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世百官俸錢,會昌後不復增減,今著其數:太師、太傅、太保,錢二百萬。 太尉、司徒、司空,百六十萬。 侍中,百五十萬。 中書令,門下中書侍郎,左右仆射,太子太師、太保、太傅,百四十萬。 尚書,御史大夫,太子少師、少保、少傅,百萬。 節度使,三十萬。 都防禦使、副使,監軍,十五萬。 觀察使十萬。 左右丞,侍郎,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秘書、殿中、內侍監,御史中丞,太常、宗正、大理、司農、太府、鴻臚、太仆、光祿、衛尉卿,國子祭酒,將作、少府監,太子賓客、詹事,諸府尹,大都督府長史,都團練使、副使,上州刺史,八萬。 太常、宗正少卿,太子左右庶子,節度副使,刺史知軍事,七萬。 六軍統軍,諸府少尹,少監,少卿,國子司業,少詹事,六萬五千。 左右衛、金吾衛上將軍,六軍大將軍,六萬。 左右驍衛、武衛、威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上州別駕,五萬五千。 郎中,司天監,太子左右諭德、家令寺、仆寺、率更寺令,親王傅,別敕判官,觀察、團練判官掌書記,上州長史、司馬,五萬。 左右衛、金吾衛大將軍,懷化大將軍,諸府、大都督司錄參軍事,鴘赤縣令,四萬五千。 員外郎,起居郎,通事舍人,起居舍人,著作郎,內常侍,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太常、宗正、殿中、秘書丞,大理正,國子博士,京都宮苑總監監,都水使者,太子中舍、中允,王府長史,歸德將軍,節度推官、支使,防禦判官,上州錄事參軍事,畿縣、上縣令,四萬。 懷化中郎將,三萬七千。 左右驍衛、武衛、威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殿前左右射生軍、神策軍大將軍,左右衛、金吾衛將軍,三萬六千。 補闕,殿中侍御史,諸府、大都督府判官,赤縣丞,三萬五千。 懷化郎將,三萬二千。 拾遺,司天少監,六局奉禦,內常侍,監察御史,御史台主簿,太常博士,陵署令,大理司直,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太子贊善、典內、洗馬、司議郎,王府司馬,驍衛、武衛、威衛、領軍衛、監門衛、六軍、射生、神策軍將軍,歸德中郎將,觀察防禦團練推官巡官,鴘赤縣丞,兩赤縣主簿、尉,上州功曹參軍以下,上縣丞,三萬。 城門郎,秘書郎,著作佐郎,六局直長,十六衛、六軍、諸府、十率府長史,懷化司階,畿縣丞,鴘赤縣主簿、尉,二萬五千。 歸德司階,二萬三千。 五官正,太常寺協律郎,陵署丞,諸寺監主簿,國子、太學、廣文助教,都水監丞,詹事府司直,太子通事舍人、文學、三寺丞、五局郎,王府諮議參軍、友,畿縣上縣主簿尉,二萬。 懷化中候,萬八千。 十六衛六軍十率府率、副率、中郎、中郎將,萬七千三百五十。 歸德中候,萬七千。 四門助教,十六衛佐,秘書省、崇文、弘文館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郊社、太樂、鼓吹署令,四門助教,京都宮苑總監副監,九成宮總監監、主事,十六衛、六軍衛佐,尚書省都事,萬六千。 十六衛、六軍中候,太子內率府千牛,六千一百七十四。 內寺伯,懷化司戈,諸府大都督府參軍事、文學、博士、錄事,上州參軍事、博士,萬五千。 歸德司戈,萬四千。 十六衛、六軍、十率府左右郎將,親王府典軍、副典軍,萬三千八百。 司戈、內率府備身、仆寺進馬,三千七百一十二。 符寶郎,內謁者監,九寺諸監,詹事府丞,太醫署令,太學、廣文、四門博士,中書門下主事,太子文學、侍醫,諸府、都督府醫博士、法直,兩赤縣錄事,上州錄事,市令,萬三千。 懷化執戟長上,萬一千。 門下省典儀,侍禦醫,司天台丞,都水監主簿,率府衛佐,諸司主事、御史台主事,萬二千。 司醫,太醫署丞,歸德執戟長上,一萬。 醫佐,大理寺評事,太常宗正寺詹事府主簿、寺監,內侍省司天台左右春坊詹事府錄事、主事,八千。 司階,千牛備身左右,七千九百九十。 京都園苑四面監監,兩京諸市、中尚、武庫、武成王廟署令,王府掾、屬、主簿、記室、錄事參軍事,七千。 司天台主簿、靈台郎、保章正,上局署令,七品陵廟令,京都宮苑總監丞,司竹、溫泉監監,太子內坊丞,王府功曹以下參軍事,親王國令,公主邑司令,六千。 奚官、內仆、內府局令,司竹、溫泉副監,五千。 書、算、律學博士,內謁者,中局署令,上局署丞,五官挈壺正,京都園苑四面監、九成宮總監副監,醫、針博士,醫監,陵廟令,司竹、溫泉監丞,太子藥藏局丞,王府參軍事,王國大農,公主邑司丞,四千。 獄丞,國子監直講,掌客,司儀,中局署丞,監膳,監作,監事,食醫,尚輦,進馬,奉乘,主乘,典乘,司庫,司廩,十六衛、十率府錄事,親、勛、翊府兵曹參軍事,司天台司辰、司歷、監候,內坊典直,宮教博士,樂正,醫正,卜正,按摩、呪禁、卜博士,針、醫、卜、書、算助教,陵廟、太樂、鼓吹署丞,京都園苑四面監、九成宮總監丞,諸總監主簿,太子典膳、內直、典設、宮門局丞,三寺主簿,親王國尉、丞,三千。 十六衛、六軍、十率府執戟、長上、左右中郎將二千八百五十。 志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闢,懼民之知爭端也。 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 ,俾民之知所避也。 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 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 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 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 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 漢用竹,後世更以楚。 《書》曰「撲作教刑」是也。 二曰杖。 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 《書》曰「鞭作官刑」是也。 三曰徒。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周禮》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隷,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舍。 四曰流。 《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 五曰死。 乃古大闢之刑也。 第25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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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2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