮下,顧刑法峻急,有威無恩,朕不忍也。 」即位五年,府縣寺獄無重囚。 故時,別敕決人捶無數。 寶應元年,詔曰:「凡制敕與一頓杖者,其數止四十;至到與一頓及重杖一頓、痛杖一頓者,皆止六十。 」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無大濫。 刑部侍郎班宏言:「謀反、大逆及叛、惡逆四者,十惡之大也,犯者宜如律。 其餘當斬、絞刑者,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 」故時,死罪皆先決杖,其數或百或六十,於是悉罷之。 第25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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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2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