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 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逾百。 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絞、斬。 除其鞭刑及梟首、軒裂之酷。 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 唐皆因之。 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煬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唐興,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 及受禪,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 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 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眾,盜非劫傷其主及徵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 已而又詔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 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 余無改焉。 太宗即位,詔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 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 」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見者知懼。 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 」帝曰:「公等更思之。 」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駁律令四十餘事,乃詔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 玄齡等以謂「古者五刑,刖居其一。 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 」於是除斷趾法,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嘆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 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 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藴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藴古奏不以實。 太宗怒,遽斬藴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 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 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 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 故時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 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當從坐,帝因錄囚為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 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屍,故祖有陰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 」於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闢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寺、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 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 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則上佐,余皆判官涖之。 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死於家。 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于京城七里外,壙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 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 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 奏報不馳驛。 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閲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 訊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勛階第七者,鎖禁之。 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繫以待斷。 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隷將作,女子隷少府縫作。 旬給假一日,臘、寒食二日,毋出役院。 病者釋鉗校、給假,疾差陪役。 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隷司農,七十者免之。 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乳,祖父母、父母喪,男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 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復仕。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訊于三槐、九棘,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 」凡所以纖悉條目,必本於仁恕。 然自張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 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 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文。 」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 後犯者浸少。 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實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輕重為更限。 廣州都督賞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長沙郡公。 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為奴婢,又擅賦夷人。 既還,有舟七十。 或告其臓,法當死。 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天也。 人臣有過,請罪于君,君有過,宜請罪于天。 其令有司設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將請罪。 」房玄齡等曰:「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百僚頓首三請,乃止。 第25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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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2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