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太宗時置義倉及常平倉以備凶荒,高宗以後,稍假義倉以給他費,至神龍中略盡。 玄宗即位,復置之。 其後第五琦請天下常平倉皆置庫,以畜本錢。 至是趙贊又言:「自軍興,常平倉廢垂三十年,凶荒潰散,餧死相食,不可勝紀。 陛下即位,京城兩市置常平官,雖頻年少雨,米不騰貴,可推而廣之,宜兼儲布帛。 請于兩都、江陵、成都、楊、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緡,下至十萬,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 諸道津會置吏,閲商賈錢,每緡稅二十,竹、木、茶、漆稅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 」德宗納其策。 屬軍用迫蹴,亦隨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是時,諸道討賊,兵在外者,度支給出界糧。 每軍以台省官一人為糧料使,主供億。 士卒出境,則給酒肉。 一卒出境,兼三人之費。 將士利之,逾境而屯。 趙贊復請稅間架,算除陌。 其法:屋二架為間,上間錢二千,中間一千,下間五百;匿一間,杖六十,告者賞錢五萬。 除陌法:公私貿易,千錢舊算二十,加為五十;物兩相易者,約直為率。 而民益愁怨。 及涇原兵反,大訁虖長安市中曰:「不奪爾商戶僦質,不稅爾間架、除陌矣。 」於是間架、除陌、竹、木、茶、漆、鐵之稅皆罷。 硃泚平,天下戶口三耗其二。 貞元四年,詔天下兩稅審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戶。 自初定兩稅,貨重錢輕,乃計錢而輸綾絹。 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多,絹匹為錢三千二百,其後一匹為錢一千六百,輸一者過二,雖賦不增舊,而民愈困矣。 度支以稅物頒諸司,皆增本價為虛估給之,而繆以濫惡督州縣剝價,謂之折納。 復有「進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僱」,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比大曆之數再倍。 又癘疫水旱,戶口減耗,刺史析戶,張虛數以寬責。 逃死闕稅,取于居者,一室空而四鄰亦盡。 戶版不緝,無浮游之禁,州縣行小惠以傾誘鄰境,新收者優假之,唯安居不遷之民,賦役日重。 帝以問宰相陸贄,贄上疏請厘革其甚害者,大略有六: 其一曰: 國家賦役之法,曰租、曰調、曰庸。 其取法遠,其斂財均,其域人固。 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天下法制均壹,雖轉徙莫容其奸,故人無搖心。 天寶之季,海內波蕩,版圖隳于避地,賦法壞於奉軍。 賦役舊法,行之百年,人以為便。 兵興,供億不常,誅求隳制,此時弊,非法弊也。 時有弊而未理,法無弊而已更。 兩稅新制,竭耗編,日日滋甚。 陛下初即位,宜損上益下,嗇用節財,而摘郡邑,驗簿書,州取大曆中一年科率多者為兩稅定法,此總無名之暴賦而立常規也。 夫財之所生,必因人力。 兩稅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稅輕,多者稅重。 不知有藏於襟懷囊篋,物貴而人莫窺者;有場圃、囷倉,直輕而眾以為富者;有流通蕃息之貨,數寡而日收其贏者;有廬舍器用,價高而終歲利寡者。 計估算緡,失平長偽,挾輕費轉徙者脫徭稅,敦本業者困斂求。 此誘之為奸,驅之避役也。 今徭賦輕重相百,而以舊為準,重處流亡益多,輕處歸附益眾。 有流亡則攤出,已重者愈重;有歸附則散出,已輕者愈輕。 人嬰其弊。 願詔有司與宰相量年支,有不急者罷之,廣費者節之。 軍興加稅,諸道權宜所增,皆可停。 稅物估價,宜視月平,至京與色樣符者,不得虛稱折估。 有濫惡,罪官吏,勿督百姓。 每道以知兩稅判官一人與度支參計戶數,量土地沃瘠、物產多少為二等,州等下者配錢少,高者配錢多。 不變法而逋逃漸息矣。 其二曰: 播殖非力不成,故先王定賦以布、麻、繒、纊、百谷,勉人功也。 又懼物失貴賤之平,交易難準,乃定貨泉以節輕重。 蓋為國之利權,守之在官,不以任下。 然則谷帛,人所為也;錢貨,官所為也。 人所為者,租稅取焉;官所為者,賦斂舍焉。 國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曷嘗禁人鑄錢而以錢為賦?今兩稅效算緡之末法,估資產為差,以錢谷定稅,折供雜物,歲目頗殊。 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增價以市所無,減價以貨所有,耕織之力有限,而物價貴賤無常。 初定兩稅,萬錢為絹三匹,價貴而數不多。 及給軍裝,計數不計價,此稅少國用不充也。 近者萬錢為絹六匹,價賤而數加。 計口蠶織不殊,而所輸倍,此供稅多人力不及也。 宜令有司覆初定兩稅之歲絹、布定估,為布帛之數,復庸、調舊制,隨土所宜,各脩家技。 物甚賤,所出不加;物甚貴,所入不減。 且經費所資,在錢者獨月俸、資課,以錢數多少給布,廣鑄而禁用銅器,則錢不乏。 有糴鹽以入直,榷酒以納資,何慮無所給哉! 其三曰: 廉使奏吏之能者有四科,一曰戶口增加,二曰田野墾闢,三曰稅錢長數,四曰率辦先期。 夫貴戶口增加,詭情以誘姦浮,苛法以析親族,所誘者將議薄征則遽散,所析者不勝重稅而亡,有州縣破傷之病;貴田野墾闢,率民殖荒田,限年免租,新畝雖闢,舊畬蕪矣,人以免租年滿,復為污萊,有稼穡不增之病;貴稅錢長數,重困疲羸,捶骨瀝髓,苟媚聚斂之司,有不恤人之病;貴率辦先期,作威殘人,絲不容織,粟不暇舂,貧者奔迸,有不恕物之病:四病繇考核不切事情之過。 驗之以實,則租賦所加,固有受其損者,此州若增客戶,彼郡必減居人。 增處邀賞而稅數加,減處懼罪而稅數不降。 國家設考課之法,非欲崇聚斂也。 宜命有司詳考課績,州稅有定,徭役有等,覆實然後報戶部。 若人益阜實,稅額有餘,據戶均減十三為上課,減二次之,減一又次之。 若流亡多,加稅見戶者,殿亦如之。 民納租以去歲輸數為常,罷據額所率者。 增闢勿益租,廢耕不降數。 定戶之際,視雜產以校之。 田既有常租,則不宜復入兩稅。 如此,不督課而人人樂耕矣。 其四曰: 明君不厚所資而害所養,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家給然後斂余財。 今督收迫促,蠶事方興而輸縑,農功未艾而斂谷。 有者急賣而耗半直,無者求假費倍。 定兩稅之初,期約未詳,屬征役多故,率先限以收。 宜定稅期,隨風俗時候,務于紓人。 其五曰: 第24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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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245頁